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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看圖說故事,未審先判
2011/11/23 19:33:39瀏覽123|回應0|推薦2
任何人因違法而被捕入獄,於理於法當然是「罪有應得」!但是,駐外人員被捕,無論是否違法,對渠個人身心及 政府形象都「已造成嚴重傷害」!

或許有人認為,美國聯邦調查局膽敢逮捕,並拘留我駐堪薩斯辦事處劉姍姍處長,應是認定劉處長未享有豁免權,並握有劉處長違法的相當證據(包括堪處同仁的證詞)。但是,駐堪薩斯辦事處畢竟是台灣的「官方」機構,既有固定辦公處所,聯繫又無困難,而劉員是該處處長,既有合法居留身分,又有部份豁免權,聯邦調查局可隨時約與劉員洽談,因此依情依理應無逮捕並拘留劉員之必要!

縱使聯邦調查局認定劉處長未享有豁免權,並握有其違法之相當證據,但是劉處長被捕時畢竟不是「現行犯」!即使是現行犯被捕後,除非重罪嫌犯(如殺人罪)或有串供之虞者,通常訊問後都可當場獲釋(如開車闖紅燈)或交保候傳(如開車撞死人)。因此,無論劉處長是否享有豁免權,她既是外交部的一員,外交部就應該像劉處長的家人一樣,而且全民應該誓為外交部後盾,積極力洽美方(包括國務院及司法機關)「立即釋放」,並交由我方「自行依法處置」。上項交涉容或未能完全如願,但仍應全力以赴,決不可因外界認定劉處長「違反人權或平日作風強勢,人緣不佳」而遲延,何況劉處長是否違法或違法程度如何,均尚待確實查證!

此外,本案劉處長被捕時的應對情形,以及其同仁事前給予聯邦調查局的證詞,是本案發生的重要關鍵。因此,外交人員法律基本常識的加強或再教育,應是外交講習所今後應特別加強的課程。
( 時事評論國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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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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