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10/16 12:19:00瀏覽574|回應0|推薦2 | |||
【撰文/舊金山台灣貿易中心】 人們對幾年前,麥當勞一杯再普通不過的咖啡燙傷消費者的事件,仍然記憶猶新。這樁螞蟻對上大象的案子,雙方鬧上法庭,最後是以和解方式收場,原告獲得近60萬美元的賠償。一件芝麻蒜皮有濫訟之嫌的案例,爭議性雖然很大,但從中可以概略瞭解及認識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律以及實務面的相關問題。 事件始末 原告是一名住在新墨西哥州的79歲婦人,當時她點了一杯麥當勞49美分的咖啡後,坐在車內,杯子置於雙腿之間;她在打開杯上塑膠蓋時,杯子不慎翻覆,整杯熱咖啡傾倒在大腿上約90秒鐘左右。緊急送醫之後,仍然造成婦人全身6%皮膚的3度灼傷,16%皮膚的輕度灼傷。 法院裁決雙方均有過失 婦人要求賠償2萬美元,但麥當勞只願付800美元,其後婦人律師以麥當勞有「重大過失」為理由,將和解金額提高至30萬美元,但為麥當勞拒絕。在和解不成之後,雙方進入訴訟程序,最後陪審團的決定是: 一、責任歸屬的部分 被告麥當勞應當承擔80% 的過失,而原告也具有20% 的過失。本案在審理期間除了使「什麼才是咖啡適當的熱度」成為熱門的話題外,咖啡杯上的警示說明也成為雙方的爭點。陪審團最後認定麥當勞咖啡杯上的警示說明既不夠顯著,內容也不夠充分,是具有瑕疵的產品。至於熱度問題,除了請多位專家及學者進行鑑識調查報告外,還得加上個人喝咖啡的經驗法則,不過最後仍然沒有真正的結論。 二、賠償金的部分 麥當勞應賠償原告20萬美元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後來酌減20%成為16萬美元;在懲罰性賠償部分,陪審團決定麥當勞應賠償原告270萬美元,這是以麥當勞兩日的咖啡營業額所計算得出的數字(按麥當勞每日在咖啡的營業額約135萬美元)。其後法官將懲罰性賠償酌減為48萬美元。兩者加總最終的賠償金是64萬美元,但雙方對此結果皆不服,並提起上訴。最後終於以60萬美元達成庭外和解。 掌握「責任歸屬」的基本原則 台商應如何避免因使用其產品而造成消費者人身或財產上損害? 現今的商業形式,無論是質或量,變化都極為快速,若以上述個案為例,惟有真正瞭解法律在認定「責任歸屬」上的基本原則,並從有無可預防的措施兩方面著手,否則無法因應日趨複雜的商業活動。美國法律對於認定發生產品責任的基本原則有下面4項: 一、過失責任 即以在製造運輸及販售的過程上有無過失來認定,重點在於人行為的認定。 二、無過失責任 即雖然在製造運輸及販售的過程上並無過失,但若產品本身具有瑕疵(包括在製造上、設計上以及提示的警告上的瑕疵),仍需負責,重點在於產品本身。 三、擔保責任 以是否違背當初的承諾來認定責任,重點是必須先有一定關係的前提下所產生的責任,例如擔保人對與被擔保人之間的承諾關係。 四、消費者保護法律 是指對於某些產品所訂立的特別法,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例如避免購買到一部有問題汽車--俗稱「檸檬汽車法」(Lemon Laws)就是適例,基本上它僅保障財產上的損害,人身受傷並不包括在內。 懲罰性賠償美台法理差異大 當因為產品瑕疵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何人才是適格的原告和被告?若以縱軸代表產品的生產及銷售環節的各家廠商或經銷商,橫軸代表購買者及或任何因該產品而受到人身或財產的損害的個人。在縱軸上的所有公司或個人都是被告,而在橫軸上任何受損害的個人或公司都可為原告。在實務上,原告的律師多會將縱軸上的公司或個人全都列為被告。 【完整內容請見《國際商情雙周刊》第277期】 |
|||
( 心情隨筆|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