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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小額訴訟程序
2009/04/12 17:49:11瀏覽1601|回應0|推薦5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但就算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如經當事人以文書合意,亦得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以求訴訟經濟,避免浪費龐大的司法資源,並讓當事人間的紛爭儘快獲得圓滿的解決。

小額訴訟程序,若當事人同意,得於夜間或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進行訴訟,且不必經法院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狀,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裁判後,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判決結果),至於訴訟費用之裁判,得依當事人提出的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文書,確定其費用額,使敗訴的被告,於受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判決後,給付相當金額於原告,如果被告逾期始行給付者,法院可以在判決同時命被告給予加給金額,以促使其儘快清償。

當然,若當事人對於小額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不服,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但前提是,第一審裁判必須違背法令,始得為之,且在第二審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最後,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經以上訴或抗告無理由為駁回之裁判者,不得再以同一理由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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