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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2009/11/16 01:43:28瀏覽292328|回應287|推薦36

有位知名學者曾說過這樣的一句話,他說:人要有「三自」,哪三自

人格獨立,才有自我;經濟獨立,才有自尊;知識獨立,才有自信,此謂之「三自」也。

俗話也說:朋友有通財之義。換句話說,一般人總有面臨困難,手頭不方便的時候,所以需款孔急之人,逼不得已時,往往也只能拉下臉來,把尊嚴暫擱一邊,先向周遭親朋好友開口借錢了。(蓋經濟不獨立,難有自尊也)

有能力借錢給朋友應急的人,固然很夠義氣,但要量力而為,如果超過自己的能力而借錢給別人,到了該還的時候卻要不回錢來,或是借了錢的朋友避不見面,那可是件很傷感情的事。

尤其是借了錢後,又難以開口要對方寫個借據或是簽個本票以供借貸之擔保時,未來可能衍生的金錢糾紛,更會影響到自己的心情與生活。

在防君子不防小人的前提下,筆者還是建議讀者,在決定要借錢給親友之前,務必要請對方寫個借據;除非您在出借的同時,壓根將來就不打算要跟對方要回這一筆錢,否則寫個借據,並不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筆者在此簡單提供一個「借據」的範例供各位讀者參考:

借 據

借款人000茲向XXX借款新台幣000元整,並已於簽立此據當場由XXX以現金如數交付借款人000親自收訖無誤。

借款人000願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限屆至,借款人000未為清償時,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絕無異議;並負擔XXX因此所受之全部損害及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

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

       借 款 人:000     (簽名蓋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這樣的一紙借據,觀其內容其實已經算是寫的相當周延了。

如果還要再加上利息的約定或是另外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保、物保或票保),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也可以立於這樣的一個基礎上,把借款人(即債務人)單方所立的借據,在型式上轉換成「借款契約書」,也就是將貸與人(即債權人)加入,讓這個借貸關係更為明確。

可是話說回來,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因礙於情面而不好意思開口要求對方寫下借據,或是因信得過對方而未求對方簽立借據時,一旦要請對方還錢而對方置之不理時,難道就只好自認倒楣了嗎?

當然不是囉!只要是在合法行使權利的前提下,債權人還是可以嘗試運用法律所保障您的各種途徑去請求,未必完全束手無策

只是讀者要了解一點,法律是要講證據的,法諺有云: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換言之,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有跟您借錢的事實,就算打起官司,只要對方吃定您,矢口否認有借錢的事實,輸面還是很大。

因為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一般而言,多數情形下,原告是負有舉證責任的

法官會先問原告:有何證據證明被告有欠錢的事實?

如果身為債權人的您拿不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即債務人)有向您借錢的事證,法官是不會再問被告有無借錢的事實或是要被告舉證的,身為原告的您,就有可能以原告之訴無理由而受判決駁回之命運,這一點讀者可要注意。

如果原告提得出借據或是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證,法官才會接著問被告為何不還錢?此時如果被告答辯說錢已經還了,那麼法官同樣也會要求被告舉證證明已經還錢的事實。

被告不能舉證,原告就可能會贏了這場官司;反之被告若拿得出原告所簽發的收據或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有還錢的事證,法官就又會回頭再問原告究竟是怎麼一回事?並要原告再為舉證,……

這就是法庭言詞辯論的場景,原告被告在訴訟上互為攻擊防禦的遊戲規則,大體上是如此運作的。

因此,當初借錢給別人時,如果沒有要求對方寫下借據,一旦對方翻臉不認帳的話,債權人氣歸氣,但請不要急著就去告對方,務請先蒐集好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才是上策。

建議債權人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債務人還錢。存證信函的內容要表明債務人係何時向您借款多少金額,因催討未果,限其文到幾日內出面協商解決,否則訴請究辦之意旨。以下是存證信函的範例參考:

台端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台端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台端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如果對方拒收置之不理,下一步則是考慮到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提出調解的聲請,如果對方有出席調解,建議您將彼此調解中的談話內容錄下來,因為錄音的內容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所以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若能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那麼這是可以作為調解不成,將來訴訟上做為呈堂證供之用。

調解一旦破局,法院訴訟是最後解決途經,想拿回自己的錢,不告都不行。如果債權額度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的,就走小額訴訟程序,到法院訴訟輔導科櫃台指明購買小額訴訟狀 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就走簡易訴訟程序,這時則購買一般制式狀紙 ,那裡會有服務人員教您撰寫,所以也不必花錢請律師。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這時訴訟的目的則是賭他不敢在法官面前說謊 ,若之前在調解程序中有錄音或是私下與對方透過電話或協商方式的錄音中,有錄到對方承認積欠債務的相關事實,債權人必須將錄音內容事先翻成譯文,以書面方式檢附在在訴狀之後,連同先前寄發的存證信函一併交給法院 

至於其他的程序或是訴訟的成敗,到了這個時候也就只好交給承審的法官來為您明察秋毫‧主持公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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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00435
 引用者清單(1)  
2011/04/13 23:04 【呆呆小迷糊的部落格】 朋友欠錢不還,當初又沒寫借據,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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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15:33
你好:

朋友於安平郵局外向本人借用新台陸萬圓整,當時言明民國106年9月23日前返還前揭款項(或自民國106年6月23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還款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整,若有一期未按能按期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貸與人即得一次請求全部償還),恐口說無憑,並交付本人本票、借據、雙證件影本各乙張為憑。

至今僅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期間,共償還新台幣貳萬陸仟圓整,尚積欠新台幣含利息肆萬陸仟圓整,經本人不斷以電話通訊軟體LINE催討,但是一直沒有給予任何確切還款日,造成本人莫大之困擾。


請問這樣對方還說要告去告..通緝就通緝之類的話,可是我不清楚他的確切住址,證件上的地址都是前租屋處的,這樣是否要直接詢法律途徑呢?但如果他一直沒收入這樣我還能討的回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10-18 16:11 回覆:

你還是可以根據你現有手邊的事證資料來起訴求償。

到法院走民事小額訴訟程序,雖現無對方確切住居所地址,但法院通常還是會按程序請你到戶政機關去申請對方的戶籍資料,再據以審理本案。

以上說明~請參酌


S
2017/10/01 02:31

你好:

朋友2015年跟我借信用卡刷遊戲幣10萬,說要分期一年還錢,卻屢屢藉故拖延時間不還錢,拖了至今2年,沒借據,但有証人看到他用我的卡刷遊戲,信用卡有刷卡紀錄,以及LINE和FB對話記錄,以及對方一次匯款給我還錢的紀錄

想請問1:用對話內容提告,因對方有時直接用錄音檔傳來,若直接下載他自己錄音傳來的音訊翻譯成文字當証據,有法律效力嗎?亦或算妨害秘密罪或其他罪責?

2:將音訊翻成文字需注意些什麼?對話文字前需打上對方姓名或日期嗎?音訊檔需另外燒成光碟或直接用隨身碟直接呈上法庭嗎?

3:FB和LINE文字對話需全部截圖或部份截圖影印?

4:在LINE對話內容裡因對方故意拖延,心急之下有提到對方『很廢,很爛』等字眼,會有罪責嗎?

5:如要提出小額訴訟,到法院填寫起訴狀,需附上所有証據(對話內容文字+音訊、銀行刷卡紀錄…)繳交嗎?或証據是在開庭時才提出?証據需準備幾份?

麻煩了,謝謝

(azrael77222@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10-10 17:04 回覆:

想請問1:用對話內容提告,因對方有時直接用錄音檔傳來,若直接下載他自己錄音傳來的音訊翻譯成文字當証據,有法律效力嗎?亦或算妨害秘密罪或其他罪責?

A.錄自己與對方的對話內容,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責,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2:將音訊翻成文字需注意些什麼?對話文字前需打上對方姓名或日期嗎?音訊檔需另外燒成光碟或直接用隨身碟直接呈上法庭嗎?

A.必須逐字逐句翻成譯文,口語或語尾助詞也要一併記上。與何人於何時對話的日期時間當然也要清楚載明,再燒成光碟交給法院。


3:FB和LINE文字對話需全部截圖或部份截圖影印?

A可將關鍵對話(可證明與借貸有關) 截圖即可。


4:在LINE對話內容裡因對方故意拖延,心急之下有提到對方『很廢,很爛』等字眼,會有罪責嗎?

A.若不是 "公然"為之~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的罪責。

5:如要提出小額訴訟,到法院填寫起訴狀,需附上所有証據(對話內容文字+音訊、銀行刷卡紀錄…)繳交嗎?或証據是在開庭時才提出?証據需準備幾份?

A.訴狀一式3份,自留一份,兩份送交法院。相關佐證資料也要一併檢附提出,不是等到開庭才送。

以上說明~請參酌


神秘
2017/09/24 14:05
我5年前和甲朋友借了1.5000,
5年後翻臉,對方要提告我。
但是,當年沒有借據沒有證人。
但是,前幾日與乙朋友聊天聊到,
這個話題,那請問乙算證人嗎?
因為5年前借錢只有甲朋友和我兩人而已。(gd520913@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9-29 18:34 回覆:

證人的證詞是證據方法的一種,有無借貸的事實?

證人若是聽來的,就算是從你口中得知,也不是你朋友親眼所見

所以這是證據取捨的問題

除非你的朋友與債權人也相熟,否則我想不出來你何必要故意去提這一段?

只不過欠錢屬實的話,該還的~還是要還啦!

所以還是跟借你錢的人好好溝通吧~

畢竟願意借錢給你的朋友(不是放高利貸的話),應該也是你生命中的貴人吧!


minchin
2017/08/28 19:53

    不好意思,再補充一下,關於乙反咬我媽借錢,實際向我媽討錢的是他的妻子,所以其實算乙隱瞞其妻,他向我媽借錢的事實。然後之前我媽有用line向乙要求先還款一部分,乙沒有反駁,此點是否可以作為乙默認他向我媽借錢的證據?

(g711314131@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8-31 21:49 回覆:

在法官面前默認,都未必會認為是自認,有可能是行使緘默權

何況私下什麼都不講,誰知道那代表什麼意思

但你還是可以在將來的訴訟程序中提出來,看對方怎麼向法官解釋就是了?


minchin
2017/08/26 18:01

    事情大約是這樣:當初我媽陸續借親戚(下稱乙方)約350萬(此部分,乙後來說是我媽跟乙借錢,乙還寫了一張借據要我媽還錢)最近乙又陸續向我媽借了18萬與95萬,其中95萬有匯款紀錄。最近因急需用錢而向乙索討不成。因我這邊目前只有1.95萬的匯款紀錄2.當時匯款後請我打電話給乙而身旁有我同學當證人聽到乙承認此筆為借貸關係(但卻忘記錄音)3.我與外婆的對話錄音(內容大致為外婆知情乙借錢不還)

想請問,若日後真無法善了而上法庭,如此的證據是否有勝訴可能?如果我是故意向乙方套話,並成功讓其說出的確有欠款的事實,這樣的證據是否有法律效力?

(g711314131@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8-28 18:43 回覆:

如果令堂(債權人)確有將錢借給親戚乙(債務人),為何乙卻反咬是令堂欠乙的欠錢?

實務上~很少欠錢的人會反過來說是自己是借錢給債權人的情況,請再確認乙的說法可有憑據?

至於令堂陸續借乙錢,何以只有匯款紀錄而未請乙簽寫借據或供單保之本票,以資佐證?

因為有匯款紀錄也未必能證明背後的法律關係就是借貸。

至於要透過電話或面談方式套對方有借款事實的問題,如過錄的是自己與對方的談話內容,

目的是要做為日後的呈堂證供,未必會觸犯妨害秘密的罪責

既然你有其他人可以作證,基於證人也是一種證據方法,將來如有需要,

也可向法院聲請傳喚人證出庭具結作證

由於令堂才是債權人,請將以上諸多疑點釐清,問明清楚

視收集到的證據資料是否充分?再決定是否要透過法律程序起訴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d578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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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5 00:00
http://album.udn.com/d578912/587576 裡面有比較清楚的照片抱歉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13 21:09 回覆:
無妨~已如前說明,諒察!

d578912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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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04 23:38
版主你好我是之前在13頁156樓留言的人,之前有去提告對方最近判決已經結束今天收到法院寄的判決信信裡面的內如下圖片(內容有點小字不好意思),請問一下我接下來應該要怎麼做?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13 21:08 回覆:

判決主文寫的很清楚,你可以就該判決,先進行假執行,也可以等被告不上訴,上訴期間經過後,再向法院聲請確定判決證明書後,連同本判決去聲請強制執行。

假執行或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都是為了確保身為債權人的你,可以持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去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取償。

但做法及細節上~你可能還要透過國稅局去查報債務人名下有無財產,才能進一步確定到哪裡聲請強制執行或是在債務人無財產的情況下,只能向法院聲請債權憑證。

本人著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有關於「強制執行」(第239頁起) 的說明,請參酌


G
2017/07/02 02:12

你好:

朋友是馬來西亞人,去年10月來台一個月的花費2000澳幣是我先幫他墊的,之後請他先還這2000澳幣,先後兩次他的說法都是已經去新加坡的銀行,請行員用澳洲的NAB銀行帳戶轉錢給我澳洲的NAB帳戶,但我卻從來沒收到匯款。

之後今年二月多至六月多這段時間他說無聊想到我家餐廳工作,住在我家,他因簽證的關係每個月需搭飛機出入境台灣一次,到台灣後每次機票費用都要我先刷卡幫他付,因為他說他的卡在國外無法刷或是身上台幣不夠,但我心裡也是半信半疑,零零總總借了10萬多台幣(含之前沒還的2000元澳幣),借到8萬多的時候有跟他討錢要他也答應在下次回國後會還款,同時我也私底下錄音及錄影存證,結果他回國再來又有藉口說他來不及回家拿錢,所以沒辦法還錢,然後要搬離我家之前,他則主動提說來結算他欠我的債,等他回國再來我家還錢,最後他完全就消失,FB跟LINE都封鎖也找不到人,連帶我的筆電也被他偷走,請問這種情況該怎麼討錢?

P.S. 有先把他的護照,身分證,駕照先拍照留底,裡面有他的登記住址。

(viritey@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7-04 17:11 回覆:

如果人都已經離開台灣,除非對方將來還有可能來台,否則要回來的機會應該是不大吧!

你因對他的信任而受騙,留言所述相關事實情節可能涉及刑事詐欺取財及竊盜,

建議你可將相關事證蒐集備齊後,進一步考慮是否透過刑事告發的方式,讓檢警來偵辦本案。

以上說明~請參酌


johnson HO
等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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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8 16:28
我與我太太有一個共同的朋友,欠我們NT$8000快7年了,都不還。坦白說:因為她一直哭窮,所以最初4年我們一直都不積極催討。直到2年多前在一個相同朋友的喜宴上,巧遇,看他珠光氣,iphone,ipad全都俱全,想想我們省吃儉用,還捨不得買Iphone,ipad。想不到他比我們還奢華闊氣,在婚宴上聽說他現在是獅子會會長,時常去韓國,日本遊玩,又常常一攤一攤地請客,想到就氣。
於是隔天我們開始催討他每次都說: 才8000不是嗎?到時連利息一起還給你,又過了兩年。我看錢沒進來,想想好奇,她口口聲聲說要給我利息,想問清楚她一共要還多少,於是又撥電話給她,問她,她打算連利息一起要還多少?我才問完她就掛我電話,我再回撥,都不接,我火冒三丈,趕到她住處她住一樓,我就在門口敲門,她出門後我就問她,為何掛電話,她竟然回答我:[我哪有欠你錢,我跟你太太借的,有種,叫你太太來要 ]"。說完轉身要離去。那天剛好下雨,我當時火冒三丈,哪有這麼無賴的人,居然這種話也說得出口﹑義憤填膺之下就用雨傘甩了她,她頓時大哭,大叫所有鄰居皆出來,我頓時清醒發覺我怎麼打了她很後悔不斷道歉她先生也衝出來,右手揮了我頭一拳左手揮了我左胸兩拳。結果我們互告對方傷害。請問?到時我該如何?我無前科,從未踏進警察局一步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09 10:15 回覆:

欠債還錢,不還就依法走調解、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

因債務糾紛衍生互告傷害的部分,一碼歸一碼,雖是危機,也是轉機

將來傷害案會由警方移送地檢署檢察官續行偵辦,開庭時~可請檢察官將案件轉介調解會調解

屆時~可請調解會將傷害案及先賢的債務糾紛,委請調解委員一併協調解決

當然~調解過程中,務必要心平氣和地就事論事討論,不要再有非理性的行為出現

人要臉,樹要皮,想必對方也不願意為此擴大事端才是。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節
2017/06/04 13:41
請問一下.我朋友跟我會錢..被倒嚕.我想說是朋友就開證據給她...一張48萬正票..有錢再慢慢還他..但他去告我...說律師在處理..有接到一張法院通知書...他說3個月沒還他錢  要來查封我家??因為家裡還有房貸..只是想慢慢還他錢....他卻告我...真的會查封房??(ww7412369@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6-05 18:15 回覆:
你朋友跟你會錢..被倒嚕...
A.是合會糾紛嗎? 誰倒會?

想說是朋友就開證據給她...一張48萬正票..有錢再慢慢還他
A.開什麼票?支票?還是本票?清償期限是什麼時候?

但他去告...說律師在處理
A.告刑事詐欺? 還是告民事?

有接到一張法院通知書...他說3個月沒還他錢  要來查封我家??
A.是法院的通知?還是地檢署的傳票?有執行名義嗎?執行名義是什麼?

由於留言的問題過於簡略,只能約略判斷是你欠朋友錢沒還,對方請了律師走法律途徑解決,是不是會查封你的房子,最大的可能性是....
你開了一張本票給你朋友供擔保,但已過了本票所載的到期日,因此你朋友若持你所簽發的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後,是有可能在很短的時間內,憑本票裁定的執行名義來對你的財產(例如你名下的房子)進行查封拍賣的動作。

建議你考慮先透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程序與對方好好溝通協商付款方式,以免房子果真走向被查封拍賣的命運。

以上說明 ~ 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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