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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對菲四要求、三制裁及八反制
2013/05/19 11:54:59瀏覽315|回應0|推薦1

                  簡評對菲四要求、三制裁及八反制

      據某電視台日前報導,近四十年來我國漁船有意或無意間進入印尼、越南及菲律賓等國海域,包括遇大風雨或機械故障而不得不進入避難維修者,因而被扣押者已逾千艘,被拘留漁民更達三千多人。其中以被菲律賓扣押拘留者為最多,據傳目前我還有八艘漁船扣押在菲律賓手中,尚未獲釋返。

     菲律賓政府綱纪不張,官員貪凟蠻橫,行止都「非常特別」,數十年來經常藉故扣押我漁船,甚至拘留敲詐我漁民,把我漁船視為「衣食父母」,又把我漁民視為「魚肉」。近四十年來我漁船漁民被菲律賓扣押拘留者何止百千(詳請參閱「劉達人先生訪談錄」pp132~136及pp367~370),遭扣押的漁船除貴重機器被拆除,漁具、漁獲被沒收外,尚須支付高額罰金才可能獲釋發還,而被扣留的漁民除遭凌虐並被敲詐自付伙食外,更須缴交高額罰鍰才能獲釋回家。我駐菲律賓代表處人員雖都能努力穿梭交涉,並要求菲方儘早判決或降低罰金,但必竟無法代為籌措或先墊付罰金,故自被扣押拘留,等候判決及籌措罰金,以至獲釋發還回家,常需相當歲月,長期被扣押拘留的物質精神損失,身心所受的煎熬,確非外界所能想像。中菲漁業糾紛數十年,迄今未獲纾解,並非我駐菲人員交涉不力,實乃菲律賓海巡官員靠貪污過活的惡習始終未獲改正!

五月九日菲律賓公務船槍擊「廣大興廿八號」漁船,造成漁民一人死亡,舉國譁然,但是菲政府相應不理,馬總統乃於十一日晚上召開國安高層會議,向菲律賓政府提出「正式道歉」、「賠償損失」、「儘速徹查事實嚴懲凶手」及「儘速啟動臺菲漁業協議談判」等四項嚴正要求,並限定菲律賓政府在七十二小時內正面回應。我方上述四項要求,乍看確甚合理,但仔细推敲,事理邏輯則不無欠缺!上述事件造成漁民洪石成死亡,依法依情,菲方自應先行「表達道歉及慰問」,但「事實」尚待「徹查」,「凶手」亦未查明,如何「嚴懲凶手」?另漁民洪石成確定死亡外,漁船受創、渔獲損失均未經評估,如何決定「賠償損失」數額?故允宜要求菲方「『 儘速徹查事實』,並俟調查完成後,『嚴懲凶手』並決定『賠償損失』方式及數額」。至於要求「儘速啟動臺菲漁業協議談判」乙節,因談判成敗完全存乎菲方之誠信,即使菲方應允「儘速啟動臺菲漁業協議談判」,但未來談判時依舊藉故拖延作梗,談判恐仍難望有成,故要求「儘速啟動臺菲漁業協議談判」乙節,並無實質意義!

      從五月十二日零時起算七十二小時,至十四日晚上十二時止,菲菲律賓政府仍未完全接受我方上述四項要求,馬總統乃於十五日上午七時召開國安高層會議後,裁示「採取凍結菲勞申請」、「召回駐菲律賓代表」,以及「要求菲律賓駐台代表返國協助妥善處理本案」等三項措施。「要求菲律賓駐台代表返國協助妥善處理本案」乙節,理由正當,確有其必要;「採取凍結菲勞申請」乙節,利弊得失參半,希望是經深思熟慮後的決定;至於「召回駐菲律賓代表」乙節,除表達嚴正抗議之意外,除非駐菲代表交涉確實不力或有嚴重過失,或經審慎考慮後決定中止談判,否則「召回駐菲律賓代表」乙節,絕非明智之舉!

     同(十五)日晚間六時行政院長江宜樺召開國際記者會宣布,同時採取下列八項反制措施:一、發布菲律賓旅遊警示燈號為「紅色」,針對我國籍「廣大興28號」漁船事件,菲律賓政府對我國不友好之作法,造成台菲目前關係緊張,因此不鼓勵赴菲律賓旅遊或洽公;二、停止台菲雙邊高層交流與互動;三、停止菲方經濟交流、推廣及招商等相關活動;四、停止台菲農漁業合作事項;五、停止雙方科技研究交流與合作計畫;六、停止台菲航權談判;七、停止菲律賓人士用「東南亞五國人民來台先行上網查核」免簽證措施;八、國防部及海巡署在南方海域辦理聯合海上操演。中止雙方「政府間」合作充交流,固然可取,但中止雙方「民間」合作充交流,利弊得失參半,允宜再加斟酌。

      面對綱纪不張的菲律賓政府,我方既已祭出上述三項制裁及八項反制措施,菲方是否不痛不癢,尚不得而知。如果菲方的感受還是不痛不癢,我能再祭出什麼法寶使菲就範求和呢?事實上,即有菲方因屈服我方壓力,而不得不向我「正式道歉」、「賠償損失」並「嚴懲凶手」,甚至與我談判達成「漁業協議」,但因菲官員貪污敲詐惡習難改,再多的條約或協議都仍似廢纸,無濟於事。有人主張或可訴諸武力,予以征服消滅,但是這項主張絕非國際社會所能容許;有人主張逮捕菲律賓公船作為報復,但是際此纠紛緊張時刻,菲公船豈敢再越界肇事?我又豈可入侵菲海域加以逮捕?另有人主張扣押菲漁船,以迫使菲政府向我乞和,此項主張看似合理易行,但因菲政府一向視百姓如草芥,豈肯因二、三艘破爛漁船或數十名貧困漁民,而向我低頭求和?屆時菲方倘視若無睹,置之不理,不肯向我求和,難道我能不無條件釋還?難道我還要長期供養菲漁民?

     综合上述,面對「非常特別」的菲律賓海巡官員,有效減免我漁民被殺被搶之道只有二途:其一是我漁民宜自律自制,決不越界捕撈;其二是海巡署宜加強巡邏,展現護漁決心。說實在,面對一向視我漁船為「衣食父母」,並視我漁民為「魚肉」的菲律賓官員,再多的條約或協議都是廢纸( 民國七十九年五月雙方曾簽署「中菲海道通行協定暨農漁業合作備忘錄」),因為他們心中只有錢,只有利,那有國家尊嚴及榮譽?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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