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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督促程序
2008/06/14 22:00:16瀏覽3015|回應1|推薦19

  督促程序是指債權人就金錢、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向債務人為被告時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經管轄法院裁定准許後,即可依督促程序將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債務人如果對於支付命令內容之全部或一部有異議,可不附理由,在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法院聲明異議,因為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就支付命令有爭執,因此異議後的支付命令內容於異議範圍內失效,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舉例來說,小明為債權人,而小華為債務人,因小華積欠小明五千元的關係,致使小明向小華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督促程序的書狀,請求法院裁定准許發支付命令,而法院在審查形式要件(如請求標的及其數量)認為完整無誤且有理由,發支付命令予小華後,小華若對於支付命令不服者,可向發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使債權人小明聲請的支付命令為無效,進入訴訟程序(有些案件須先經過調解)。

  如果小華住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像美國),或是必須以公示送達的方式發支付命令的話,小明支付命令的聲請便會遭到裁定駁回,因為這種支付命令對於小華是不利的,不利的情形像送到國外曠日費時,假設超過聲明異議的不變期間二十天,屆時再聲明異議,會遭法院駁回,而支付命令一旦確定無異議者,就像確定判決一樣,具有確定力和執行力,小明便能以支付命令的執行名義,請求法院實施強制執行,迫使小華必須履行給付小明五千元的義務。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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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程序
2008/06/18 14:41

我覺得..一般民眾很少用到這個,可能與民法這類知識的學習不是把大多數人都會遇到的先歸一部份在小學國中或高中

例如:拋棄繼承、督促程序.....(不知現在的是否有歸入, 以前是沒有的, 我記得是讀專科時才學到這些...)

像拋棄繼承很多民眾就不知情,所以才會有那麼多小小債權人要扛一背子的債,還孚前陣子有立法補救了.


秋風(gary113113) 於 2008-06-18 23:10 回覆:

就秋風過去學過的公民課來說,法治教育的主軸偏向立憲主義和養成教育,至於現在的教科書內容,法律方面似乎深化不少,而另外一般人對於民事訴訟法的認知缺乏,有部分原因是法條用字譴詞仍有艱澀,致使大多數人對於法條望而生怯,使自己私權難以透過程序法獲得實質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