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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訴訟參加
2009/06/18 22:55:22瀏覽1330|回應0|推薦7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若判決確定後,已參加前訴訟程序的參加人對於結果不服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確保自己法律上權利不受影響,而參加,必須提出參加書狀,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在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的陳述」等事項,提出於本訴訟繫屬的法院為之。

  經提出參加書狀後,若當事人沒有異議或表明同意而為本案的言詞辯論,第三人便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但須記得,承當訴訟的第三人,不得做出與當事人相牴觸的訴訟行為,因為基本上,第三人僅是輔助的性質,雖說承當後,當事人脫離訴訟,但判決結果,對於當事人仍有效力,故第三人的行為不得與其所輔助的當事人相牴觸,否則不生效力。

  另外,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此稱告知訴訟,要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同時,為使他造預先作好準備,並應將書狀送達於他造,以利訴訟的進行。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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