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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2/03 18:26:51瀏覽1001|回應0|推薦8 | |
證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在他人的訴訟,必須盡到證人的義務,倘法院發出通知書傳喚證人出庭作證,證人於指定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的話,法院可以處證人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法院得再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以拘票,至證人所在地拘提之,如果證人反抗,在不超過必要的限度內(比例原則),是可採取強制力執行拘提的。 當證人於訊問期日到法庭時,審判長會先訊問證人的姓名、年齡、住居所確定人別無誤後,命證人就訊問事項始末連續陳述,但陳述前證人必須具結,表示自己的陳述為確切真實,決無任何隱瞞或欺騙,如就重大事項有虛偽陳述的情況發生,便有偽證罪之刑責,屆時將面臨的是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罪! 出庭作證,是證人的義務,但如果證人與當事人間有婚姻(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關係,或證人有業務上應守秘密的事項者,就該部分可以拒絕證言的,反之,如果沒上述原因而拒絕證言,證人必須釋明拒絕的事實和理由,讓審判長足認其釋明為真實,方能拒絕證言,否則證人將受到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的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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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