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09/10 08:43:45瀏覽1084|回應3|推薦44 | |
本文原來想用的標題,是用我過去數年來所常使用的「中間選民」一詞;由於上次大選時,不少人爭著自稱「中間選民」,並且現在並非選舉期間,所以此文就以「個人」為題,一者表示不是一群人,甚至也表示我沒有和別人討論過;也就是很真實而直截的想到就不太整理地寫出來了‧‧‧ 其一、過去我們的司法問題,在解嚴以後,當然應該要改進。但是,李登輝僅強調本土化,得意於美國學者說他是民主先生;司法問題顯然不是「本土」不「本土」的問題,而是應該「放諸四海皆為準」的問題;況且,他的專業雖差,但是不在法律上,所以,個人對他沒有期待,他會讓王作榮幫他用國民黨早年的黑社會關係來平衡自己拉攏黑道的作為;對於當時的狀況,旁觀者只能為王作榮作賤自己的學者光環而為我們島上的學者悲哀‧‧‧不會以司法的問題來責成於李。 其二、對於司法問題,個人的期待來自於2000年,看到扁獲得高票當選,他自身也沒有想到會勝選的那一場選舉;就所知,不少人都覺得長久執政的藍營,就人類的惰性言,確實不容易改革自身所習慣的,既使沒有投票給他,也會覺得這位耀眼的黨外律師,是台灣大學法律系高材生;由他過去所公開批判藍營的火力與風采,他應該會在司法改革上有所表現‧‧‧更何況,綠營麾下的法律人才,多到簡直可說是勇將如雲,謀臣如雨‧‧‧大名鼎鼎如林義雄、姚嘉文、蘇貞昌‧‧‧等等應該都是可以獨當一面的人物‧‧‧ 其三、怎知道2000年選畢,這位勝選的扁先生在得意之下,我們所厚望的這位新任總統竟然去妻子吳淑珍的母校的畢業典禮上,公開大談自己為吳淑珍捉刀,寫畢業論文的往事‧‧‧這樣的法律人,得意地公開當年違法的重大情事,只是因為他現在是總統了‧‧‧還是違法情事的追訴時效已經過了嗎?或是鼓勵後生,所有男學生,若要追到心儀的女孩子;所有女學生,您的男朋友真的夠愛你嗎,他有沒有如此偉大的浪漫──有為者亦若是啊?很遺憾的,當時,我注意到綠營的那群法律人簡直沒有抗議的聲音,藍營也差不多‧‧‧或者,是我泥土錯了,我只是一個國中的公民教師,總統先生當然不會錯,我們島上的那些真正專業崇高的法律人當然不會錯‧‧‧ 其四、大約一定是我錯了,但是我真的腦筋轉不過來!也因此,雖然有位朋友進入了與司法改革有關的團體,常說起他的見聞,我都不太有信心;如果法律人取得實際的社會地位,並不能高度堅持其曾經宣示的理念的話,那麼法律人有什麼可以自誇的呢?正是因此,往後我遇到綠營的友人時,我總是建議他們是否應該公開認錯?否則,怎麼可能獲得民眾的信任呢?最近報載綠營要辦扁總統在任八年期間政績的檢討會,對於我這樣一個公民教師言,這應該是一個極為重要的、應該檢討的問題,可惜似乎完全沒有人提起。 其五,關於這次立法院院長「關說」的問題,個人不知道「關說」一詞,其定義為何?相對於綠營把藍營曾永權等人曾經在特別費案中,集體公開向當時的檢察長「關說」的問題,個人以為這個定義很重要,就現實社會中的法理言,任何問題都可以被討論,沒有任何公共議題是不能討論的;至於「關說」可能特別觸及「施壓」的問題,但是由任何有良心的人,都會感受到不同立場言論的壓力,完全沒有壓立的異己言論,簡直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個人認為「施壓」,其實不是問題的重點;重點應該在於「關說」是否「私下」行之?關係公眾的事務,訴諸公眾,「公開施壓」,有請公眾評理的性質,這應該是合理施壓的形式;但是「私下」施壓,像此事件的在電話中行之,或私下請託,所有壓力無法如「公開施壓」之受壓者,受到公眾的奧援‧‧‧這應該是違法「關說」的一個重要的關鍵。
其六、「司法關說」不是一般「關說」: 然後,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件乃是一司法事件,與一般「行政案件」的關說,有不同的性質──對於行政事件的關說,往往只是該案件走向可能受到變動,還有可能是雙贏的結果,而若有違失,其後還有訴諸「司法」論責之可能;但是對於「司法案件」所進行的「司法關說」,其後已經沒有更合理的論判了,故司法判決乃是對於社會正義最後防線的,是社會觀瞻與信心之所繫;過去社會中,由於「司法關說」之不能杜絕,常造成所謂「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之說,對於社會內部而言,是造成其高度衝突,不能長治久安的最主要的來源。本案中,許多人將各種「關說」混為一談,個人認為應該仔細區分對待,才是合乎事實、具有進步性的考察。 其七、關於此案是否「鬥爭」之類,就現代政治學觀點,現實政治場域中,所有衝突都有兩造對立「鬥爭」的性質,常看報紙的朋友們都應該知道,藍黨內有之,綠黨內也有之,其實不可能沒有。 其八、我的盼望 作為一個個人,一個關心「司法改革」的公民,個人希望此案能夠真正帶動綠藍兩黨的省思,我們社會中所有地位崇高的法律人啊,盼望您們的堅持,從而真正完成我們社會中應有的司法改革!
一個公民泥土敬白 ,,,,,,,,,,,,,,,,,,,,,,,,,,,,,,,,,,,,,,,,,,,,,,,,,,,,,,, 本文寫就之後,讀報始知道原來本來已經有了這方面的法條──
「《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明文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謹此補記,給予關心本案的朋友們。
泥土敬白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