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小筆記 - 哈伯格稅與資產公予價格》
以太坊共同創辦人“V神” Vitalik Buterin 常提及的「哈伯格稅」(Harberger tax),是經濟學家阿諾德·哈伯格(Arnold Harberger)於1962年提出的一種簡單的財產税方案,其要點為:
(1) 財產所有者須定期“自行評估”(self-assess)和公布他們對財產的估價,並按此估價繳税;
(2) 所有者必須接受任何人按其公布的評估價格購買相應財產。
上述哈伯格稅的第二點要點,引起最多的爭議,因其強迫財產所有者不得拒絕他人的購買請求權,直接削弱財產擁有者的處分權,牴觸到資本主義運作的最基本信念 - 【私有財產不可侵犯】。
先定義二個名詞概念:
•資產「價值」評價:這是個「主觀」的評價結果。資產「價值」可視為在未來每期資產可帶來的預期收益的折現值的總和,而針對同一個資產,因每個人對其在未來每期可帶來的預期收益不同,有其不同的「主觀」認定,導致每個人的資產「價值」評價相異。
•資產交易「價格」:這是個「客觀」的交易結果。資產在交易前,並無「價格」產生,唯處在下列情況,才會有交易「價格」存在的可能:
資產所有者的資產「價值」評價 =< 交易「價格」=< 潛在買方的資產「價值」評價
按資產所有者的資產價值評價與潛在買方的資產價值評價之間的關係,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分析:
1.資產所有者的資產價值評價 > 潛在買方的資產價值評價
=> 潛在買方不會提出資產移轉請求,不存在交易價格
資產所有者的價值評價會高於潛在買方,是因資產所有者對未來的預期報酬高於潛在買方,其原因有可能是資產所有者擁有較高的生產力,故其預期能獲得較高的報酬,而給予較高的資產評價。
2.資產所有者的資產價值評價 = 潛在買方的資產價值評價
=> 潛在買方會提出資產移轉請求,且以雙方等值的資產評價作為交易價格
資產所有者的價值評價會與潛在買方相同,是因雙方對未來的預期報酬皆一樣,有可能是因該標的資產主要應用於成熟產業,各人的生產力水平幾無差異。在此情況下,因隨時都會有潛在買方提出資產移轉的請求而將資產由所有者手中奪走,在這種資產所有權不斷移轉的混亂狀況下,可能會產生以下二種後果:
(1)對標的資產的投資將停滯。因資產處在隨時會被人奪走的情況,沒人會有意願投入精力與金錢對資產進行投資改良。
(2)資產所有者會刻意提高其對外公告的資產價值,使其【高於】自身對資產的主觀評價,以此來規避被其他潛在買方按價強制移轉的風險。但相對地,資產所有者也需因此繳付較高的稅負,有如對資產所有者的另類懲罰,這將不利社會的長期資本積累。
3.資產所有者的資產價值評價 < 潛在買方的資產價值評價
=> 潛在買方會提出資產移轉請求,且以原資產所有者的資產評價作為交易價格
潛在買方的資產評價會高於原資產所有者的評價,其可能原因有三:
(1)潛在買方的生產力高於原資產所有者
資產移轉至生產力較高人士手中,對整體社會有利。
(2)潛在買方擁有可提升資產報酬的其他資產
>假設標的資產為從事農作的【土地】
>資產所有者以人力挑運農產品至鄰近村落販售
>潛在買方擁有一台【貨車】,可載運農產品至城市以較高的價格銷售,以獲取較高的報酬
>潛在買方的預期報酬將高於原資產所有者
>資產移轉至可產生較高報酬人士手中,對整體社會有利
(3)潛在買方獲知能改變資產報酬的內線消息
>假設標的資產為從事農作的【土地】,資產所有者與潛在買方皆擁有【貨車】可載運農產品至城市銷售
>原有道路路況不佳,有效貨運量不高。政府規劃提升道路品質,將有效提高運至城市的貨運量,【土地】資產所能產生的報酬也將因而增加
>但政府的道路規劃訊息只有潛在買方得知,原資產所有者卻沒有,導致原資產所有者的資產評價維持不變,此時潛在買方即可要求原資產所有者按其未調整的資產評價將資產移轉給自己,以此【占有】道路品質改善後的【增加報酬】。
>此時的資產移轉對整體社會並無實質效益,因原資產所有者若能同時得知道路改善訊息,其也會相應調整資產評價,資產移轉的情形就不會發生
>為占有內線消息所增加的報酬,會誘使潛在買方會進行官商勾結的【競租】行為,社會資源將被導引至無實質生產力的環節,這會對社會資源的分配產生扭曲而造成不利的影響
**【資訊透明】才能確保資產分配的效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