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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0 11:30:51瀏覽557|回應0|推薦35 | |
我們相信,勞基法的修法,可能真的是為了保障勞方權益。 為了讓那些黑心、無良心的資方,能受到更多的約束,可能就是這次將整個勞基法修法修到如此嚴苛、沒彈性的主因吧! 一例一休,讓各行業不同的職場狀況,遭受嚴格的衝擊與考驗。加班費的算法一團亂,休息日與例假日的擾亂讓班表沒法順利排完。讓原本都是靠多排班、多加班來增加收入的勞方,瞬間失去增加收入的管道…… 特別休假,法條中說:「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對企業來說,這條法條的死硬度,活生生就是得付出最多一個月的薪資。如果是營收驚人的大企業、大集團,或許影響不大。但若對於那些已經在風雨飄搖間倖存的中小企業來說,無異是雪上加霜。 因此許多企業也提出詢問,詢問是否可以不要硬規定換發工資,可以給予遞延休畢處理否。勞動部的回答是:不可遞延。 因為新聞稿上看到勞動部與部分專家的說法是:遞延後的特休假,也是讓勞方看得到吃不到而已。所以,不可遞延。 但,實際上來說,「遞延特休」這件事,其實長期以來,許多企業都是這麼做,且行之有年。完全可說是沒法發現金下的勞資雙贏方式。因為真的無良黑心資方,才不會給勞方遞延特休的優惠呢! 可以請勞動部實際去全國各家企業調查一下。105年之前,特休到期雖不能給錢,但卻給予遞延休畢的企業,實際員工的特休使用狀況是如何?真的讓遞延者都吃不到嗎? 其實,以前的勞基法特休假部分,除非是資方擋休不給休,而造成員工休不完的情況下才能換薪資外,其他不換錢是不違法的。但,在那樣的舊法下,許許多多的企業,雖然沒法給員工更多的現金、更多的薪資,但他們想辦法不剝奪員工福利權利,以「遞延特休」方式給予員工特休不歸零的較長使用期限,真的是極佳的解套與緩兵之計。另類的勞資雙贏。所以,資方假多給,給的天數優於勞基法,資方也很樂意。因為不會額外造成一筆現金支出,對股東比較不會不好交代,因為財報裡看不到這一項。所以資方也給的大方。 但,現在,新法綁得很死。只能給現金,不能遞延。真的能讓所有勞方更幸福嗎? 實際上,法條永遠沒法限制與約束真正的壞蛋,永遠只會對君子更綁手綁腳,最後,守法君子沒法存活,只好關門,這樣的殺雞取卵,是立法者想見的嗎? 壞蛋、不守法的雇主,早就已經想好對策來應付這個法條了!反正餅就這麼大,特休要換錢,我也給你換。只是把原本某月要給員工的餅挪來變成特休薪資的餅先給吃罷了!勞方,真的有利多嗎? 以先前坊間各企業行之有年的特休遞延制度來說,其實很完善的。而員工通常也都能休完遞延的特休假。因為每年新特休還是有同樣的遞延期限,因此,可以今年用的都是前年給的特休,每年都如此。等到某一年,新的與遞延的特休假加總夠長時,就可以安排一趟長時間的旅遊,非常愜意。即便有超多未休特休,也不用擔心會被短期歸零,因為遊戲規則訂好了,隨時都會被提醒要記得請休,就算到最後要離職前,還有幾十天特休,也不用擔心消失。因為這些資方都會把他換算為薪資在離職時併入薪資發放。 我說的這些,都是業界行之有年的事實案例,勞動部隨意抽查都可看到這些遞延特休企業的實際作業。 誰說遞延特休讓勞方還是看得到吃不到? 真正讓勞方看得到而吃不到的福利,永遠不是制度與法條鬆散與嚴苛所致。真正讓勞方永遠吃不到的關鍵:是那些存心鑽法的黑心資方。法條訂得再嚴苛,黑心資方也不怕,因為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法條的厲害度永遠比不上黑心資方的奸巧心思。被嚴苛法條所逼到走投無路的,永遠都是有良心、守法的資方與勞方! 真的還要讓這個法硬到變惡法嗎?法理之外不外乎人情,修法的倉促,很多事情考慮不周延,事後的善意修正解釋是可彌補法條不足的。千萬別越解釋越硬,最後變成真實的官逼民反,得不償失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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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