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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9 14:31:34瀏覽15433|回應0|推薦2 | ||||||
《存證信函內容不得涉及恐嚇》 前曾舉了欠錢不還的例子說明如果有人欠你錢而逾期未還的話,你現在就可以用前述存證信函的範例來催對方還錢; 但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就是內容絕不可流於……情緒性的攻訐、謾罵,甚或出現恐嚇的字眼,這是在寫存證信函前應先有的認知。 恐嚇指的是以將來不法之惡害預先告訴對方,使對方心生恐懼畏怖的行為。 換言之,只要是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五種中的任何一種或數種的情形,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而被恐嚇的人會感到害怕,就會構成刑法第305條的恐嚇罪。 例如前舉欠錢不還的例子,李四不可以在寫給張三的存證信函中寫:請於文到三日內儘速清償借款,否則「你不得好死」或「出門最好小心一點」或「讓你死得很難看」之類的語句。 因為好好的存證信函可能變成一封恐嚇信 ,如此一來,存證信函反而成為對方告你恐嚇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證據,這一點千萬要注意! 至於存證信函的內容寫到欠錢不還的話,就要依法究辦,絕不寬貸之類的語句,雖然內容倍感威脅,但因為手段合法加上目的合法,因此不會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請接續參閱下一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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