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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哇哩~租賃期間,房客人去樓空,還留下一堆雜物,房東要如何處理?】
2009/11/18 02:23:22瀏覽44968|回應31|推薦15

租約到期,房客賴著不搬,令人頭痛;但租約還沒到期,房客落跑的情形,也同樣令房東困擾!想成為優質的包租公或包租婆,出租房屋前,一定要先做好功課,清楚了解租賃的法律關係,尤其是有關房東的權利及義務,否則,租約一旦成立,說不定這正是惡夢的開始呢!

【具體做法】

步驟1

(1)租約未到期,房客積欠租金,但押金未扣光時

押金主要是作為租賃關係中房客履行租約義務的擔保,擔保租金的給付,便是押金的作用之一。

實務上,計算房客是否欠繳租金及欠繳多少租金,會先確認房東有沒有收取押金押金是不是已經扣抵完畢,而異其法律效果。

換句話說,有收受押金的房東,可以先以押金來抵充房客欠繳的租金(通常租約中也會作這樣的約定);但就算租約沒有約定押金可用以充抵租金,有些房客在繳不出租金時,也都會要求房東從押金中先行扣抵,不過這並不是房客既有的權利,而是無可奈何的房東必須與「現實妥協」的做法而已。

因此,事前已經收取了押金的房東,在發生房客欠租的情形時,不妨以存證信函先作催告,要求房客在限期內繳清所欠房租,否則欠租即從押金扣抵(這可是房東的權利)

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及以押金扣抵的寫法如下:

台端向本人承租○○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押金○○元整,租金每月○○元整,須於每月○日前支付,此有租賃契約為證。因台端自○○年○○月○○日起已積欠○個月租金未給付,請台端於文到後○日內給付所欠租金共○元整。如逾期仍未給付,台端所欠租金將以押金抵充,惟押金扣抵後,仍不足清償欠繳之租金時,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請求,希請照辦是祈。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2)租約未到期,房客積欠租金,且押金已扣光時

這個時候,建議房東不要急著寄發存證信函,另作催告,因為房客積欠的租金依法必須超過兩個月應納租金的金額,房東才有終止租約請求房客搬遷的權利。

民法第440條(第2項):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想想看~有哪個房東願意將房屋出租給老是遲繳租金又找不到人的房客?然而受限於法律的規定,也只好選擇忍耐;除非房客這個時候出面清償積欠的租金,否則筆者建議房東應等到欠租超過兩個月租金的金額時,再來寄發存證信函,這時除了可以要求房客必須限期繳清所欠房租外,還可預告終止租約,請求房客遷出房屋。

(存證信函的寫法,請參閱部落格「存證信函」系列文章之說明。)

若租約曾經公證,則房客所欠租金,不論押金是否扣光,均得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以下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直接進入步驟3的強制執行程序。但因租約尚未到期,因此並不能強制執行請求遷讓房屋,要注意。

租約未到期,房客對於租賃物仍然有合法使用、收益的權利,為有權占有,房東不宜擅闖進去,以免房客依據客觀事實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毀損」或「竊盜」等罪名。

步驟2

不論積欠租金的型態是屬於步驟1中的哪一種,只要房客收了存證信函而仍置之不理或因房客下落不明而存證信函被退回時,房東都則只能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這個階段的具體做法如下:

(1)積欠租金未達兩個月金額時

這個時候,只能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請求房客給付租金。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仍然可能因房客不知去向而無法送達,在此建議房東不妨以小額訴訟(欠租金額在10萬元以下時)簡易訴訟(欠租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時)的程序來請求。

(2)積欠租金已達兩個月金額時

房客欠繳的租金已達兩個月金額時,建議房東直接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這個程序除了可以請求房客給付租金外,還可以請求房客遷讓房屋。而且本案例的情形是房客早已人去樓空,行蹤成謎,萬一開庭通知送達不到房客或無從送達的話,法院也會依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的規定辦理。

民法第97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2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此外,身為被告的房客,如果自始至終都未出庭,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也可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庭是法院必須踐行的訴訟程序之一,身為原告與被告的當事人雙方稱為兩造,兩造在法庭上進行辯論,互為攻防(原告攻擊、被告防禦),就是所謂的言詞辯論;當其中有一方當事人不到場時,法院有權命到場的一方進行辯論,並以其調查之事實及所得之心證來下判決,這就是所謂的「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步驟3

房東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有了執行名義(連同判決確定證明書),接著就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房客的財產求償,也終於能收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房屋了。

如果租約曾經公證,則上述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只要完成步驟1並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進行步驟3的程序(即查封房客的財產求償及收回房屋)即可。由此可見,租約事前有無公證,對於後續糾紛的解決,影響非常深遠。

《房客不知去向,房東可不可以自行進入租屋處察看?》

由於房客行蹤不明,也無從聯絡的時候,房東會擔心房子是否遭到破壞或屋內可能藏有非法違禁物品,甚至擔心房客遭遇不測(例如在屋內燒炭自殺),而急於入屋察看,但在進入屋內察看前,最好委請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管理員、當地的里鄰長或管區員警等人陪同進入,以瞭解屋內的現況,並加以錄影或拍照存證。

偕同第三人入屋察看,是為了維護房東自己的權益,兼以防範房客反過頭來以刑法「侵入住居」、「毀損」或「竊盜」等罪名來指控房東,房東一旦遭到房客提告,曾經陪同房東入屋勘查的第三者,就是最好的人證。

陪同入屋察看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親朋好友,只是萬一房東被房客提告,這些親朋好友在出庭作證的時候,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如何,會被列為考量的因素之一。

《房客不但不知去向,還有雜物留在屋內,房東該怎麼辦?》

房客行蹤不明,無從聯絡,催告給付租金或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也被退回,然而租賃處還留有房客私人物品時,如果這些東西還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房東可依民法的規定,行使「留置權」,並依法定程序就留置物出賣所得的價金,來清償欠租或其他房東所受的損害。

民法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民法第928條(第1項):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民法第936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留置權的行使,是針對有價值的財物來主張,萬一房客留下來的東西都是不值錢的雜物,房東可能還要支出一筆清運費。這時房東也只好將這筆費用和其他欠繳的租金或損害賠償,一同列為求償的項目了。

由於留置權的行使,一般人並不太熟悉相關的規定,既然房客不知去向,東西也還留在屋裡,建議房東還是依本文前述的步驟,在取得執行名義後,直接依強制執行程序,就房客有價值的財物進行查封、拍賣或變賣來受償,比較省事。

強制執行法第45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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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0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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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奈
2013/10/06 12:58

法蘭克先生您好:

看了這邊很多都是惡房客好房東,在這問這種問題似乎很突兀,但我也不想當惡房客

租了一個店面,由於經營權即將在年底到期,找房東商討是否可讓我們用頂讓的方式減少損失,這兩年多來的經營尚未回本,不過很穩定,很多有下屆經營權的人一直有興趣頂讓本店,為了減少損失希望房東可以通融,也告知會讓他們篩選他們喜歡的房客,無奈做主權在爸爸(雖房子不是他的名字是女兒的),直接回絕還說他們不缺沒差,對有錢人當然是沒差,可是對年輕人要損失7.80萬就有差了,本人也是有替屋主想,下屆經營權是十年這樣真的相當有保障,也不用擔心空窗期,大家都是互惠!!無奈...........

我想問的事我的租約在12/31到期,打算在11/1不再續付房租(我知道這是不對的),押金是兩個月,如果我故意1.2月不搬請問我須要付甚麼刑責嗎??1.2月份開門繼續營業屋主可以對可變賣商品行使留置權嗎??或者不開門營業屋主可自行開門拿取變賣商品行使留置權嗎??因那時租約已到期

我也相當無奈也好好跟他們商討,可能是有錢人講話就是比較大聲無法體恤創業的人,連漏水請他們來勘查,女兒雙手插腰用指使的口氣指使,連客人都被他們嚇到搖頭,從一開始口氣就沒好過真的是忍耐已久才會出此下策..........

祝您身體安康

麻煩您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10-06 17:02 回覆:

留言敬悉:

關於你提問的問題與一些想要進行的作為,在此首先必須認清的重點是~

法律歸法律,事實歸事實。

法律既是為了解決已存在的事實問題而定的規範,不論當事人是心存故意或迫於現實無奈,故而選擇了與法律規定相牴觸的做法,背後都有一定的緣由。

當事人固然各有各的立場或苦衷,但有時這些事只能做,卻不能說。如果你都說不得已才要出此下策,再來問會不會有什麼後果?有時我也未必能給你可否的答覆。

不繳房租的後果,押金當然會被拿來扣抵,但這是房東可以主張的權利,不是房客的權利。

至於租期屆至不搬,房東當然有權留置房客的財產取償,法有明文。

 

至於其他衍生的問題,考量到我這裡是公開的平台,任何人都會看到你的回應與我的答覆,恕我無法在此為你的問題提供進一步的說明。敬祈見諒!

最後我個人的建議是~如果租約到期,房東不願續租,依法並無違誤,如果你仍想試圖解決眼前的問題,法律程序上~可以考慮的是"調解",透過當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或許事情還有轉圜的餘地。

以上說明~請參酌。

 


chingh
你好 請問一下
2013/04/16 12:09
版主你好 最近遇到類似的情況, 十月才到期的租約 ,一月人已經找不到了, 寄了兩次存證信函 但都被退回,上禮拜有陪同管理員進入房間查看,全部的物品都已經空了,只剩下一台類似攝影機的東西。因為之前也別的房客也是同樣情形,有跑過法院的一次程序,前後大概弄了一年多才把房屋收回來,想請問版主的是,這次這種狀況,我可不可以等到十月他的租約到期,不跑法院這些程序,然後直接就在出租呢? 感謝版主熱心回答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4-17 20:54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看你是不是要扮演強勢的房東,不怕挨告的話,少數房東鎖頭一換,就重新再招租去了。

我當然不鼓勵大家遊走法律邊緣,讓單純的問題變得更複雜。

如果你們雙方的租約未經公證,而你的房客積欠租金不繳,且扣抵押金後也超過兩期租金總額,那麼最保險又合法的途徑,就是走民事訴訟,打一個請求給付租金及遷讓房屋的官司。

上述的民事訴訟,並不是要你非等到十月份租期屆滿時才可以進行,因為房客積欠租金不繳,且扣抵押金後也超過兩期租金總額,法律就會給你一個終止租約的權利,所以不必等到十月,只要符合上述要件,加上先前你已寄過存證信函了,有了上開事證資料後,這官司也可以很快就有結果才是。

畢竟現在才四月份,要等到十月份也還有半年之久,有這麼長的時間給你,現在就開始打官司的話,可能判決下來的速度反而會比較快喔!


狗臉歲月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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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房租未繳 租約即將到期問題
2013/02/05 03:01

您好!

看完了以上 想請教

我家有間房子,當時找了房仲代為出租,簽定出租人為我父親,而房子所有權人為我,原本租金皆是匯入父親戶頭,後來因父親生病,所以租金轉為匯入我名下,(但目前已找不到去年八月前的匯款記錄,僅有八月之後匯入我戶頭的資料),自八月改入我的戶頭後,房客到目前為止,僅有付將近三個月的租金(至一月中應付次數應為6個月,而其中一個月尚欠約1/3未付),當時押金二個月,目前皆已扣光,而租約即將到三月終止。

(中間房客未繳租金時,有請房仲代為催收,但其說因工作中斷以致於付不出款項,而我們又是第一次租房子給別人,體諒人有難處,所以只好讓他延期,沒想到卻造成之後沒有一次是準時交租的冏境)

想請教

1.是否需等到本月房租未入戶(積欠滿2個月),才可以寄存證信函催繳(強制執行)?

2.是否一定要等到2月中(大約是租期滿的前一個月)才可以寄存證信函請其準時搬家?

3.以目前押金皆已扣光的狀態,待收回房子時的水電、瓦斯等費用,該如何和房客收取

   較為妥當?(還是如果對方不付錢或沒有錢付,只能摸摸鼻子了?)

,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3-02-06 22:48 回覆:

你好~

1.是否需等到本月房租未入戶(積欠滿2個月),才可以寄存證信函催繳(強制執行)?

A 房租只要有積欠的情形,也就是應繳而未繳的話,就可以請求,不必等積欠滿兩個月才能行使。寄存證信函催繳租金並不等於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要有執行名義,就積欠租金的強制執行,你要知道對方有什麼財產可供強執或薪水可供查扣才行。

2.是否一定要等到2月中(大約是租期滿的前一個月)才可以寄存證信函請其準時搬家?

A 那是只租金一個月收一次時,至少要一個月前通知,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你要提早到兩個月前就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租期屆至不再續租,請其搬遷,當然可以。

3.以目前押金皆已扣光的狀態,待收回房子時的水電、瓦斯等費用,該如何和房客收取

較為妥當?(還是如果對方不付錢或沒有錢付,只能摸摸鼻子了?)

A 收回房屋的方式,一般也是騰空點交返還房東,在房客把鑰匙還給房東的時候,就應該同時就租金、押金或其他水電費用一併結清,否則就是由房客留一筆雙方估算合理的金額給房東,以多退少補的方式去付尚未到期的水、電、瓦斯等費用。


Yu
謝謝法蘭克
2012/12/26 10:54
謝謝法蘭克的回覆,好詳細,幫了我好大的忙,我大概有個方向囉!也會去購買您的新書來閱讀,最近碰到不少法律問題,一顆頭兩顆大。     祝   順心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12-26 23:26 回覆:

嗯~等此事告一段落後,建議你參看拙作中的做法,自擬較較能保護自己的契約書,如能加上公證,就更有保障囉!

祝 否極泰來   有問題可再留言  微笑


Yu
租賃
2012/12/25 16:16

您好:

看了許多文章,您的部落客對遇到租賃糾紛的我們有好大的幫助!

想請教您,我的房客承租房子1年,最近約期將至(101/12/31),原本房客都很準時繳付租金(還有2個月的押金),卻發現12月的租金尚未匯入帳戶,致電房客未接聽也未回電。擔心之餘今天有去看一下房子,沒有擅自開門,因房子有落地窗,如空房無門簾,所以在屋外即可看見屋內情形,屋子內已全部竟空。這樣的情形下,身為房東的我該如何處理呢?教教我們吧。有問過警察,是教我們寫存證信函告知,那該如何寫呢?

 麻煩您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12-26 02:03 回覆:

房客沒找你們聯絡未來辦理騰空點交租賃房屋事宜,人卻人去樓空,若房客手機無人接聽,你不妨以簡訊留言問明原委,並告以租約到期不再續租,請其屆期遷讓房屋並辦理點交租賃物與返還押金事宜。

按理~你應在租約到期前一個月就要以存證信函先行告知房客才是。如果你未依我租賃相關文章中的說明預作通知或催告,那麼建議你現在可以考慮補寄存證信函,內容重點如上述擬發之簡訊所示。

有些個案,房客會故意不繳最後到期前一個月的房租,是有意要讓房東從押金去扣抵,雖然房客無此權利,但房東迫於無奈,也不得不從押金去扣,其他水電費也是從押金去扣。

你的情形算是好的,因為還有房客的押金可扣,如果可以確定對方已經搬遷了,那也好,等租期時間一到,房客仍未現身,你就請管區和里長陪同你入內了解一下,看到底是發生什麼事?

至於存證信函要怎麼寫?除了上述已提及的重點外,我的部落格租賃相關文章或所出版的《法律保護誰?》一書中,均有說明,請自行參酌。

法蘭客無法在此為您撰擬,敬祈諒察。


麗麗
該如何做
2012/06/23 13:22

請問:損害賠償的案子可以和請求她搬遷一起做嗎?

若是損害賠償官司不成立.我可以反告她所說不實並求償她向我求償的金額以及律師費??

她25日要交房租收到可能性很低.所以想一起辦省事

很抱歉在端午節還勞煩您真的很過意不去

謝謝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23 23:08 回覆:

我想~本案中,你是調解成立的相對人;也是未來調解不成後,訴訟程序中的被告,所以一旦你要在本案中請求房客搬遷,在調解時是可以透過調解委員協調,以此作為條件來協商;但調解不成轉為訴訟程序時,就要以"反訴"的方式提出,而且這個"反訴"請求通常也要在法律上你"有所本"並經法官裁定准許提出才行....說到這裡,這個程序有點法律難度,不好解釋,怕你看不懂,權且點到為止。

簡言之,要提是可以,但法院同不同意,看情況。

至於對方所提本案損賠官司不成,可否求償及律師費...? 那可能要另訴請求,應該沒辦法在這個對方提起訴訟的程序中主張。但你要求償對方向你求償的金額?依據為何?這一點,不一定能如你所願吧。

先這樣~有問題,再留言好了。


麗麗
收到房客到法院提的損害賠償信
2012/06/23 01:40

您好:20/6收到法院寄來的信件*101年度司北簡調字損害賠償*期日種類:調解*要我30/7到法院開庭.我仔細看房客所寫的內容沒有一件屬實.我不認識的鄰居或總幹事都可以做證或所有簡訊都可還原事實.

30/7開庭我需叫鄰居總幹事等證人一起出庭嗎?要聘請律師一同前往嗎?

備註:1調解委員:陳xx.經營管理顧問師2非本人到庭.請攜帶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狀到停者身份證明文件3附起訴狀繕本一件4被告請提出答辯狀.繕本逕送他造..請問這是啥意思??

到這種程度需要請律師嗎??

根據租賃合約第12條: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致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甲方賠償損害.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是否我可以向她求償律師費用??

30/7要出庭..房客竟約我26/6到立委服務談賠償..應該去嗎?會有結果嗎??

訴訟期間房租是否照算??我可以要求吧!!

忘記說她向我求償20萬8仟元整..區區幾萬應滿足不了她

她的前幾任房東和我一樣情形若跟法官說他會查證嗎??情況對我有利嗎??

我有拜訪她前幾任房東有1位怕到不敢說話這樣該怎麼辦?

經濟不是寬裕請律師真的是一筆負擔請您幫幫忙指點迷津

願上天保佑您這種好人*社會需要您*

您的新書等我處理好這事我會買本來看.我覺得你內容很好

各位房東請你們租房子一定要公證..你看我句句血淚躺在床上哭.別貪一小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23 22:59 回覆:

你好~留言敬悉

雖然問題點很多,但我會試著逐一說明。依你留言判斷,你是這件租賃糾紛的房東,租賃關係存續間,不知何故與房客發生糾紛,遭房客訴請損害賠償,這是我的大概理解,合先敘明。

由於租賃糾紛經由法院處理時,通常應先經調解的程序,所以這件原應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的案子,法院遂裁定先開調解庭,你收到的開庭通知是房客起訴後,法院通知你去開調解庭的通知。通常法院會把聲請人(房客)為何起訴的訴狀繕本連同通知一併寄上,如果你想在開庭前有所陳述或答辯,一樣要具狀以書面提出。所以通知上才有記載你留玵所說的那幾點。

通知內容除了告知調解時及地點外,通常還包括調解庭將由何人主持進行調解、若調解當天你萬一不能到場,需要委任他人代理時,也要依法出具委任狀....等訓示規定。

由於你只簡單地說房客所述皆非事實,且你也有相關事證可加以辯駁,在此前提下~

那麼我會建議你利用開庭前的這段時間先寫答辯狀,就房客所言如何不是事實的內容,竹一辯駁,當然開庭時也可以請相關人證陪你一起前往,這個階段只是調解庭,若對方所言皆非事實且你可以舉證推翻,似無必要委請律師。

萬一將來調解不成,本案轉換調解程序為訴訟程序改由法官親自審理時,視情況若有必要,再請律師也不遲。

你們雙方所訂合約既有約訂涉訟時,有關訴訟費或律師費等由房客負擔的內容,當本案房客敗訴確定時,依約當然可以請求,只是房客到底有沒有資力?這一點比較重要。萬一房客名下沒有財產,官司打到最後,就算打贏了,也只能拿到債權憑證的話,還是虧很大。

至於開庭期日前,對方又透過民意代表希望進行協商,似屬多餘,蓋民代為選民服務固其職責所在,但這是非法律途徑的解決糾紛方式之一,你們既已透過法院調解程序進行,且日期又差不到幾天,自無必要捨正常法律途徑而另起場合就同一事件多所勞費。

現階段是調解庭,你不會碰到法官,但調解不成就會由法官接手審理,所以你有什麼要說的,還是請你寫成書面,也就是以答辯狀的方式向法院提出為上。

最後~也謝謝你對我新書的肯定。遇到不好的房客,房東常會氣到不行,無論如何~

法蘭客還是 祝 你 早日脫離租賃糾紛惡夢  否極泰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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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如何解決?看書便知
2012/06/20 00:14

法律保護誰?

2012出版,2刷~現正熱銷中

法律保護誰?新書問世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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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處理
2012/06/19 11:57

您好:我有向她約時間去公所調解或議員服務處.警察局這3個地方但她都不願意也不和我連絡該怎樣才好呢?我不想私下和她說以免有被錄音

若真的調解不成是否可照您的方式2個月後寄存證信終止合約請她搬?若她不要搬是否可以向她提告?基本上她若搬我可以把押金租金(4萬)全還但她要求不是這一點錢

我ㄉ損失可大剛粉刷的油漆15000等她走又要再花15000我找誰賠~~!

若依您經驗看我打官司的勝算高嗎?她現在就要我合解並賠償她損失.可我不知須賠償她什麼??她的底限也不說只是一直傳簡訊來半恐嚇

我會盡量和她談真的沒法子才走法院..請問若是這種上法院要多久時間??

謝謝您祝福您平安健康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20 00:11 回覆:

你好~

觀察這種人的行逕,往往因為在法律上理虧,所以自然也不敢面對有第三者居間協調的場合。

一般包租公或包租婆在碰到這種CASE時,也未必會選擇從法律面出手,有可能抱著花錢消災的心態,給對方一筆合理的搬家費打發房客走人。

實際做法是,讓房客知道自己不是不想提告,只是不想傷了彼此和氣,如果房客要求的金額合理,房東可以表明會考慮把請律師打官司的錢改用來補償對方搬遷的費用,房客識趣的話~通常會接受這種解決方案,如果雙方達成共識,技術上~通常房東會先付兩到三成的金額,以取信房客;並在確認房客搬遷點交房屋同時把剩下的尾款交給房客,大家好聚好散。

我的經驗是~透過打官司的結果,輸贏姑且不論,但絕不會是房東最好的選擇,訴訟時間與金錢勞費的過程曠日費時,房東通常就已先輸一半了!

我猜對方對法律也是半瓶水,你當然沒有賠償對方的理由,對方可能的目的不過是被迫搬家前再要筆錢而已,自己抓個金額@的底線去和對方協商看看,合理的話(例如以台北請律師打官司的行情來說,5萬塊以內可以達成共識的話),就依上述方式進行。

如果對方的要求太超過,那就建議你寧可花錢請律師,也不要讓對方僥倖得逞便是。

建議此事解決後,他日再要出租房屋,最好還是透過公證較有保障。

至 否極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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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用租屋來敲詐房東的人是累犯要怎麼自保並要回房子
2012/06/18 22:58

5月30日有1名婦人向我租屋馬上簽約並馬上搬進.簽約時一把眼淚一把鼻涕說之前被惡房東上法院驅趕害的她帶著媽媽搬.她要求在房屋租賃契約書加註第20條*一年內若趕她走要賠她5萬搬家費.及租金8個月.我一時心軟看她可憐就寫在她那本契約書我自己的合約沒寫.請問這樣契約成立嗎?剛住沒幾天就挑釁鄰居把自家的輪椅鞋櫃擺在鄰居大門一開就可看到的地方(消防栓及滅火器)後來鬧到警察來處理.那一層住戶鞋櫃全收進去外面不可放.因為這房客在警察來的前3天及警察來的當天她打電話給我說:房東太太妳若無法保護我我想搬家但妳不要扣我押金..我心想這人常出爾反爾約我當警察來處理事情我又氣又急當2名警察及總幹事和2戶鄰居面前說:李小姐妳說我沒辦法保護妳想搬家教我別扣押金1.5個月.我說可以退押金但租金不退.我要求她做決定她說這個事情稍後再說等到警察走了也沒結果.再來就是我惡夢的開始.警察走後晚上她叫我去拿她身分證影本跟我說她小叔是警察高官又說若要她搬走也行只要她不吃太多虧叫我回家好好想.我回她說押金還妳但妳住幾天要付幾天的錢.她從搬來就開始錄音.又說她和分局長熟早已看過警察處理的錄影帶我隔日下午也去調但警察回復說這是他們自保的帶子外人不能看.我前腳踏出警局還沒回到家她語音信箱就傳來房東太太妳去派出所大吼大叫沒用你說的話要和錄音檔一樣.我心下一驚又折回警局質問警察為何房客會知我來派出所.警察說有可能她跟蹤我害我出門心驚驚怕她跟蹤傷害我小孩.她說我留下不實住址被她行車紀錄器露下(她騙人)她的狐狸尾巴已露出她傳簡訊來叫我打電話約時間談合解及賠償她..我不知該賠她什麼..根據搬家公司我找到她前任房東情況跟我一樣是請律師打官司才讓她賠償白住的半年租金..但我沒有很多錢請律師該怎麼辦??我有4個小孩先生生病無法工作我靠這房子租金過活.請教教我.她搞的我晚上睡不著心情浮燥加上我最小的才9個月因身體不好常跑醫院我真的好累...昨日根據她身分證後的戶籍去找她前2任房東.據幫他看管房子ㄉ鄰居說這個房東花了10幾萬請她搬從去年11月底到今天都不敢把房子再租人.然後房客李小姐是檢舉達人和鄰居混熟後檢舉違章建築或逃跑外勞..聽說有1位外勞想不開從頂樓跳下.連幫她搬家ㄉ公司也被她誣賴偷ㄌ1條項鍊搬家公司賠她3萬..這種人很惡質請問我該怎麼辦??她是累犯熟知漏洞若走法院必須要3-4個月有沒有能讓她知難而退的方法?是否等她2個月沒付租金再寄存證信函給她終止企約嗎??是她違反在先我要賠她5萬搬家費及8個月房租嗎??若她違約可不想搬硬要我賠償她該怎麼辦??若不幸打官司我可以向她請精神賠償及房租.出庭費.律師費嗎?為了她我已經再看精神科根據前任房東說她快要出手了.所以動作很頻繁.那層住戶支持我提告請您指點我要怎麼辦?她在住家大門裝針孔對著隔壁鄰居.讓鄰居覺得沒有隱私連我去她隔壁鄰居家就會收到她警告外加有些恐嚇ㄉ簡訊我想這個是無法私下解決.我本想連租金押金全還她叫她快搬.看樣子是我天真

請幫幫我謝謝您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2-06-19 01:46 回覆:

碰到惡房客,要自保,就先看當初雙方的租約內容是怎麼訂?

如果連雙方各執一份的租約都有不同的內容時,那可真是令人傻眼了!

由你的事實陳述來看,你的這位房客真是問題多多,我能建議的是你可以考慮先去公所聲請調解,就看雙方條件怎麼談,能讓對方儘早搬遷收回房子,就算退給押金或是少拿一點租金,換算為打官司的時間勞費,可能還是比較划算的話,那就委曲求全,兩害相權取其輕,趕快和房客做個了結吧!

如果調解不成,我就要建議妳去請教律師了!畢竟這裡只是個部落格,不是與律師面對面的法律諮詢,能幫你的部分是一個大方向而已,祈諒!

PS.市民免費法律諮詢在許多鄉鎮市公所的調解委員會都有設置,建議你多多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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