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3/10/09 18:02:52瀏覽8986|回應1|推薦41 | |
案例事實:黃00與林00原係好友,年初某日林00因生意上之需要,向黃00借錢周轉,言明半年後清償,恐口說無憑,遂再簽發遠期支票乙紙交給黃00。 黃小姐不疑有他,遂依票額所載之金額借予林某10萬元,詎料屆期向金融機構提示後,卻以林某存款不足為由而遭退票。 黃00當初沒有要林00寫下白紙黑字的借據,如果她想要透過法律程序去要回這筆借出去的錢,其實她還可以透下的方式~【請求給付票款】訴訟程序來主張: 民事起訴狀 案號:00年度0簡字第00000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100,000元 原 告 黃00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K200000000 住:臺北市00區00路0號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林00 男 住:臺北市00區00街0號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請求給付票款事: 訴之聲明: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0元及自102年0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緣原告執有被告簽發102年08月10日簽發,付款人為00市農會00分部,票額新台幣壹拾萬元整,票號:FA0123456之支票乙紙 (下稱系爭支票,證1 ),未料屆期經提示後,系爭支票竟不獲支付 (退票理由單,證2 ),雖經一再催索並寄發存證信函 (證3 )催告,仍置之不理,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 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 證據: 1 系爭支票影本 (影本) 1張 2 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3 存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影本 此致 臺灣00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註:本於支票的票據關係請求票款給付時,要注意票據法有關請求權的時效。 按票據法第22條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 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
|
( 知識學習|其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