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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2016/01/12 00:32:05瀏覽168061|回應34|推薦19

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1

車禍糾紛的解決,通常要先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只有肇責歸屬釐清後,才有可能切入賠償的議題再做進一步的討論。

車禍發生 → 釐清肇事原因及責任歸屬 → 協商賠償事宜

            1.肇事原因            ├ 1.賠償項目及範圍

            2.責任歸屬            └ 2.是否主張過失相抵

然而許多人對於車禍肇事責任的判斷並未建立起正確的認知,例如「大車撞小車,一定是大車的錯」,或是「車禍被撞受傷,一定是對方的錯」,這類似是而非的觀念,常常影響車禍糾紛解決的進程,造成當事人各執一詞,雙方無法建立互信基礎,甚至演變成兩造對簿公堂的場面。

法蘭客最近有幸聆聽在「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專司車禍肇責鑑定的大師級講師授課,特別在此將上課所做的重點筆記及心得,整理如下,以饗讀者。

一、車禍肇事原因的認定

1.肇事原因

所謂「無風不起浪,事出必有因」。車禍的發生,也不例外,到底是什麼原「因」,造成車禍發生的結「果」,這個「因果關係」,關係到後續肇事責任的判斷。

因此,「肇事原因」指的是與車禍的發生,客觀上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的行為(例如:超速行駛)或事實(例如:路面坑洞)。 

(1)客觀

指肇事原因的研判,必須以車禍現場發現或存在的跡證為主要依據,而不是以當事人主觀的意思或想法來判斷。

以車禍發生後,警方繪製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為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警方依據車禍現場實際所見所聞,運用測量器具測繪而成的平面圖。測繪需要相當的專業與技術,因為實地測量後所繪製的現場圖是將來研判車禍肇事責任的重要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除有方位的標示並載明車禍發生時間、地點及比例尺等客觀的紀錄外,也測繪事故現場人、車與道路間的相關位置、行向(行進方向)與重要數據(例如:路寬、車速等),如有其他重要跡證(例如:煞車痕、散落物),也會一併記明。

至於警方紀錄當事人或在場其他人的陳述或意見,例如當事人自稱「車禍當時的車速約○公里」或表示「會發生車禍,是為了閃避路上貓、狗」等說詞,則屬個人主觀意思或說法的範疇。 

(2)相當因果關係

因果關係,指的是什麼樣的原因會發生什麼樣的結果。目前實務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亦即依照經驗法則,綜合車禍發生當時所有一切客觀的事實判斷,如果存在同樣原因或條件的情狀,有此環境、有此行為,就會發生同樣的結果時,這等原因或條件與造成的結果間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例如:具有汽車駕照的張三開車闖紅燈,撞到綠燈直行但無照騎乘機車的李四,那麼張三闖紅燈的行為是車禍發生的原因,車禍造成李四車損人傷的結果,這個闖紅燈的行為與車損人傷的結果就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假設張三抗辯:沒有駕照的李四如果不騎車上路,他也就不會撞到李四,車禍也就不會發生。

然而依經驗法則來看,張三闖紅燈的行為,還是有可能撞到其他有持有駕照的機車騎士或駕駛,因此李四無照駕駛的行為與車禍的發生並不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張三的說法在本件車禍中來看,就不能說是造成車禍的原因。 

(3)行為或事實

行為:例如:闖紅燈、超速、逆向行駛;事實:路面坑洞、積水、天候不佳。

2.肇事原因與過失輕重有關

肇事原因又可區分肇事主因肇事次因同為肇事主因等情況,決定何者為肇事主因?何者為肇事次因或同為肇事主因?則必須視肇事者有無過失過失輕重而定。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就車禍事件而言:

應注意:指的是當事人有沒有遵守交通規則、號誌或員警的交通指揮

│         等情形而言。

能注意:是指面對眼前可能發生車禍的情況,有無反應的時間而言。

不注意:則是指面對即將發生的車禍,當事人有沒有採取適當的防免

           措施。

當事人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就會成立過失

┌ 單方的過失,造成車禍的結果 單一肇事主因

├ 雙方都有過失,且同為造成車禍的結果 同為肇事主因

└ 雙方都有過失,對於造成車禍的結果也都具有原因力,但一方過失較

   重,一方過失較輕 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但過失輕重要如何認定?目前實務上似乎尚無具體明確的認定標準。

3.實務上,對於肇事主因、次因的過失比例分攤認定

A.單一肇事主因 --- 肇事責任:100

B.同為肇事主因 --- 肇責比:各50

C.一方為肇事主因,另一方為肇事次因 

  --- 肇責比:(7:3) 主因70%;次因30%

 

小結:

綜合以上的說明,相信讀者對於車禍肇事原因的判斷,應該有較具體的概念了,由此可見~車禍發生後,爭執「誰撞到誰?」這個「撞」或「被撞」的結果,並無法釐清車禍發生的真正原因;要確認車禍肇事的原因,必須從「撞」或「被撞」之前的客觀情狀來研判。

下一單元將再談到有關「判斷車禍肇事責任的原則」法蘭客會再找時間整理寫好後,再與讀者們分享。

未完,請讀者繼續參閱下一篇:

車禍肇事原因及肇事責任的認定原則2-2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4390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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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2016/03/14 18:15

版主你好:

我是三月十一號發生的車禍。當時我跟對方同是直行車(機車),我在前方,他在後方,我們在國小附近路口發生車禍,當時附近有很多施工,導致地面上凹凸不平、坑坑巴巴的狀態,我那時候是比較靠左行駛,想要躲避路上的鐵板,快接近鐵板時,稍微靠左行駛(但是還沒到鐵板處),我還沒被撞擊的時候有稍微看一下後照鏡確認沒有車才放心行駛,誰知道那台機車不知道什麼時候在我後面了!那時候那台車時速大概70~80之間,我大概40幾,他想要從左側超我的車(沒有告知的前提下、沒有按喇叭提醒),也並沒有保持行車距離,因超車不穩而直接從後方撞擊我。現在對方的說法是我突然靠左邊行駛?可是那條馬路是沒有分汽車、機車的道路的,是一條直行路。請問我可以跟他要求全額賠償嗎? 我這樣有錯嗎?要賠償他嗎?我也想了解可以要求賠償的有那些範圍,謝謝!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3-17 01:10 回覆:

本件車禍應該有請警方到場處理吧?

如果有報警處理,那後續要不要賠?誰賠誰?賠多少?都尚在未定之數。我已不只一次在文章及回覆網友的提問中再三強調....車禍糾紛的處理,首應釐清責任歸屬,之後再談賠償,因此本案車禍發生不久,警方也還未完成車禍初判,請你先將手邊警方製發的登記聯單再取來仔細看看,等時間到了~可以去申請交通初步分析研判表時,再視對方與你有無車禍相關肇事原因的記載,再來判斷誰賠誰及賠多少的問題吧!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3-17 01:12 回覆:
至於你想了解可以要求賠償的有那些範圍,這些在我部落格文章都有專文說明,請自行參閱。例如:車禍被害人可能請求哪些賠償?即是。

小白
2016/01/28 23:48
你好,請問如果A方(直行)為了閃避正在作業中的推高機(直行到路卻橫行行駛沒有立警示燈和人員指揮),去越過對方的道路線,照成B方迎面而撞,B方因此摔倒,又被對方車道的汽車與機車撞到卻又照事逃逸,請問除辦是A方違規,想問B方卻獅子大開口要3-4個月薪水賠償,和機車維修費35000……請問我們要如何自救(a885417@yahoo.com.tw)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2-01 22:05 回覆:

既然A方(直行)是為了閃避正作業中的推高機,所以才越線撞到B方,若事實如此,該作業中的堆高機行為人與其單位也應該同為肇事原因,也同樣有肇事責任才是。

B方被對方車道的汽車與機車撞到卻又肇事逃逸,這部分~如果能舉證證明,那麼肇逃車輛的駕駛當然也有責任,至於你是否有肇責?肇責比例多少?建議先看交通隊的初判表如何記載再說,若初判內容對你不利,建議你申請鑑定,釐清責任歸屬。

至於對方若有獅子大開口的情形,請參閱本人相關文章說明,此不贅述。諒察!

車禍糾紛之兩害相權取其輕系列4-4:如何面對求償獅子大開口的被害人?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16171766


F
2016/01/17 20:50
你好,我想請問 與對方保險公司談車禍死亡和解已經有談一次那第二次有必要等肇責出來在談嗎?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1-18 00:58 回覆:

有談(協商)是好事,但談歸談,有沒有談出雙方都能接受的結果?才是重點。

不過實務上,通常車禍肇責尚未確認前,要與保險公司談出結果的機會似乎不大就是了。

以上說明~請參酌


Shih
2016/01/13 18:49
我想問問題 有關防害自由的 可以麼
(cjess.jc@gmail.com)
法蘭客.有糾紛?找調解會!(frankbetty) 於 2016-01-14 18:37 回覆:
有與妨害自由有關的法律問題,當然可以問,請留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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