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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9 14:25:17瀏覽13347|回應0|推薦2 | ||||||
存證信函與律師函、一般書信有何不同? 存證信函一定要使用郵局所印製的用紙或其他同格式紙張書寫。 準備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用雙掛號寄給對方,郵局留存一份,此亦為郵局存證信函最重要的功能,因為有個第三者-郵局可以證明。 律師函,是指當事人委託律師具名告知對方或其他特定對象一定法律事項的函件。由專業律師依照當事人委託的內容及希望傳達的意旨審慎撰擬而成。 律師函與存證信函的功用類似,目的都是在傳達意思表示及保存證據。 一般書信,指的就是自己用十行紙寫下來或電腦打字後列印在紙張後,直接寄給對方的信函。 存證信函、律師函及一般書信間的差異在哪? 1.專業水準有差 只有律師才可以寄發律師函,有寄發律師函的需要時,應將要寫的內容告知所委任的律師,再由律師以法律專業用語撰寫後寄發。 2.花費不同 不論寫律師函或買存證信函寫好以後寄發,都要花錢,但請律師寫律師函很貴(聽說目前的行情不會低於3000塊錢);如果是請律師幫你寫存證信函,那收費還是一樣的貴。 3.證據證明力不同 在談到證據證明力用語前,要先向讀者解釋什麼是證據?什麼是證據能力? 證據指的是訴訟法上,足以用來確定當事人主張為真實的證明。 證據能力指的是一項事證,依法具不具備用來做為證據的資格或地位,只「有」具備證據能力的證據,才會被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有」、「無」的問題,可以是人證、可以是物證,也可以是書證。 在這樣的前提下,存證信函、律師函當然是屬於具有證據能力的證據。 證據證明力,在這裡指的是存證信函、律師函的內容中,也就是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究竟能夠證明到什麼「程度」?可以讓法官採為判決的基礎,是「強」、「弱」的問題,這部分是由法官依自由心證來決定。 存證信函具有證據保存的功能,就證據證明力這一點來看,存證信函與律師函的差異不大,都有一個第三者-郵局或是受委託的律師可以證明; 但一般書信就不同了,因為你寫的書信內容可能只有你自己知道,事後要篡改或變造的機會也比較大,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弱。 請接續閱讀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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