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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16:19:46瀏覽14021|回應4|推薦17 | |
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 告 黃○○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K2********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樓
之2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林○○ 男
住:台北市○○區○○街○號○樓之1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元整,及自到期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票○張,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非訟事件 法第一百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 證據:
本票正本○張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黃○○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注意事項:
遞狀前請先自行檢查下列事項: 1.有無提出本票原本。 2.如本票尚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有無提出法院有管轄權之證據資料。 3.如本票未載到期日,有無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 4.如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是否有釋明本票提示日?如有請求利息,則利息起 算日為何? 5.如有請求利息,有無載明利率? 6.應繳裁判費用。 7.聲請狀當事人有無簽章?如有委任代理人,代理人是否提出委任狀。 8.債權人或債務人如係獨資商號,有無提出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聲請狀當 事人欄有無詳載○○○即○○○商號。 9.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一九四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10.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 11.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地方法院)
相關法條:
票據法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33條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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