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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意願」,常識在哪裡?
2010/09/02 12:09:44瀏覽2906|回應39|推薦15

雖然性侵6歲兒童的罪犯被輕判的新聞出來時就有這感觸,但總覺得這不是自己領域,怕說錯話,沒寫。但性侵3歲兒童的罪犯也可能被輕判的新聞緊接而來時,真的覺得非寫不可了,也顧不得就專業來說,自己的看法是否「外行可笑」。

這兩起案件的焦點都是兩個字﹕意願。我的第一反應是﹕「意願」的遊戲規則,適用於兒童嗎?別說兒童在事發時並未表達「願意」的「意願」,即便兒童表達了「願意」的「意願」,難道性侵就無罪,或罪輕了?

兒童是天真無邪,也是無知的。還記得那件「滑稽」的案子嗎?一位國小女生在教室公開拉下一位國小男生的褲子,要為他口交,大家大驚失色。結果是,她在家裡就是這樣為她父親做的。請問,這位國小女生在幫她父親口交時,亦即,被她父親性侵時(這點應該不會有異議吧),她的「意願」如何?她「願意」嗎?

答案是﹕毫無疑問,她的「意願」是「願意」。這麼說來,她父親就無罪,或罪輕了?

這位國小女生甚至有可能在一個「私下」的場合如此對待一位成年「叔叔」,這位「叔叔」也很可能就此接受她「服務」。如此,國小女生不但有「意願」,而且「主動」,請問,這位性侵者的「叔叔」,是否就無罪?

國小女生的案子說明兩件事﹕一、兒童無知;二、因為兒童無知,再加上其他原因(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太體弱無反抗力等),所以,「意願」的遊戲規則完全不適用於兒童,即便兒童(因為無知)是興高采烈地「自願」被人性侵,性侵者也是「強制性交」,而且因為性侵了「太年幼不得參與性行為」的兒童,處罰要更重。「意願」不是重點,「年齡」才是。

其實,這條原則已經由現有的法律呈現了,那條所謂「與14歲以下青少年發生性行為」的法條,就是這個意思。單身成人之間的性行為,即便是一對多,只要是「雙方自願」,皆無罪,但這條「單身且雙方自願」的遊戲規則顯然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即便是「單身」,即便是「雙方自願」,只要與未滿14歲的青少年有染,就有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14歲以下的孩子。

連「14歲以下」都不適用了,更何況6歲、3歲?這是常識。

讓我驚訝的是﹕為什麼沒有人提到﹕「『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兒童」?常識哪裡去了?TVBS李濤節目的「名嘴」陳鳳馨,堪稱相當出色,她為什麼只強調要請「兒童心理專家」來證明兒童即使沒有說「不願意」,也是「沒有意願」的,而不是直截了當就說﹕「『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

我相信,人類的所有法律都是為人的「意願」服務的,如果法條在某種情況下違反了符合公義原則的社會道德常識輿論,亦即「意願」,這法條就有問題。況且,臺灣的法條是可以被「解釋」的,這就是為什麼同一宗罪,能一審輕、二審重、三審又輕的緣故 ---- 是不同的法官對法條作了不同的「解釋」。

「『意願』的遊戲規則,不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的孩子」,這是社會的倫常,也是所謂的「立法精神」,法官要懂得這一點,社會也要記得這一點。

我是法律外行,「法律見解」可能很可笑,但我相信「法律為人的意願服務」,所以從常識角度作判斷。在女童被性侵的案件中,法官的責任不是拘泥於法條,而是把法條「解釋」得符合「社會的意願」,如此簡單而已。

10.09.01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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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gzhl2005&aid=4375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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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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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上如果有女童願意收怪叔叔的糖果而讓怪叔叔做任何他想做的事,當然就會有女童願意指控任何她父母要她指控的人
2010/09/08 01:37

e:

廖姓男子8年前16歲時,被控性侵當時年僅2歲9個月大的侄女,多年來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從判刑4年、不受理(二審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與未成年性交罪」,將廖嫌改為告訴乃論,判決不受理,當時就引發議論)到判刑4年6個月,更二審又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在警訊時稱在就醫前2小時遭性侵,與醫師檢驗「就醫前8至12小時遭性侵」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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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過北美隱士文章後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91303

才發現這世界上還真的有用兒童性侵來誣告別人的事。   不過e先生不在乎,只要是涉及兒童性侵,甚麼刑法原則都可以拋棄。   兩件證據不相合?  以保護兒童為主,因為兒童不可能說謊。  無罪推定原則?   沒這回事。   遇上兒童性侵案,一律有罪推定。

邏輯上如果有女童願意收怪叔叔的糖果而讓怪叔叔做任何他想做的事,當然就會有女童願意指控任何她父母要她指控的人。

我希望我不會遇上這種事,也希望e先生不會遇上。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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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23:40
順便再補比較一個無關『意願』,但同樣讓人對於該法官的『常識』能力人搖頭嘆氣的例子.我想一般正常人會怎麼看這事情,都很清楚,就不用贅述了.
 
http://www.nownews.com/2010/08/19/91-2637864.htm
廖姓男子8年前16歲時,被控性侵當時年僅2歲9個月大的侄女,多年來歷經一審、二審、更一審,從判刑4年、不受理(二審法官變更起訴法條為「與未成年性交罪」,將廖嫌改為告訴乃論,判決不受理,當時就引發議論)到判刑4年6個月,更二審又改判無罪,理由是女童在警訊時稱在就醫前2小時遭性侵,與醫師檢驗「就醫前8至12小時遭性侵」不符.
...
檢方則反駁說,以女童當時的年紀怎會懂得看時鐘?未驗出被告精液,可能是以手指插入,且案發時僅廖男在家,廖也沒通過測謊,認為合議庭判決有瑕疵,將提上訴。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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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7 22:05
作者乃至其他網友,其實不用因為一個只會搞文字遊戲的路人而全面質疑法律或全面質疑法官.
就好像新聞看到,一,二審法官都重判,而最高法院卻反過來以光怪陸離兼離譜至極的理由聲稱沒有違反意願,至少這可以說明,問題不在法律,而是在那些有問題的法官身上.
如果那種莫名其妙的可笑路人還敢跳出來說一,二審的法官都如何如何,那還真會讓人笑掉大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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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tv.com.tw/news/view/?i=09909014786407L
法官辦案欠缺同理心,遭到民眾痛批!之前我們為您報導過,高雄地院審理六歲女童性侵案,因為女童沒有哭叫反抗,法官認定沒有違反意願,輕判惡狼,結果網友公憤連署要罷免法官,無獨有偶,另外一名被告,性侵三歲女童,女童有哭喊「不要」,一、二審都重判,但最高法院卻以無法證明,違反女童意願為理由,發回更審,同樣引起痛批,法官太沒人性。

北美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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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喬治亞州幼稚園老師Tonya Craft 22項猥褻指控全部無罪開釋
2010/09/07 16:43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91303

不過這是Tonya的好運。   如果她在台灣,民眾和媒體會一致認為三位小女孩的指控不可能說謊。   當法官指出罪疑惟輕原則時,民眾會指責法官追求被告利益,簡直是被告律師。   當法官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宣判時,民眾會指責法官「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但沒有一個民眾會告訴法官如何處理刑法第一條的要求,因為那是法官的事,不干民眾的事。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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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2010/09/07 11:20

休眠者:

台灣的法律, 都有出現被槍殺的警官, 但結果沒有任何人犯了殺人罪的結論, 想想吧, 文字遊戲玩過頭了, 見樹不見林的判決屢屢皆是, 人民為何要相信司法, 司法人員,  請問你們有什麼素質要老百姓相信你們, 除了你們會考試之外, 如果你們漠視法律內在的精神, 台灣的司法只是沒有靈魂的制度, 真的, 設計精良的機器人絕對比你們優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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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尚書大禹謨裏的話,中國歷史幾千年前的想法,可能比鄭國人還早,建議你讀一下。

罪疑惟輕,功疑惟重,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631

A開槍射向C,同時B也拿另一把手槍射向C,C同時中兩槍死亡。
此案件可否認定是A造成C死亡,或為B造成C死亡?
  其刑法原理中,其依「罪疑唯輕」,其A、B同時拿槍射向C,無證據證明是A或是B造成C的死亡。以罪疑唯輕原則,僅可得知A、B皆有傷害C之行為,無法斷定哪位行為造成死亡的結果,應對被告為有利之判定,故其A、B為殺人未遂。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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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社會不是你承認殺了人就判你殺人罪
2010/09/07 11:11

eric:

另外,現在是一罪一罰,如果犯罪7次,那就會有7個判刑,合併最高執行則為30年...
還有,這是還不知人事的幼童受侵害事件,發生在我們所生活的社會國家中,悲痛不忍的心境,不知你能否體會?

=====

在法治社會不是你承認殺了人就判你殺人罪。  兇刀,屍體,一樣也不能少,否則翁奇楠案大哥找個小弟認罪就好了。

現在你說性侵七次,檢察官必須拿出七次的證據或證人,否則只能辦你被逮到的這一次,這叫做罪疑惟輕,希望你能明白。  否則你明明做了十四次,卻只和檢察官說七次,檢察官就拿七次辦,後來其他證據出現,檢察官發現你少報,但是一罪不兩罰,他只能辦你七次。

體會受害者是一回事,刑事審判講求證據是另一回事,不知你能否體會?


北美隱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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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六歲女童性侵案看台灣民粹
2010/09/07 10:50

http://blog.udn.com/NorthAmerica/4387938

罪刑法定主義的四大派生原則中包括禁止習慣法。   當社會大眾不特定多數人同意某觀念並形成無形規範時,便形成習慣法。   可惜習慣法不是成文法,在罪刑法定主義原則下不能列入刑法考慮。   聯合晚報社論指出 

    但固守法條,偏執傲慢,不識人情義理,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的作為,顯示完全偏離社會正義概念,讓人非常生氣 

這些「不識人情義理」,「是非判斷力與世隔絕」及「完全偏離社會正義概念」等批評,其實就在要求法官將習慣法列入判刑考量。   聯合晚報社論也這樣要求,很難想像。


Yo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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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一定要上演 鄭人買履, 才叫有法學素養嗎?
2010/09/06 00:41

有一天, 強盜跑到失智或中風無法說話的人病床前, 翻箱倒櫃拿光錢財, 跟這些人說, 你的錢送給我好不好? 當然沒有人回答, 結果這賊到了法官面前, 這病人也說不清, 他就說病人沒有說不好, 怎麼說他是偷呢?  法官是不是也會覺得有道理?

對於這樣完全沒有行為能力的孩子, 法官對於這樣的受害人, 應該以違反意願來看, 因為"其他" 違反意願的方式, 這個其他應該包含因年齡或生病因素, 致無法表達意願者, 這個其他原本就是為了補足, 文字有時而窮或難以完整包括, 而保持了一些彈性. 否則這條法條反而不能保護弱勢者, 倒像鼓勵對這些無表達能力的超級弱勢者下手犯罪

否則, 就要考慮這條法條的適用性, 既已無法表達意願, 還用這條法條來討論(這個法條是以意願為前題來討論案情輕重) ,  還以無違反被害者的意願來作為判決理由, 這個角度, 法官真的很像被告的律師, 是以對犯人最有利的法條和角度來說, 雖說根據法條, 但使用這個法條卻很又呆板的解釋, 顯見立場太偏頗.

台灣的法律, 都有出現被槍殺的警官, 但結果沒有任何人犯了殺人罪的結論, 想想吧, 文字遊戲玩過頭了, 見樹不見林的判決屢屢皆是, 人民為何要相信司法, 司法人員,  請問你們有什麼素質要老百姓相信你們, 除了你們會考試之外, 如果你們漠視法律內在的精神, 台灣的司法只是沒有靈魂的制度, 真的, 設計精良的機器人絕對比你們優秀. 

很多人都用專業唬外行人, 大家都可以考一堆執照, 只是通過這個司法考試的權力特別大, 大部份的司法官又沒有特別的貢獻,也不見得多有智慧,  卻做高堂之上判生判死, 要有成功的司法改革, 良心與靈魂才是司法官最珍貴的資產.


eric
My dear sweet Juno
2010/09/05 23:02
Dear Juno...
你設想的情況,其中要包括有原告誣告,檢察官濫訴,法官枉法裁判才能成立.綜觀你所提出的諸多"設想",可以看出思維模式確實特異於常人...
另外,現在是一罪一罰,如果犯罪7次,那就會有7個判刑,合併最高執行則為30年...
還有,這是還不知人事的幼童受侵害事件,發生在我們所生活的社會國家中,悲痛不忍的心境,不知你能否體會?
人生不長,該珍惜時間疾逝,多些對他人的體諒,會有多些的平靜與心安...

願  平安        阿彌陀佛...

路人Ju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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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媒體報導的人一堆,就是沒時間自己讀判決書
2010/09/05 14:16

e:

特別提醒一下:
從相關的新聞報導來看,因為此案先前的法官的確都是判定的確有違反女童意願,
而是到了這位法官,才用那種光怪陸離的觀點認定沒有違反意願,進而採用了刑罰較輕的法條.

=====

真的嗎?  你把中華民國檢察官和法院工作效率想的太好了。  本案發生於今年二月六日,今年六月十八日三位法官做出99年度訴字第422號令人不滿的判決,你居然說還有先前的法官,換句話說四個月之內已經判過兩次。

台灣人還真不是普通的理盲。   相信媒體報導的人一堆,就是沒時間自己讀判決書。  

丙○○於民國99年2 月6 日7 時40分許,在高雄縣甲仙鄉○
    ○村○○路48號甲仙鄉立圖書館之側面樓梯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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