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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2 00:29:47瀏覽87884|回應8|推薦33 | |
(本文節錄自【車禍處理一本通】,法蘭客) 民法第318條 第1項規定,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 第2項規定,法院許為分期給付者,債務人一期遲延給付時,債權人得請求全部清償。 在處理金錢債務或車禍賠償事件的時候,若雙方當事人達成債務或賠償金額的共識時,有一個要繼續討論的實際問題,就是付款的方式。 最佳的付款方式,當然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當場便履行給付全部金額的義務。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一次交付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 次佳的付款方式,則是確認應給付的總金額後,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承諾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將應付金額一次給付完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00年0月0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雖不滿意,但勉強能接受的付款方式,則是「分期給付」。分期給付又有以下幾種分期模式: 1.二次給付模式:也就是分兩次付款的模式,又可細分為: (一)當場給付+ 一次定期給付:也就是達成付款總額的同時,先付第一筆錢,餘款則於某年某月某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先行交付五千元整予乙方收執,不另製據;餘款五千元整,由甲方於00年0月0日(前)一次給付完竣。 (二)分二期給付:也就是某年某月某日先付第一筆錢,某年某月某日再付第二筆錢。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於00年0月0日先行給付五千元整;00年0月0日再行給付五千元整。 2.三次以上的給付模式: 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為了保障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的權利,這個時候,當事人就可以參照民法第318條第2項的規定,在和解書或雙方約定的書面上,白紙黑字記明,「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字樣。 ex.甲方願給付乙方新台幣壹萬元整,並自00年0月0日起至00年0月0日止,計分10期,按每月0日每期給付一千元整予乙方,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前項分期給付金額,甲方如有一期未(不)付,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假設甲方付了前4期,也就是四千元後,第5期就沒有依約付款了,那麼未到期的部分,也就是第5期到第10期的部分,乙方可以一次請求甲方給付六千元 (因後頭還有6期),甲方原本享有分期給付(清償)的利益,就被剝奪,這就是「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意思。 超過(含)3次以上的分期付款方式,不論是定期或不定期的付款,或是每期付款的金額相同或不相同,「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都有適用。 Q.雙方當事人可不可以約定「二期未(不)付,才視為全部到期」? A.當然可以。因為法律也沒說不行,只是對於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可能又稍微較沒保障而已。 本來分期清償的付款方式,就存在有不確定的風險。不論是雙方基於彼此的信任,或是體諒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的難處,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願意高抬貴手,承擔此一不確定性的風險,也是不得已但勉可接受的結果。 所以分期給付的時候,通常要特別注意的是~期數的次數(分幾期?)與期間的長短(1個月1期?或是半年1期?)。 「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約)定,是假設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若每一期都不付款時,為了避免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每一期都要透過法律程序去求償的不便或麻煩而設。 債務人或賠償義務人既然因此享有分期清償的期限利益,就要說到做到;若心存僥倖,「一期未(不)付,視為全部到期」的規(約)定,就是債權人或賠償權利人可以用來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依據了。 法蘭客新作【車禍處理一本通】 2024年8月出版 ‧ 電子書 同步上市 其他著作:有糾紛?找調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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