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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一案吃到飽 為關說鋪路?監聽是老虎的牙嗎?王健壯/別聽檢警調危言聳聽
2014/01/17 10:48:27瀏覽243|回應0|推薦0

 

禁一案吃到飽 為關說鋪路?

 

關說風波案所引發的監聽修法最令人百思不解的是,為何立法院一再強調「一案吃到飽」的可惡,必欲去之而後快?表面理由是保障人權,但為何用一個案號查與用二個案號查,會有天大差別,卻始終說不出口,到底真正原因何在?

以往檢警調若能從公共工程災難案追出官商勾結案,社會都是一片叫好,從沒人指責他們為何從甲案查到乙案時,不先簽分案,而「一案吃到飽」。以往法官宣判後,若在有罪判決書中指出審理結果,發現被告另涉更大貪汙案而依職權移送檢方偵辦,社會也是一片叫好,從沒人指責法官為何從甲案查到乙案,而「一案吃到飽」。跨案查出更大弊端,以往是英雄,如今為何是狗熊?

此次特偵組是從法官涉嫌貪汙案,查到立法委員涉嫌關說案,再查到檢察高層涉嫌關說案。事後立法院從檢評會與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得知這三個案件都是使用「特他字第六十一號」一個案號偵查,才發現原來這些案件之監聽票都是向同一位「專案法官」聲請獲准。立法院可能驚訝竟有法官如此「大膽」長期核准監聽立法委員,但又不能干涉司法獨立,只好另找理由說一切都是檢察官使用同一偵查案號造成的結果。

但事實上監聽票是每個月都要聲請一次,只要檢察官在「續監」聲請書上確實載明本案另有發展,法官就沒有被騙。而且因為是由同一位法官審核,對於至今所得證據是否充分,有無擴線監聽必要之判斷,更能精確,此道理立法院不可能不知,何以仍要強渡關山以法律迫令檢方以後「查出更大咖時,一定要另外分案」呢?我們只能做如下推論,此舉至少有二個「好處」。

第一個「好處」就是風險分散,另外分一個案號,就代表由另外一位法官審核監聽票,那就有可能被駁回,而躲過一劫。

第二個「好處」就是為關說鋪路,因為一人一案結果,這些不聽話的檢察官就不能再用「綽號○○等貪汙集團」之案由,來瞞騙檢察高層他們其實要辦大官。內行人都知道,越多案件上的行政管考,越容易讓上級不當干預的黑手伸進司法。

檢察官並不是反對改革,只是我們要搞清楚,如果黃世銘總長與特偵組有犯錯,他們真正的錯誤到底在那裡,我們再針對該些錯誤徹底改革。一案吃到飽真的是在踐踏人權嗎?

【2014/01/1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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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是老虎的牙嗎?

 

立法院休會前法案大清倉,在「九月政爭」的餘緒下,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此項立法因關說案而起,不免被質疑「選擇性修法」,警界也傳出「慘了,無招了!」的哀號。甚至有基層刑警說,無牙老虎,未來大案辦不了,乾脆改穿制服抓酒駕好了。警界和檢調的反應,正凸顯目前太過依賴監聽辦案的現象。

監聽固然有利辦案,卻是最侵犯隱私的做法,「殃及無辜」的範圍也最大。憲法既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除非有「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且須達「必要」程度,才可限制這個權利。簡單說,監聽應是窮盡其他辦案方法,不得不採取的最後手段。

但在這次修法前,檢警調辦案,除了不必確認當事人是否涉案就可執行監聽,甚至還有聲請一張監聽票,就對多人、多案「聽到飽」的現象。比起在日本執行監聽須赴電信公司,且有電信人員在場監督,台灣這次修法只不過程序稍加嚴格,日後對「他字案」也可聲請監聽票,所以民間司改團體批評未能「一步到位」。對於有急迫性的案件,法律仍容許事後補正合法監聽程序,避免喪失辦案的先機。新法也訂出「例外條款」,明列慣用監聽作為辦案工具的犯罪類型,讓檢警仍能依正當程序調閱通聯紀錄。

去年引發爭議的國會監聽,雖然特偵組解釋乃烏龍事件,但引起是否可能用來作為政治偵防的質疑。這次修法,只能說在保障人權與辦案便利之間求取折衷。法務部長羅瑩雪擔心修法會造成「保障犯罪自由」,此言差矣。以台灣過去五年每年平均監聽案件高達超過15000件來看,台灣監聽之浮濫,實不容檢警調再因循固有辦案手法,與其一味反彈,更應該改變便宜行事而有侵害人權之虞的監聽辦案文化。

關說與監聽,一碼歸一碼。的確關說案因監聽而浮上檯面,且防堵關說至今毫無進度,應受指責;但監聽這次修法,只不過比照國際間的程序正義而靠攏。如果台灣檢警辦案,專門依賴監聽作為「老虎的牙」,才是荒誕現象。

【2014/01/1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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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健壯/別聽檢警調危言聳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通過後,檢警調的反應如同末日來臨,好像從此對犯罪者將束手無策。

檢警調如此反應,其實並不令人意外。「違警罰法」與「檢肅流氓條例」當年被廢止時,他們恐嚇台灣將成犯罪者天堂。羈押權與搜索權從檢察官手上交給法官時,他們也揚言犯罪偵查將窒礙難行;但後來事實卻證明,這些全屬危言聳聽。

這次檢警調危言聳聽的新台詞則包括:「未來小案沒得破,大案辦不了」,「光偵辦一個毒犯,可能就要聲請十幾張監聽票」,「過去通聯紀錄一天可調到,未來要拖好幾天,偵查犯罪為時已晚」等等,反正結論就是一句話:打擊犯罪的手被束縛,破案率必然會下降。

有權力的人一旦被削減或剝奪其權力,初期反應都是抗拒。檢警調過去偵辦犯罪一向依靠監聽與通聯紀錄,現在遽然失去這兩項工具,難免會不適應甚至反彈。就像美國國安局一向以大規模監聽作為遏阻恐怖主義的工具一樣,一旦他們的監聽權被大幅限縮,並且被納入更複雜的法律程序接受更多層次監督後,國安局也會強烈反彈。

但通訊自由是人民的憲法權利,而且法律是用來限制政府的權力,並非限縮人民的權利。歐巴馬最近之所以下達總統指令限縮國安局的監聽權,就是因為監聽已嚴重侵犯公民自由。同樣的,立委這次修正通保法,也是因為台灣監聽制度早已有浮濫甚至濫權之嫌。美國華府地院法官李昂(Richard Leon)不久前判決國安局監聽違憲時,曾以簡單的數學來證明監聽的可怕。國安局曾辯稱,他們的監聽資料祇儲存五年,而且一年約祇追查三百通電話通聯。但李昂卻據此計算指出:如果A的電話被監聽,A在五年內打出或接收的一百通電話(最少假設)也將被監聽;這一百通電話的持有者,如果五年內也接收或打出一百通電話,則有一萬通電話被監聽;依此類推,這一萬通電話持有者,如果五年內也打出或接收一百通電話,國安局在五年內就總共監聽了一百萬通電話。亦即,監聽追查一支電話,就等於監聽一百萬通電話;監聽追查三百支電話通聯,豈不等於監聽了三億通電話?李昂說:「這個數字相當於美國人口數,可怕至極」。

依據李昂法官此項「接觸鏈」(contact-chaining)的方式計算,台灣法院每年核准一萬五千張監聽票,監聽豈不比美國更加浮濫並且濫權?這樣的監聽制度還能不徹底改革?歐巴馬在史諾登揭發國安局監聽醜聞後,曾邀請知名憲法學者桑斯坦(Cass Sunstein)在內的五位學者專家,組成一個直屬總統的特別小組;這個小組在研商五個月後,提出了一份長達三百頁的報告,其中有四十六項改革國安局監聽制度的建議。歐巴馬日前下達的總統指令,雖未完全採納小組建議,但限縮國安局監聽權,讓監聽更受法院與國會監督,卻是他們的共識。

通保法修正後,行政院雖已決定不提覆議,但在檢警調聯手壓力下,法務部卻決定再提修法。面對這些反彈,馬英九與江宜樺應採取的上策是,仿效歐巴馬成立一個直屬總統或院長的特別小組,徹底改革現行監聽制度,但絕不能讓改革主導權操諸法務部手中。

「當一個人在他者的眼裡無處藏身,生活就變成了地獄」,米蘭‧昆德拉曾經飽受政府濫權監聽之害,他這句話足為有監聽權力者戒。(作者為世新大學客座教授)

【2014/01/1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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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響/監聽接觸鏈 在台不可能

 

王健壯教授十九日「別聽檢警調危言聳聽」一文,以美國狀況推斷我國實務情形,顯然對我國監聽實務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有諸多誤會。

我國通保法對監聽的規定,原已極為嚴格,必須符合所涉犯罪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其他特定之罪、與案件有關聯、別無其他方法可用、侵害程度最低、符合比例原則等五項條件,方可聲請,期滿欲繼續監聽時均需檢附理由向法院提出。

又檢警調人員聲請監聽,必須聲請法院核准,每次最長一個月。被監聽者通話之對象,不會被無端掛線監聽。如監聽時發現其他犯罪,必須另案聲請法院裁准,才得增加監聽對象,不會有美國不斷擴大監聽範圍的「接觸鏈」現象。王文所引監聽長達五年者,仍係按期限聲請法院核准後為之,且係極為罕見之例。

其次,王文引用美國華府地院法官李昂在其判決中關於監聽電話數以「接觸鏈」方式之計算,認為台灣法院每年核發一萬五千張監聽票,會造成浮濫、濫權。然在我國情形,經法院准予核發監聽票後,始得在核准期間內,掛線監聽該門號。換言之,監聽A的電話時,A使用該電話與B通話,此通話內容固然會被截取監錄,但通話結束後,若沒有另向法院聲請監聽B的電話,其所能繼續監聽者,也仍只有A的電話而已,不可能及於B或任何其他對象或門號,不會造成衍生一百萬通電話被監聽情事。

何況犯罪態樣、種類繁多,不同犯罪類型使用電話之頻率也不同,監聽是否浮濫,應就是否均已嚴格落實法律規定之前述五項條件,僅以電話通話數論斷監聽是否浮濫,缺乏邏輯關連性與實證的嚴謹性。

我們肯定王教授及外界對監聽程序應做正當性、必要性保障。事實上,馬總統自九十七年就任以來,就斷然宣示不容許違法監聽存在;法務部及檢警調並不反對監聽制度改革,只希望能堅守正當法律程序,兼顧保障人權與善良民眾安全、社會安定。

【2014/01/21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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