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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7 01:49:07瀏覽71069|回應10|推薦27 | ||||||
鑑於本部落格有關存證信函流覽次數的高人氣,筆者今後會針對日常生活中較常遇到的法律糾紛,不定期發表相關的實用存證信函範例,以回饋讀者對法蘭客的支持與愛護: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次標題目錄】 1.要求限期回覆或告知車禍造成車損如何給付修理費之解決方案 2.車禍遭追撞,被害車主向肇事者要求限期給付修車費之催告 3.車禍造成車損人傷,被害人請求加害人限期賠償之催告 4.機車侵入快車道碰撞汽車,致車損人傷,騎士強索賠償,汽車駕駛要求騎士限期撤告,否則另案求償修車費 1.要求限期回覆或告知車禍造成車損如何給付修理費之解決方案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駕駛所有車號:XX-0000之自小客車行經00市00路與XX路口,遭台端所騎乘車號:000-XXX之機車由後追撞本人自小客車,致車體受有損壞,預估修車費用為新台幣0000元;限台端於函到3日內告知本人修車費給付方式;逾期不為函覆或未聯絡本人提出解決方案者,本人為保權益,將依法主張相關權益,為免訟累,希勿自誤。 ※出門在外,稍有不慎,難免發生交通事故,若人沒有受傷,僅有單純財損,能自行和解,避免興訟是最好不過的事了;但是車禍當下,答應被害人說要和解,事後肇事者因故卻又置之不理的情況也是有的。 這時發個存證信函促請對方儘速協商解決,並將估價(清)單或送修費用單據影本附上,是決定起訴前再給對方機會解決問題的好方法,讀者不妨多加利用。 2.車禍遭追撞,被害車主向肇事者要求限期給付修車費之催告 敬啟者:台端前於民國00年00月00日於00縣00市00路00號前駕自小客車由後方追撞本人所駕之自小客車,造成本人自小客車車後方行李箱板金凹陷及右後車燈毀損等損害,台端原同意本人將自小客車送原廠維修,現已經原廠修理完畢,費用總計為新台幣0000元,請台端於文到0日內將前揭修車費以郵局現金袋方式寄給本人,若逾期未為給付,本人將依法起訴求償,請台端自行斟酌,希勿自誤是禱! ※這個案例亦屬於單純車損,與前一案例的差別,在於雙方曾口頭約定受損車輛得由被害人送回原廠維修;只是肇事者因故(例如嫌維修費用過高或是懷疑被害人維修費有灌水之嫌)遲未賠償,所以被害人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只好以存證信函進行催告。 本案例與前一案例所提供的存證信函撰寫內容,讀者亦可參酌具體個案情形交互運用,自不殆言。 3.車禍造成車損人傷,被害人請求加害人限期賠償之催告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騎乘所有車號:XXX-000之機車行經00市00路與XX路00巷口,遭台端所駕駛車號:00-XXXX之自小客車由後追撞本人,該路口為無號誌之路口,本人行駛在主幹道上,路權歸屬於本人;台端開車自巷弄駛經路口,理應減速慢行並確認主幹道有無來車,方能為通過;渠料竟無視規定且高速飛駛,致本人機車前輪遭台端車輛擦撞,致車損人傷。台端行為業已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過失傷害刑責,未免訟累,限台端函到0日內出面協商賠償事宜,逾期未獲回應,本人將依法提出過失傷害告訴,希勿自誤是禱。 ※在車損人傷的案例中,如果加害人對被害人始終置之不理或無法感受到加害人解決問題的誠意時,被害人在決定提告前,不妨寄出這樣的存證信函,再給對方一次面對問題並解決問題的機會;萬一加害人始終藉故推拖,那就不要姑息了,把握6個月內的刑事告訴期限(通常是自車禍發生日起算),先行提出過失傷害告訴,讓警方介入處理吧。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普通過失犯】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常業過失犯】 4.機車侵入快車道碰撞汽車,致車損人傷,騎士強索賠償,汽車駕駛要求騎士限期撤告,否則另案求償修車費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0時00分許駕駛自小客車(車號:0000–XX)行經00市00路0段00號附近,於正常行駛之快車道上遭台端所騎機車(車號:XXX–000)欲強行左轉致侵入本人行進之快車道,造成本人汽車右前方車頭燈破損等損害;渠料,台端以機車倒地受傷為由,強要本人賠償,實無道理。依據交通事故初步研判表所載,本人並無任何肇事因素,限台端於函到3日內無條件向警方撤回本案告訴,逾期未撤回告訴者,本人亦將另案 ※常聽人說,汽車(鐵包肉)撞到機車(肉包鐵),造成機車騎士車損人傷時,就算汽車駕駛沒有錯,只要機車騎士堅持提出過失傷害告訴,汽車駕駛還是要背負刑責,這種說法,其實並不完全正確。 通常車禍的發生,大多是雙方都有錯(過失),只是錯多錯少(過失比例)的問題;但若車禍的責任歸屬很明確地就像是本案例所描述的情況時,其實汽車駕駛不一定要自認倒楣、花錢消災。有時息事寧人的結果,反而只是讓對方更予取予求罷了。 因此,若有遇到類似本案例的情形時,這樣的存證信函就可能發揮一定的嚇阻作用;甚至可免於被製造假車禍的歹徒敲詐勒索呢! 請點選下列網址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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