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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糾紛類型及案例探討系列【哇哩~租賃期間,房客人去樓空,還留下一堆雜物,房東要如何處理?】
2009/11/18 02:23:22瀏覽44919|回應31|推薦15

租約到期,房客賴著不搬,令人頭痛;但租約還沒到期,房客落跑的情形,也同樣令房東困擾!想成為優質的包租公或包租婆,出租房屋前,一定要先做好功課,清楚了解租賃的法律關係,尤其是有關房東的權利及義務,否則,租約一旦成立,說不定這正是惡夢的開始呢!

【具體做法】

步驟1

(1)租約未到期,房客積欠租金,但押金未扣光時

押金主要是作為租賃關係中房客履行租約義務的擔保,擔保租金的給付,便是押金的作用之一。

實務上,計算房客是否欠繳租金及欠繳多少租金,會先確認房東有沒有收取押金押金是不是已經扣抵完畢,而異其法律效果。

換句話說,有收受押金的房東,可以先以押金來抵充房客欠繳的租金(通常租約中也會作這樣的約定);但就算租約沒有約定押金可用以充抵租金,有些房客在繳不出租金時,也都會要求房東從押金中先行扣抵,不過這並不是房客既有的權利,而是無可奈何的房東必須與「現實妥協」的做法而已。

因此,事前已經收取了押金的房東,在發生房客欠租的情形時,不妨以存證信函先作催告,要求房客在限期內繳清所欠房租,否則欠租即從押金扣抵(這可是房東的權利)

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及以押金扣抵的寫法如下:

台端向本人承租○○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押金○○元整,租金每月○○元整,須於每月○日前支付,此有租賃契約為證。因台端自○○年○○月○○日起已積欠○個月租金未給付,請台端於文到後○日內給付所欠租金共○元整。如逾期仍未給付,台端所欠租金將以押金抵充,惟押金扣抵後,仍不足清償欠繳之租金時,本人將循法律途徑請求,希請照辦是祈。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2)租約未到期,房客積欠租金,且押金已扣光時

這個時候,建議房東不要急著寄發存證信函,另作催告,因為房客積欠的租金依法必須超過兩個月應納租金的金額,房東才有終止租約請求房客搬遷的權利。

民法第440條(第2項):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想想看~有哪個房東願意將房屋出租給老是遲繳租金又找不到人的房客?然而受限於法律的規定,也只好選擇忍耐;除非房客這個時候出面清償積欠的租金,否則筆者建議房東應等到欠租超過兩個月租金的金額時,再來寄發存證信函,這時除了可以要求房客必須限期繳清所欠房租外,還可預告終止租約,請求房客遷出房屋。

(存證信函的寫法,請參閱部落格「存證信函」系列文章之說明。)

若租約曾經公證,則房客所欠租金,不論押金是否扣光,均得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以下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直接進入步驟3的強制執行程序。但因租約尚未到期,因此並不能強制執行請求遷讓房屋,要注意。

租約未到期,房客對於租賃物仍然有合法使用、收益的權利,為有權占有,房東不宜擅闖進去,以免房客依據客觀事實反告房東「侵入住宅」、「毀損」或「竊盜」等罪名。

步驟2

不論積欠租金的型態是屬於步驟1中的哪一種,只要房客收了存證信函而仍置之不理或因房客下落不明而存證信函被退回時,房東都則只能另循其他法律途徑解決。這個階段的具體做法如下:

(1)積欠租金未達兩個月金額時

這個時候,只能向法院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請求房客給付租金。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的督促程序仍然可能因房客不知去向而無法送達,在此建議房東不妨以小額訴訟(欠租金額在10萬元以下時)簡易訴訟(欠租金額在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時)的程序來請求。

(2)積欠租金已達兩個月金額時

房客欠繳的租金已達兩個月金額時,建議房東直接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這個程序除了可以請求房客給付租金外,還可以請求房客遷讓房屋。而且本案例的情形是房客早已人去樓空,行蹤成謎,萬一開庭通知送達不到房客或無從送達的話,法院也會依民事訴訟法有關公示送達的規定辦理。

民法第97條: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2項):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此外,身為被告的房客,如果自始至終都未出庭,依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也可依職權進行「一造辯論判決」。

言詞辯論庭是法院必須踐行的訴訟程序之一,身為原告與被告的當事人雙方稱為兩造,兩造在法庭上進行辯論,互為攻防(原告攻擊、被告防禦),就是所謂的言詞辯論;當其中有一方當事人不到場時,法院有權命到場的一方進行辯論,並以其調查之事實及所得之心證來下判決,這就是所謂的「一造辯論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

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法院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步驟3

房東取得法院確定判決後,有了執行名義(連同判決確定證明書),接著就可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房客的財產求償,也終於能收回原本屬於自己的房屋了。

如果租約曾經公證,則上述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只要完成步驟1並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進行步驟3的程序(即查封房客的財產求償及收回房屋)即可。由此可見,租約事前有無公證,對於後續糾紛的解決,影響非常深遠。

《房客不知去向,房東可不可以自行進入租屋處察看?》

由於房客行蹤不明,也無從聯絡的時候,房東會擔心房子是否遭到破壞或屋內可能藏有非法違禁物品,甚至擔心房客遭遇不測(例如在屋內燒炭自殺),而急於入屋察看,但在進入屋內察看前,最好委請社區管理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管理員、當地的里鄰長或管區員警等人陪同進入,以瞭解屋內的現況,並加以錄影或拍照存證。

偕同第三人入屋察看,是為了維護房東自己的權益,兼以防範房客反過頭來以刑法「侵入住居」、「毀損」或「竊盜」等罪名來指控房東,房東一旦遭到房客提告,曾經陪同房東入屋勘查的第三者,就是最好的人證。

陪同入屋察看的第三人,也可以是親朋好友,只是萬一房東被房客提告,這些親朋好友在出庭作證的時候,證人證詞的可信度如何,會被列為考量的因素之一。

《房客不但不知去向,還有雜物留在屋內,房東該怎麼辦?》

房客行蹤不明,無從聯絡,催告給付租金或終止租約的存證信函也被退回,然而租賃處還留有房客私人物品時,如果這些東西還具有財產上的價值,房東可依民法的規定,行使「留置權」,並依法定程序就留置物出賣所得的價金,來清償欠租或其他房東所受的損害。

民法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民法第928條(第1項):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民法第936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留置權的行使,是針對有價值的財物來主張,萬一房客留下來的東西都是不值錢的雜物,房東可能還要支出一筆清運費。這時房東也只好將這筆費用和其他欠繳的租金或損害賠償,一同列為求償的項目了。

由於留置權的行使,一般人並不太熟悉相關的規定,既然房客不知去向,東西也還留在屋裡,建議房東還是依本文前述的步驟,在取得執行名義後,直接依強制執行程序,就房客有價值的財物進行查封、拍賣或變賣來受償,比較省事。

強制執行法第45條:

動產之強制執行,以查封、拍賣或變賣之方法行之。

法蘭客最新力作: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2015年1月出版‧請向各大網路書店平台訂購 

其他著作:法律保護誰? 

2012年出版,已三刷

( 知識學習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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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betty&aid=350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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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水
2017/10/15 12:10

請問一下,目前房客已清空搬走,但尚未點交完成,我是否可以進屋內另租他人?

2.房客扣完兩個月押金後尚有欠款(未達兩個月),及違約金兩個月,這樣如何收取比較妥當呢?

麻煩你了,謝謝

(f19455491@yahoo.com.tw)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10-18 14:43 回覆:
若租約已到期,且房客確定已遷出租賃物,只是因故未能辦理點交,基於租賃關係已因租約到期而消滅,房東自然可以收回租賃物,另行招租。
至於房客前所積欠之租金或其他因違約衍生的責任,房東自可透過法律程序 (例如調解或民事訴訟) 來主張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煩惱的人
2017/09/12 15:57

法蘭克先生你好

想請問  名下房屋借住給親戚,結果近期發現他沒經過屋主(我)同意就轉租給別人(他們沒簽約也沒租金匯款的證明)   親戚最近去住精神病院,我們想把房子收回,但是那位先生卻打算賴在那不走(聽說後來也沒在繳他們之間所謂的房租) 我並不想也從未同意租給那位先生  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11)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9-15 17:37 回覆:

由於對方可能涉及無權占有,如果知道對方的姓名,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限期遷讓房屋,如逾期仍未遷出,可在考慮聲請調解或是起訴請求遷讓房屋及賠償相當於租金之損害。

以上說明~請參酌



2017/08/08 19:18
法蘭克先生您好
事情是這樣 我爸是房東 租給他朋友的朋友 
因他覺得既然是朋友的友人 那就無需簽約 也沒收押金
目前已租1年多 上個月鄰居告知我爸說他們販毒被抓
目前被收押還是關我不清楚 但我們不想租它們了
要把房子收回來 但警察說我們沒簽租約 他們不搬離也沒辦法
請問我該怎麼辦?難道要讓他們一直住嗎?鄰居都活在恐懼中...(sana1025b@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8-10 15:48 回覆:

沒簽租約不代表沒有租賃的事實,就算沒有租賃關係


只要你們要求對方限期搬遷,對方逾期不搬,你們還是可以透過法律程序主張無權占有,請求遷讓房屋


第一步,可考慮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搬遷,若逾期不搬,再考慮聲請調解或以訴訟方式為之


以上說明~請參酌


eco2009001@gmail.com
2017/03/17 20:18
您好,不定期租約已發 存證信函終止租約,因欠租已達四個月 簽約人是(老人)無資產,同住人女兒(租約沒載)但兩人都有簽名於欠款切結書, 女兒 有工作  能被強制支付嗎  要如何舉證是同租人?

我將其兩人戶籍逕行遷出,電話拒接 沒留地址  有老人的身分證影本, 請問有解嗎?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7-03-23 15:18 回覆:

承租人是父親,女兒只是同居人的身分,若房客欠繳租金,依法也只能對其父親請求給付欠租,原不及於其同居人女兒 (除非租約中房客另有提供連帶保證人,且該連帶保證人又正好為其女兒,始能將父女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向法法院求償)。

但你提及該父女二人均有簽名於欠款切結書,不知內容為何?如果是該父女二人均表明願就欠租負連帶清償之責,你自可將父女二人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求償;如果不是~還是只能向房客父親求償。

以上說明~請參酌


小詩
2016/07/18 12:22
廠房出租,房客製造很多垃圾,被人投訴污染...他們被罰錢...幾次後,他們搬家,卻沒把大量垃圾運走...只口頭說會慢慢清...但一段時間後,發現根本沒在處理....很怕再被開罰, 再開罰就是罰我們了.怎麼辦才好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7-21 23:28 回覆:

可考慮先寄發存證信函限期催告房客處理,逾期未處理,則先墊付處理費用清運後,再透過調解或起訴的法律程序向房客求償所墊付的費用。

以上說明~請參酌


急需知道..
2016/05/19 13:39
法蘭克先生您好
我是租屋的房客,因為其他房客天天都在故意摔門,共用廁所超髒,我請房東(其實只是代理的房仲)協助溝通,結果房仲說,你們不想住可以搬走啊,所以我們就開始找房子,但礙於怕先跟房仲說,她們會要我們馬上搬,所以我們找到房子後才跟他們說,租約是於五個月前早就已經就到期了,請問她們能夠因此壓扣我們的押金嗎?(sophietsen@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5-25 22:01 回覆:

租約早就到期,而你們也一直住到找到房子才打算要般,若租約到期後,你們仍持續繳納租金,房東也收了,雙方租賃關係變成不定期租賃,房客得隨時終止租約搬遷,房東理應無權扣留押金不還。

以上說明~請參酌


Phester
2016/05/10 22:30

法蘭客 您好,

我是房東,我遇到以下狀況,麻煩您給我一點建議,謝謝!!

狀態:

1.房客目前遲繳租金2個月,但我有收押金2個月。

2.房客涉及詐欺,有部分受害人的物品目前放置於房子內。

問題:

1.我是否需等待押金被扣光後,並再等兩個月,再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終止合約!?

2.季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後,我是否就可以再租給別的房客!?

3.租屋處 放置有多位被害人的物品,我該怎麼處理這些物品!?

(phester710@gmail.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5-11 22:13 回覆:

留言敬悉,於此回覆如下:

1.房客目前遲繳租金2個月,但我有收押金2個月。

A.押金應先扣抵完竣,再超過相當於2個月租金金額未繳時,方得提前終止租約;此時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客限期完繳所欠租金,否則所寄發之存證信函亦要併予預告將終止租約之訊息。

2.房客涉及詐欺,有部分受害人的物品目前放置於房子內。

A.雖不知你的依據或資訊從何而來?若真有此事,建議報警處理。

問題:

1.我是否需等待押金被扣光後,並再等兩個月,再發存證信函告知房客終止合約!?

A.已如前述。

2.寄存證信函告知終止合約後,我是否就可以再租給別的房客!?

A.最多只能要約,還不能與下一位房客簽訂租約,因為原房客還未搬遷,事實上你無法將租賃物出租點交給下一位房客。

3.租屋處 放置有多位被害人的物品,我該怎麼處理這些物品!?

A.報警處理~已如前述。

以上說明~請參酌


mo
2016/01/27 11:40

法蘭克先生 您好,

請問租賃合約(未公證),租期也未屆滿, 但房客不付租金已三個月, 兩個月押金也已抵扣完,

結果房客搬走, 也沒歸回鑰匙, 也無法聯繫到他, 他也無通知要解除合約.

且他之前使用電費也沒付,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請鎖匠和警察會同開門查看? 或是我們要先發存證信函請他返還鑰匙? 或要到法院提起訴訟?

(monica0629@msn.com)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6-01-28 00:58 回覆:

是否可以請鎖匠和警察會同開門查看?

A.由於租賃關係衍生的問題屬於民事糾紛,警方依法不會介入,除非有理由懷疑房客在租賃處有不法行為或自殺等涉及刑案之情事,否則警方不會陪你開門查看。

我們要先發存證信函請他返還鑰匙? 或要到法院提起訴訟?

A.正常法律程序的做法,已如本文章之說明,但有些強勢的房東,不怕被房客反告,實務上~直接找來鎖匠換鎖、清空房客物品的強勢房東,也是有類似案例的,但本人並不鼓勵大家採此游走法律邊緣的做法。一切依法行事,才是正道。

以上說明~請參酌


愷媽
2015/10/25 20:12
法蘭克先生您好,請教一個棘手問題…
當初簽約,是A先生跟我們簽約,他說是幫忙的,房東不是他
有問題找房東的話,接電話是B小姐,B小姐會一直換電話
所以,我們一直不知道房東長相和地址,給的電話也一直換
後來合約到期,人就銷聲匿跡,聯絡不到電話,押金被吃了!
合約書和鑰匙都被他們用各種理由收走了
寄存證信函,也被退,因為我們只知道租屋地址…
申請調解委員會,被拒,因沒房東正確地址
印象中有聽過B小姐說房東要賣房子
請問,我們押金是否要不回來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0-29 23:18 回覆:

A先生跟你們簽約,說是幫忙的,房東不是他

那請問~A先生是用自己的名義為出租人?

還是出租人另有其人,A先生只是以代理人的身分和你們簽訂租約?

因我看不到租約內容,你們留言又語焉未詳,建議你帶著租約書到政府機關的免費法律諮詢單位

去請教志工律師較妥。

建議本案應先確定出租人是誰,之後再走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即出租人)返還押金。

以上說明~請參酌


mai
2015/10/07 12:32
法蘭克先生你好:

謝謝法蘭克先生解答,房東答應退租金(剩下的4個月),但是押金沒收

請問所以如果其中一個房客搬走,房東就有權力收回鑰匙嗎?(我第一次遇到會收回鑰匙的,通常都是解約的時候繳回)

我會說基於安全考量是因為跟房東同住,所以他們也會帶他們的朋友回去,而我只是個女的自己一個人住,沒有別的意思,他們也有在其他房客不在的時候進入他們房間,他說有經過同意,但我還是會怕他們在我不在家的時候進入房間…不管這理由牽不牽強,一個人住外面就是會擔心…
(問能不能回收押金只是想問個希望而已…)

非常謝謝法蘭克先生替我解答!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frankbetty) 於 2015-10-11 15:40 回覆:

有法律問題來問,當然沒問題;也不要覺得不好意思

我個人在沒念法律前,和大家一樣~很怕碰到法律的問題

若不是有這樣的初衷,今天也不會在這裡寫部落格文章,附帶回答大家的問題了

通常對於讀者或格友的提問,我會儘量先分析個案情況,讓當事人自我思考一番

既然本案雙方的租約沒有約定的很具體,清楚到房東收回一副鑰匙後該怎麼辦,

而你擔心的問題也尚未發生  (因為法律大多數的時候,都是屬於事後救濟的程序)

有沒有可能自己換鎖自保?這個選項,我相信你們租約也沒有約定,但不表示不能與房東討論解決

畢竟妳有安全上的疑慮~

即便房東退還部分租金,卻扣了押金;如果你已搬出,還是多少希望房東再退還部分押金

你仍然可以試著去走調解的程序,請第三方(調解委員)評評理;或是打小額訴訟,請法院公斷

這些都是你的權利~ 不一定要自認倒楣的

以上說明~請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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