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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狀範例
2015/04/27 16:19:46瀏覽14021|回應4|推薦17
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原      告    黃○○  女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K2********
 住:台北市○○區○○路○巷○號○樓
之2
郵遞區號:   電話:
 
被      告    林○○  男  

 住:台北市○○區○○街○號○樓之1

 郵遞區號:     電話:

 
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
 
聲請事項:

一、裁定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元整,及自到期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的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聲請人持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的本票○張,均已屆期,經提示未獲付款。

聲請人雖屢為催討,仍未蒙置理。為此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非訟事件

法第一百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保權益。

 
證據:
本票正本○張
 
     此致
 
臺灣○○地方法院     公鑒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黃○○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注意事項:

 

遞狀前請先自行檢查下列事項:

1.有無提出本票原本。

2.如本票尚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有無提出法院有管轄權之證據資料。

3.如本票未載到期日,有無釋明本票提示日為何?

4.如到期日在發票日之前,是否有釋明本票提示日?如有請求利息,則利息起

  算日為何?

5.如有請求利息,有無載明利率?

6.應繳裁判費用。

7.聲請狀當事人有無簽章?如有委任代理人,代理人是否提出委任狀。

8.債權人或債務人如係獨資商號,有無提出相關營利事業登記資料,聲請狀當

  事人欄有無詳載○○○即○○○商號。 

9.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一九四條規定,由票據付款地法院管轄。

10.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繳納。

11.如欲以郵寄方式聲請則內附匯票(抬頭為管轄法院,如臺灣○○地方法院)

 

相關法條:

 

票據法第120條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票據法第123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票據法第133條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一)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
(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
(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
(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
()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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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22591767

 回應文章

豆仔
2016/06/02 12:06
請問,如果對方有簽一張本票給我,但是沒有財產,有其他辦法可以處理嗎?(love_gon@hot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6-03 00:49 回覆:

如果清償期限到了,債務人仍未清償欠款,法律上~你可以透過本票裁定的非訟程序(若不清楚這部分@的程序如何撰狀,請洽詢法院訴訟輔導科的櫃台人員),來確保自己的債權不會因為時間的經過而喪失權益 (借貸關係的請求權時效是15年,本票對發票人的權利時效是3年)。

對方日後沒有財產可供取償,你也只能請求法院核發債權憑證,等債務人將來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以上說明~請參酌


eric_haw
等級:2
留言加入好友
2015/12/03 22:31

法蘭克您好:

同 2015/09/07 向您詢問本票相關問題 , 日前收到法院裁定函件,也已

去國稅局查報資產清單,但僅查到不動產 ,房屋,土地,田賦,車輛等數筆

但國稅局 卻無法取得動產,及其他不納稅資料 .

1.想請問如何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勞健保與郵局,銀行存款資料 ?

2.另有一說是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無有價證卷可供執行,

   請問要準備些甚麼文件 ,才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 (確定債務人有在

   玩股票,期貨等....)

3.不動產的部份,需要先執行假扣押嗎? 要繳交多少執行費 ?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2-04 11:53 回覆:
1.想請問如何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勞健保與郵局,銀行存款資料 ?

A.查報債務人財產,實務上幾乎都是債權人自己要想辦法去查報的工作了,你問的問題雖然在強制執行法有相關規定,例如命債務人交待有何財產可供強制執行的規定,但法院都未積極落實,所以~你問如何透過法院函查債務人勞健保與郵局,銀行存款資料?恐怕是得不到你想要的答案。

2.另有一說是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債務人有無有價證卷可供執行,請問要準備些甚麼文件 ,才可以向集保中心查詢? (確定債務人有在 玩股票,期貨等....)

A.本人無此方面實務經驗,建議你直接向集保中心洽詢。

3.不動產的部份,需要先執行假扣押嗎? 要繳交多少執行費 ?

A.本票聲請裁定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 (當然要先聲請到裁定確定證明書),已沒有所謂假扣押的問題,執行費大約是依執行標的金額千分之6或7計算。

以上說明~請參酌

阿智
2015/11/05 21:10

不好意思請教一下
我朋友跟我借了十五萬 是有簽本票的
還有三萬的信用借款
十五萬是分次借的,三萬是最後信任他才借的
三萬沒有證據應該是拿不回來了
有跟他收取利息
本票上沒有寫借款日跟還款日 一共有五張
關於我跟他收取利息,會不會影響到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
上面都沒有寫日期,有需要再寫上去嗎?
有參考你的存證信函的寫法,也寄過去了
對方相應不理,我應該是執行支付命令,
還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另外對方在本票上登載不實的地址,
我有去過那裡找過,不過不是它的住家
這樣的話可加告一條為造文書嗎?
或是詐欺呢?意圖欺騙詐財
現在都覺得它的身份證號碼也是假的
根本是有意要騙人
這種債務問題有需要找律師幫忙嗎?
有點悶,識人不清,搞的自己身心疲憊
自找麻煩

 

(bopwjvd@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1-06 09:48 回覆:

本票上沒有寫借款日跟還款日 一共有五張

A.本票關於的部分,只有發票日及到期日的記載,沒有什麼借款日或還款日的欄位。如果你手上的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依法視為見票即付;但本票依法不能沒有發票日,沒有記載發票日,等同廢票,一點用都沒有。

關於我跟他收取利息,會不會影響到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的效力?

A.本票是依票據法相關規定辦理,和你有無收取利息的借貸關係是兩回事,基於票據無因性,原則上是沒有影響。

上面都沒有寫日期,有需要再寫上去嗎?

A.本票未寫發票日,無效,你自己不能自己加載日期,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有參考你的存證信函的寫法,也寄過去了對方相應不理,我應該是執行支付命令,還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A.我會建議你打民事訴訟求償。

另外對方在本票上登載不實的地址,我有去過那裡找過,不過不是它的住家,這樣的話可加告一條為造文書嗎?

A.本案依留言所述,整個過程較類似詐欺取財,建議你是可與律師討論後,考慮有無涉犯詐欺之嫌,往刑事方向來著手處理。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嫻
2015/11/01 09:33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我當初幫男朋友借了我個人信貸60萬
現已分手了。錢也不還我了
我該怎麼辦
沒有任何證據
也沒辦法提告怎麼辦
信貸也沒有保證人之類⋯⋯當初是他代我去的
上面的地址是他家的
還有一個是貸款下來了他請銀行直接匯入應該是他弟弟的戶頭而已(我也不太確定)
借錢是因為本來我要和他結婚的。後來我發現不適合所以分手的
他弟弟是在當舖工作的。錢放那裡沒風險也有利息的
可以教教我怎麼辦嗎?
謝謝(xian018@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1-04 21:28 回覆:

沒有借據或類似的證據資料,用以證明你與曾論及婚嫁的前男友間有借貸關係時,就法律上而言

對妳當然是相當不利的一件事,因法官並不曉得這筆用妳名義借貸的錢是基於何種法律關係進到你前男友的口袋裡的

要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清償借款,不是不行,一來是要看你有沒有除了借據以外的其他事證資料

例如假設這筆貸款的匯款流向是進入對方弟弟的戶頭,將來訴求中,可請法院傳喚其弟弟出庭作證錢會匯進其戶頭,是因為要借給前男友,故依前男友指示而請銀行匯款

二來~因為表面證據只能證明該筆銀行匯款的流向,因此是否是基於借貸的關係而匯款,可要求前男友的弟弟當庭具結作證,並要求其與被告(即前男友)對質。

這些都是你決定透過訴訟求償時,可以請求法官的做法,不試試看~沒人知道會有什麼結果

如果被告自認有借貸事實,當然你也就無須舉證了。

我會建議你先以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限期清償借款,看對方有何反應再說

如果對方置之不理或反駁無借貸事實時,之後再決定是否起訴;若你決定要起訴求償,建議再依上述方式於法庭上進行辯論攻防。

以上說明~請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