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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9 14:10:31瀏覽9354|回應1|推薦4 | ||||||
您有發過存證信函或收過存證信函嗎?如果接到別人寄來的存證信函,您是否會感到驚慌失措,不知如何是好? 存證信函真的有那麼恐怖嗎?本文就來討論存證信函在法律上代表的意義、性質、功用。 基本概念 什麼是「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全名應該是叫郵局存證信函,顧名思義,就是經過郵局來證明「發信日」及「發信內容為何」的一種證明函件。 存證信函的性質 存證信函是一種具有保存證據效力的書信。 就是「某人在某年某月某日曾向另一個人發出一封存證信函」的事實,以及「該封存證信函的內容是什麼」的事實。 存證信函的功用 事實上存證信函最大的用途是在於通知並警告對方: 「如果你不......, 我就.....。」 所以存證信函主要的功能有以下兩點: 1.證據保存的功能 存證信函是採「書面」的方式,有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姓名、住址,有發信的日期時間,因此不會造成口說無憑的情形。 存證信函的保存證據功能所能獲致法律上的效益,最顯著的有以下兩項 : (1)證明曾為意思表示(或通知) 意思表示指的是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比 「我要買x牌的護膚乳液一瓶。」 這句話在法律上就是要約的意思表示; 如果店員說:「好,這個牌子的護膚乳液一瓶200元。」 這句話在法律上就是承諾的意思表示,當要約與承諾的意思表示合致的時候,在法律上就推定雙方間的「買賣」契約成立。 只要 一般契約的成立,固然須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合致為必要,但在存證信函上最常運用到的,卻是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意思表示的撤銷、承認等等法律關係上。 在上面所舉的例子中, (2)證明時效的遵守 時效指的是對於一定的事實狀態繼續達到一定的期間,就會發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制度。 不論是基於當事人間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有時候必須在一定期間內作出一定的意思表示時,由於存證信函足以證明寄件人何時發信,何時收件,所以在時間上的證據力是確定而不可動搖的。 2.防患未然的功能 許多民、刑事案件在告上法庭前,如果懂得在恰當時機寄出存證信函給對方,經常會使一些稍具法律常識的人,知所收斂;或使對方不再心存僥倖,而與自己達成協議或和解,甚至於乖乖履行應盡的義務。如此一來,就不需花錢、花時間打官司,自然能儘早達到保障權益的效果。 請接續參閱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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