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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21 19:04:55瀏覽100353|回應4|推薦14 | ||||||
1.債權人請求返還借款之催告 2.住戶欠繳管理費逾2期,管理委員會向住戶為繳款通知及催告 3.租期屆滿房東不再續租,請房客遷離租賃處之通知及催告 4.工程完工後,屋主拒絕付款,承攬人請求限期給付工程款通知 5.被害人飽受電話騷擾,警告行為人觸法並要求提出說明
1.債權人請求返還借款之催告
敬啟者:台端曾於民國00年00月間向本人借款新臺幣0拾0萬元整,言明1個月後即可返還借款,經本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以匯款方式將款項匯予台端,此有匯款資料可稽;詎料返還期限屆至,台端隨即所在不明,對於所借款項應為如何返還亦未加以說明,茲為確保本人借款之債權,請台端於文到5日內出面與本人協商如何為借款清償之方案,以免訟累,希勿自誤是禱!
讀者亦可點閱【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文章網址: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500435
2.住戶欠繳管理費逾2期,管理委員會向住戶為繳款通知及催告
敬啟者:台端係本社區0棟00號0樓之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暨本社區住戶規約規定,台端每月應繳納新台幣(下同)000元整之管理費;惟台端自民國(下同)00年00月份起,即未按月繳納上開管理費,至00年00月止,已逾2期以上,欠繳金額總計000元整,本會爰依上開規定,請台端於文到7日內速至中控室完成繳費,逾期未繳納者,本會將循法律途徑續行催討,敬祈諒察,是所至禱!
※社區住戶欠繳管理費的情形,時有所聞。存證信函中所稱的住戶,一般均以房屋所有權人為催討的對象,社區管理委員會所訂的住戶規約通常也會明文規定繳納管理費是房屋所有權人的責任,藉以避免所有權人藉口未實際住居在社區中或陳稱房屋現已出租房客,應向房客催討等理由而拒絕繳納管理費。
寄發存證信函的目的,是讓管委會將來在所有權人逾期仍未繳費,可能需要另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保留已為先期通知催討之證據,對於管理戶數眾多的大型社區管委會而言,特別有用。
有關如何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讀者亦可參閱部落格【支付命令系列】之文章,有更進一步之說明。
3.租期屆滿房東不再續租,請房客遷離租賃處之通知及催告
【範例1】 敬啟者:台端前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向本人承租坐落於00市00路00號之房屋,租期將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屆滿,租期屆滿後,本人將不再續租,請台端依租賃契約完成搬遷並點交該屋返還本人,無任感激! 【範例2】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坐落於00市00路00號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租期1年,此有租約為證。茲因租期即將屆滿,本人不再出租房屋予台端,爰依民法第450條及第455條規定,敬請台端屆期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另尋住處,特函告之。
※以上兩則範例,都是針對定期租賃,房東在租期屆滿時,單純要收回房子所寫的存證信函,讀者可任選其一運用。 若是租約未到期,但房客積欠房租超過相當於兩個月租金額度的情況,就要改用另一種存證信函內容來催告。
讀者可點閱時機歹歹,房客拖欠房租,房東要如何處理?【常見的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 文章網址: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497831
4.工程完工後,屋主拒絕付款,承攬人請求限期給付工程款通知
敬啟者:本人係領有合格證照之裝潢師父,因台端於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通知本人至台端所有坐落於00市00路00號之房屋進行室內裝潢工程,並言明完工後即付款予本人,本人依台端授權另請水泥工及水電工共同進行施作,並提供本件工程估價單予台端留存。施工期間,台端並無提出修改估價單內容或表示其他意見,自應於完工時依約給付工程款總計新台幣000元整;惟台端竟無故拒絕給付,顯無理由,限文到10日內將上開款項付清,逾期未履行者,本人將依法究辦,為免訟累,希勿自誤為禱!
※一般我們進行室內簡易裝潢或局部裝修工程時,大多會找俗稱「土水師」的工匠或水電工程行之類的師傅來幫忙;但這些個體戶通常不諳法律,所以少有事前訂立書面契約的觀念,以致於工程完工後,屋主可能會找些工程瑕疵或理由而拒絕付款。 讀者要知道,除非法有明文,否則就算口頭的約定,也是會成立契約的。 本件存證信函的範例,姑且不論誰有理?誰沒理?若承攬人(即水電師傅)這一方於工程完工後收不到定作人(即屋主)依約應給付之工程款時,他就可以先發出這樣的一封存證信函來請求屋主付款,看屋主收到後要如何因應。
5.被害人飽受電話騷擾,警告行為人觸法並要求提出說明
敬啟者:台端自民國00年00月00起即無故連續多次至本人住處按門鈴、亂寄東西,甚至在巷口等人或頻打電話等行為進行騷擾,嚴重影響本人權利,顯已觸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妨害自由刑責,本人業已完成蒐證,限台端於文到3日內出面說明或切結表明日後絕不再犯,逾期未獲回應,本人將依法提出告訴,希勿自誤! 2003年2月25日00新聞報導:連續撥打電話,行為人遭檢方依強制罪起訴;強制罪本刑為3年,亦為公訴罪,於此併予指明。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樣一封欠缺具體事證的存證信函,將來能否達到被害人所想要的目的(不再被無端騷擾的目的),猶未可知。 因為原因事實不明,且事涉被害人的個人主觀感受,在無其他更積極客觀的事證資料下,就算到警局報案,恐怕也很難成案。 因此被害人如果知道進行騷擾的人是誰的話~也就是有對方的姓名及地址時,那麼被害人發出這樣的一封存證信函,說不定還是具有一定程度的嚇阻作用喔!
會有這種騷擾的行為,也許是雙方感情出了問題,也許是金錢債務糾紛,或者是基於某種動機所採取的報復行動,原因不一而足。但被害人總不能作視行為人這樣的舉動不管,而讓自己的生活陷入一片愁雲慘霧之中吧?! 換句話說,這樣一封警告意味濃厚的存證信函,其形式意義是要大過實質意義的。如果對方因為接到這封存證信函而知所收斂的話,也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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