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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1/24 23:29:27瀏覽662|回應0|推薦13 | |
刑事訴訟案件,代表國家起訴者為檢察官,起訴前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權益,應由檢察官提出委任書狀,為其指定律師為辯護人,而在審判中,倘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像內亂罪)或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或列為低收入戶者,在不超過三人的原則下,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選任的辯護人,在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而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舉例來說,患有重度精神異常的林某因犯內亂而羅織入罪,由於內亂罪第一審管轄法院為高等法院,依前述所示,無論是偵察或審判階段,必須由檢察官或審判長為其指定辯護人進行辯護,或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以確保林某的防禦權,正是強制辯護制度實行的意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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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