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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11:58:21瀏覽88549|回應22|推薦25 | ||||||
張三將自有房子租給小李子,租期1年,每月租金8千元,但雙方的租約未經公證。由於小李子常帶友人回家飲酒作樂,把房子搞得亂七八糟,而租約尚未到期,張三也無可奈何。終於租期即將屆滿,張三告訴小李子要收回房屋,不再續租,小李子竟告訴他,除非給他一筆「搬家費」,不然他要續住到底。張三要如何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具體做法】 步驟1 (1)定期租賃時 在「定期租賃」的情形,房東最好在租約期滿前一個月通知(通常是以存證信函催告)房客,表明租約到期不再續租,並請房客屆期遷離租賃處所。本案例中,張三與小李子定有1年租期,屬於定期租賃關係,房東可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在租約到期時搬遷。以存證信函請求返還房屋的寫法如下: 台端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期1年,此有租賃契約為證。茲因租期將於○○年○○月○○日屆滿,爰依民法第450條及第455條之規定,租約到期,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時消滅,本人不再出租予台端,敬請台端屆時依約返還房屋予本人,另尋住處,特函告之。 . 存證信函格式,請上中華郵政全球資訊網,網址: http://www.post.gov.tw/post/index.jsp 接著再點選→便民服務→下載專區→【存證信函格式】即可下載。 (2)不定期租賃時 如果本案例是「不定期租賃」的話,張三想收回房屋時,除了至少要在打算終止租約之日的前一個月,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房客,表明終止租約之意,並請房客屆期遷出房屋外;張三還必須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才行。這是因為土地法相對於民法而言,是特別法,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房東必須受到土地法第100條規定的限制。 土地法第100條: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 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由於土地法第100條是為了保障承租人權益所設的規定,除了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可以收回房屋外;其他條款都是以承租人有違法或違約的情形時,才構成收回房屋的條件。在房客沒有犯錯的情況下,房東要收回房屋時,通常也只能以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收回自住」的名義來主張。這時房東如果要通知房客終止租約及搬遷的話,存證信函的寫法如下: 台端自民國(下同) ○○年○○月○○日起承租本人所有座落於○○市○○路○段○巷○號○樓之房屋,租期未定。茲因本人房屋將收回自用,爰依民法第450條第2項及土地法第100條第1款之規定,終止貴我雙方租約,並請台端於函到一個月內清空搬遷後,返還房屋予本人,另尋住處,特函告之,敬祈配合是禱。 步驟2 如果房客無意搬遷或是置之不理的話,房東還是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的,一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另一是向法院提起簡易訴訟。 至於哪一種方式比較好?筆者認為,能最快達到讓房客搬遷的目的,就是最好的方式。 原則上,能先透過不需花錢的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來解決,當然是最好不過了,而且程序簡捷、迅速、有效;但如果房客連「要告就去告好了」這樣的話都說出口時,這表示雙方的關係已經鬧僵,甚至是翻臉了,那房東再怎麼無可奈何~也只好捨調解一途而就法院訴訟的程序解決啦!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的規定,房東與房客間因請求遷讓房屋、請求修繕房屋或請求給付租金、返還押金,甚至是對於租約中,作為房客的連帶保證人,房東請求負連帶保證責任等租賃關係所衍生的私權糾紛,都可以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來解決。 步驟3 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或是民事判決確定後,房東便可以要求房客履行返還房屋的義務;如果房客還是不主動履行的話,房東便可以法院核定的調解書或法院確定的判決書(連同確定判決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逕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收回房屋。 ※若租約曾經公證,則上述步驟2的程序即可省略。只要完成步驟1並以「公證書」為執行名義,進行步驟3的程序即可。 如何辦理租約公證?請讀者點選下列連結,參閱相關文章說明: http://blog.udn.com/frankbetty/3441861 《若租約屆滿或經依法終止,房客不搬,告房客竊佔罪或侵占罪的話,罪名會成立嗎?》 從刑法有關竊佔罪或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及實務見解以觀,此舉只有徒增訟累而已,房客絕大多數的情形是不會被起訴的,建議房東不必誤信傳言,而採此下策。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5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若租約是屬於不定期租賃的關係,房東收回房屋並不是為了自住或重建,而是打算出賣房子或另行出租給第三人,而且房客也沒有不符合土地法第100條所規定的任一款違法或違約情形時,另一種解決的方法,就是進行協商,找出一筆雙方均能接受的搬遷費,由房東支付給房客,作為終止租賃契約的補償。 .
法蘭客: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法律保護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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