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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1 15:48:29瀏覽33|回應0|推薦0 | |
斗轉星移大坪頂 讓證據說話 1150122
不要錢的最貴
「 不要錢的最貴」, 真的是一句至理名言,我從40歲開始有牙齒敏感的問題,隨著年紀的增加牙齦也會萎縮,牙齒及牙齦敏感的問題也更為加劇。
從感到牙齒敏感時,我就開始使用抗敏牙膏,剛開始是使用牙醫推薦的牙膏,但這牙膏既貴又不容易購買,所以那時是使用D牌的抗敏牙膏,效果也還不錯,使用D牌牙膏讓牙敏感的問題不太嚴重。
後來D牌牙膏價格也不便宜,而且各廠商陸續有出抗敏感牙膏,我一直覺得牙膏的抗敏原理差別不多,配方應該也差不多,通常抗敏牙膏的品牌會做促銷活動,我都會買來試試看,前一陣子在賣場看到C牌的抗敏牙膏進行促銷活動,牙膏的紙盒上還寫著:「24小時抗敏感保護」。於是我買了一套,包括二條牙膏並加贈抗敏感專用牙刷一把。
心想這是大廠的產品應該有一定的水準吧!等用到C牌的牙膏時,效果也差不多,所以就不以為意。
先前我試過幾個牌子的抗敏專用牙刷,發現有個牌子的軟毛抗敏牙刷效果最好,在大賣廠兩把裝要價160元,平均一把就是80元,前兩週我的抗敏牙刷用完了,心想反正有C牌的抗敏牙刷,就頂著用吧!
一開始用就覺得這牙刷的刷毛好硬,真的是抗敏牙刷嗎? 反正刷牙時力道用輕一點,應該就可以了。沒想到用幾天後,左上邊三顆臼齒開始有強烈敏感問題,接著連左下的臼齒也有冷熱敏感的問題,然後更慘的是連牙齦也會有強烈的冷熱過敏,感覺左邊上下牙齒及牙齦全都崩壞了,而且對冷熱的敏感程度變得很強烈。
喝冰開水會敏感就算了,喝冷水也會敏感,甚至連喝比體溫高一點的溫水都會敏感,沒喝水時都還會有一絲絲酸痛的感覺,這些天的不舒服,把我整的開始懷疑人生,這冷熱敏感的程度比候風地動儀還敏感,看牙醫也沒有用,年紀一到牙齒琺瑯質受損及牙齦萎縮是避不了的問題。
於是就到賣場買最近廣告打的很凶的S牌「專業抗敏護牙」牙膏,雖然價格比C牌及D牌的牙膏貴很多而且容量比較少,但是治療有效最重要,搞笑的是這S牌的「專業抗敏護牙」牙膏,竟然也來個買兩條牙膏送一把抗敏軟毛牙刷,我對這個贈送的牙刷還真的有點毛毛的,畢竟殷鑑不遠。
回到家中使用新的牙膏及贈送的牙刷,還好這牙刷真的是軟毛不會傷抗敏保護層,至於那把C牌的「抗敏牙刷」,我就拿來當蔬果專用刷子,因為手邊只有這一把抗敏牙刷,需要再買一套牙膏牙刷,於是我就想到大賣場買160元兩把的軟毛牙刷,出門前還特別拍了一張這把牙刷的包裝照片,避免到時買錯了。
走下樓突然心生一念,或許屈臣氏也有賣這牙刷,還是先到屈臣氏看看吧! 反正就在附近,走入屈臣氏後,我發覺一大堆的商品都貼上「多一元加購一件」的標籤,東找西找還真找到這品牌的牙刷,售價99元一把,但加1元可以再買一把。
覺得我會買幾把這牙刷? 我一次買了4把只用了200元,然後再用屈臣氏紅利點數折抵了51元,最後我以149元買了4把抗敏牙刷,平均一把37.5元,比賣場還便宜一半以上。
剛開始使用感覺新的牙膏及牙刷後,冷熱敏感症狀大為減輕,等到了第4天就恢復的差不多了,現在每次用這把C牌牙刷刷洗蔬果時,我就會想到:不要錢的東西最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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怪咖經濟學 如何追捕恐怖分子?
如果一個人每天抽兩包菸,持續抽三十年,運氣好沒有得肺癌,但卻因為肺氣腫而死亡,這可以說這是他抽菸的代價,是他的選擇自由。刑事命案發生凶手含其教唆犯與被害人之間,通常有因情、因仇、因財等因素,而凶案刑事偵查人員也通常是由這個三個方向開始調查起。
恐怖攻擊(恐攻)的被害者就沒有自主選擇或是因仇、情、財等原因,他們死於突然來臨的暴力,是無辜的受害者,恐攻的實施者既不想知道,也不關心可能受害者的生活、成就,也不關心受害者家屬所遭受的痛苦,這些人的死亡對恐怖攻擊者而言只是工具而已。
恐攻的最讓人覺得最無力的地方,就是難以防備,方式包括:火車上放炸彈、駕飛機撞擊摩天大樓、郵寄炭疽桿菌…等等,族繁不及備載。相對地,政府機關的對應之策,就是布署大量的人力及資源以保護最重要的目標。但這遠遠不夠,因為無法保護到每一個恐攻的可能目標。
如果可以在恐攻發生前,辨別出誰是高度可疑的恐怖分子,在他們企圖進行恐攻前,抓到他們進監牢,這樣就可以消弭恐攻於無形,這構想很簡單但是實務操作可就不太容易。好消息是恐怖分子的數量不是很多;但是壞消息也是恐怖分子的數量真的不是很多,導致相關單位在他們實施恐攻前,很難找出他們。
反恐工作向來以三個面向為主。
第一:想辦法蒐集可疑恐怖分子的個人情報,這個方式不僅非常困難而且具有危險性(可以參考卡通名偵探柯南的「黑暗組織」)。
第二:監聽所有的電子談話,這個方法除了有侵害個人隱私權外,在每天海量的電子談話資料,想從中辨識出恐怖分子還真的不容易,通常犯罪人都會使用暗語或代號,更別說是經過訓練的恐怖分子。
第三:追蹤可疑的國際資金流向,事實上每天有數兆的美元繞著地球跑,要找出可疑的資金,如同大海撈針,經統計發動美國911恐攻的19個人,動用的總資金是30萬3千美元,平均計算每個人用不到1萬6千美元。
那有沒有第四種方法?
賀斯里是一個在銀行工作的職員,曾經擔任過銀行中幾個職務,其中有一個職務是電腦程式設計師,他對這個工作比較有興趣,因為可以讓他對「銀行賴以運作的資料庫有基本的了解。」
賀斯里是個謹慎且對人類的行為有敏銳觀察的人,在品德操守也值得信賴,因此銀行指派他負責查察銀行內部員工是否有舞弊行為,經過一段時間的磨練,改為查察客戶的欺詐盜偽行為。客戶的詐欺盜偽行為對銀行構成極大的威脅,英國銀行因這類事件,每年損失15億美元,近來網路銀行的興起及銀行間激烈的業務競爭,使得客戶詐欺盜偽的案件增加更多。
曾經有段時間,信用非常容易取得,任何人只要有「心跳」,不論有沒有公民資格、工作性質、信用程度如何,只要走進英國的銀行,都能取得一張信用卡,事實上,連心跳這個要件也非必要,詐騙者也很樂意使用死人或虛構人物當人頭,當時銀行的徵信非常寬鬆。
賀斯里對各種族群的慣用技倆十分瞭解:例如西非移民是支票洗錢高手、東歐人擅長盜用身分,這些詐騙者手法不斷翻新,賀斯里成立了一支由資料分析師及檔案管理員組成的工作小組,他們撰寫能夠蒐尋銀行資料庫及察查詐欺活動的電腦程式。
這些程式設計師固然很高明,但詐騙分子也不僅高明且機靈,一旦舊手法被識破,就會立刻端出新的手法,這種快速變更的手法磨礪了賀斯里的能力,讓他進化到能夠像詐騙者般的思考,進而尋找出可能的不法情事,他的電腦查察系統也變的越精熟及嚴密。
這時作者李維特認識了賀斯里,開始思考賀斯里的電腦程式能夠過濾龐大的銀行消費金融資料庫,查察出金融詐騙者,那這些相同的資料有沒有可能也查察出其他的罪犯,例如潛在的恐怖分子?
從911恐怖攻擊者的金融交易資料顯示,他們有一些跟通常客戶不同的行為,包括:
1.他們用現金在美國開設的銀行戶頭,平均開戶金額約4千美元,通常是在大型知名銀行的分行開戶。
2.他們通常使用郵政信箱作為聯絡地址,且經常更換聯絡地址。
3.他們當中一些人定期收到其他國家以電匯方式匯入款項,或是以電匯方式匯出款項到其他國家,而且這些交易的金額都在銀行通報的限額以下。
4.他們多半一次性存入一大筆錢,然後每次提領少量現金。
5.他們的銀行交易紀錄不會映一般人的生活開銷,例如房租、水電瓦斯費、汽車貸款及保險費等等。
6.他們存款及提款時間並未呈現典型每個月一致性的態樣。
7.他們不使用儲存存款帳戶或保險箱。
8.他們提領現金或要求開立銀行支票的比率明顯高於一般客戶。
要事後追溯恐怖分子與銀行往來型態,比事前辨識出恐怖分子容易多了,而且這19人的素描,未必與其他恐怖分子的素描相同,需要過濾的資料很龐大,潛在的恐怖分子卻是非常少數。
就算銀行的查察系統具有高達99%的準確度,假設英國有500名恐怖分子,系統可以正確識別出495人,但在英國與恐怖主義無關的成年人有近5千萬人,那這查察系統就可能錯誤地,將其中50萬人辨識為恐怖分子嫌犯,這套系統過濾出太多的偽陽性個案,就算不被民眾、媒體詬病,光調查人員也無法負荷這麼大的工作量。也就是說想要追捕恐怖分子,準確度99%也並不符實際需求。
2005年7月7日英國倫敦發生四件穆斯林自殺炸彈客恐攻事件,一個在擁擠的巴士上,另外三個在地鐵,總共造成52人死亡,接著幾個月和這四個恐怖分子可疑特徵的一群人遭受英國警方逮捕,想必當時英國警方的壓力很大,不得不來個「全面清查」。結果其中沒有人被確認為恐怖分子,但若是這群人與四個恐怖分子的特徵相似到足以被逮捕,那麼或許可以建立這一大群人的銀行交易習慣,設計出一套有用的電腦查察系統。
由於英國當時瞄準的恐怖分子是伊斯蘭基本教義派而不是其他族群,因此被逮捕的可疑分子自然有穆斯林姓名,這成了最明顯人口結構的特徵,依據數據統計,姓氏及名字「都不是」穆斯林的人,只有50萬分之1成為恐怖分子嫌疑犯,姓氏或名字「之一」是穆斯林的人成為恐怖分子嫌疑犯的可能性是3萬分之1,姓氏及名字「都是」穆斯林的人則有2千分之1成為恐怖份子嫌疑犯。
此外可能的恐怖分子大多數是男性,年紀多半介於26歲到35歲之間,他們普遍的特徵:有手機、是學生、租屋族沒有自用住宅。
另外有幾個明顯否定指標:他們沒有儲蓄存款帳戶、不會在周五下午到自動提款機領錢或不會購買人壽保險。
因為周五是回教徒的禮拜日,中午前回教徒會前往清真寺禱告,所以周五下午使用自動提款機的可能性不顯著。在英國如果一個成年已婚男子育有兩個子女,購買人壽保險是明智之舉,可以為家人提供生活保障,但如果被保險人因實施犯罪而死亡或自殺的話,保險公司就不理賠保險金。因此一個有家庭的26歲男子,若他是恐怖分子的話,大概不會浪費錢買人壽保險。
透過這樣稱得上嚴密的查察系統,還是不夠嚴密,最終使這套系統大大提高辨識功效的指標,為了國家安全,作者及賀里斯被要求不得揭露細節,估且稱為X變數。
這個X變數有何特別之處?它不是「人口結構指標」而是一項「行為指標」。X變數用小而重要的方法,可以達到大大提升找出恐怖分子的機率。前面講的各項指標過濾時都是直接產生「是」或「否」的答案,但X變數不同,它衡量的是銀行特定交易活動的強度。
最後這系統產生優異的預測能力,賀斯里從銀行客戶資料中,得出約30名高度嫌疑的名單,根據他的估計,其中至少5人確定涉及恐怖活動。這系統並不算完美,因為錯認了一些無辜者,但效果絕對比從50萬人中找出495人嫌疑者好多了。
這份名單經由銀行轉交官方調查機關後,賀斯里就完成了他的工作,基於資料的性質,賀斯里可能永遠不知道自己是否成功,因為倘若他成功了,恐怖攻擊未發生,那他的成功就看不到。
這就是犯罪預防的工作不好做的原因,做好了預防不容易看出效果,犯罪發生後首先就被質疑的就是預防工作做不好,相反的,偵查犯罪就不一樣了,反正案子鬧的越大,偵查越敲鑼打鼓,如果破案了會得到一大堆的正面評價,沒有破案至少可以交待已經盡力了。
有個真實性存疑的扁鵲三兄弟流傳故事,話說扁鵲對魏文侯說,他有兩個哥哥醫術比他高超。
大哥醫術最高,在病人還沒發病時就透過望氣診斷出疾病,並將病情解決了,所以不為世人知悉。
二哥醫術次之,在疾病剛開始時就可以治癒,他的名氣僅限於鄉里間,被視為只會治小病的醫生。
至於老三扁鵲則是醫術最差,一定要等到病入膏肓、奄奄一息時才知道病因,因為下重藥讓病人起死回生,所以名氣最大,被世人尊為神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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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證據說話
人類社會遇有犯罪發生,總是要經過刑事訴訟程序追訴犯罪,依審判中的認定事實及適用證據來判定被告有罪或無罪,早期因為犯罪證據取得不易,但案件還是必需要審理,所以大多採取口供主義,就是以被告自告口供或證人的證詞,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在更古老的年代則是由神進行審判,有罪與否依神的指示辦理,這裡就不提了。
讀大學時就覺得這種「口供主義」實在是不切實際,人都有自利及掩過飾非的心理機制,被告會真心承認犯罪經過並願意接受懲罰,這世上大概只有兩種人會這樣做,一是聖人;另一種是經神病患。口供主義對絕大數的人是不適用,而且偵查人員破案心切下,刑求取供的情形一定會層出不斷。
近代文明社會開始採行證據主義進行審判,主張認定事實需依照證據,而且被告的自白不得作為認定有罪的唯一證據,也就是不再採取口供主義,而是依照證據認定犯罪事實,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進步。
但相對的,如果犯罪採證的科技不夠進步,或真的是缺乏證據,更甚者偵查人員的疏忽怠惰,都可以讓犯罪者逍遙法外,有些民國70至80年間的故事,因為當年的偵查科學並不發達,所以常常會發生犯罪者逍遙法外的情形,特別是被害人死亡案件,死人無法為自己辯護,在審理上更是困難,寧可錯放千人,不可冤枉一人,這不就是刑事訴訟法嚴格的證明的精神嗎? 當然這是理想。
最早有證據主義的精神,是古時候流傳下來斷案的三句話:捉賊見贓、捉姦在床、殺人見屍,如果沒這個證據,那就是無法定罪。特別是殺人見屍,大學修犯罪學時,讀過英國有個著名案子,案情經過大概是這樣子,單身的哥哥過世後,將其女兒交由叔叔負責照顧,某天這小女孩突然不見了,鄰人向警方報案,指稱可能是這個叔叔殺了他姪女,所以警察就開始偵查。
沒想到這個叔叔為了想證明自己的清白,偽造了一封他姪女從印度寄來的信,說她在印度生活的很好,請叔叔不要擔心。
這封信後來被官方查出是她叔叔所偽造,陪審團於是產生這樣的心證,認為如果叔叔沒有謀殺其姪女,為何需要偽造姪女的來信? 所以判定這個叔叔謀殺姪女成立並判處以絞刑,結果在絞刑執行過幾年後,這個姪女活生生地跑出來了,原來這女孩不服叔叔嚴格管教離家出走,但人死無法回復,所以自此以後殺人見屍成了英國認定殺人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我舉三件個人遇過的案子為例,來說明證據認定的重要及困難
第一件是我高中三年級時,我是學校的大哥之一,敢公然在校長室旁抽煙,校長要出來還需要先咳幾聲,請我們這些大哥們讓路,免得大家撞見了不好看,當年的我實在太不懂事了。
有天我到校上課,有個同學拿了兩張士林戲院的早場電影票,找我溜出去看電影,於是我把便當放進蒸飯箱後,跟同學兩人翻過學校的小欄杆,看電影去也,當年中正高中是全臺北市唯一沒有圍牆學校,中午回來吃個便當,睡過午覺後起來,覺得下午的課不重要,於是我就再翻過小欄杆到市立圖書館讀書。
結果當天早上發生一件事,數學老師在課間的休息期間,竟然把他準備好的數學月考題目,放在講桌上就跑出去抽煙, 先前曾經有次他煙抽光了,竟然問同學誰身上有煙? 我問他要做什麼? 他說他煙抽光了,於是我就從書包中拿了一根煙給他。
沒想到有同學發現這月考考題後,大家就一起偷看(請注意:我當時在看電影沒有參與),第二天數學老師發現考題外洩,這個師大數學系畢業的傢伙,竟然要大家不記名寫出當天有偷看考題的學生,我本想這可不干我的事,在旁邊看熱鬧。
結果沒想到,竟然有一個同學指證我有偷看考題,數學老師於認定我有偷看考題,而且全班只有我拒不承認,真的是罪大惡極。媽的! 這要我怎麼承認啊! 後來講嗆了,我只好找出這個給我電影票的同學,證明當天第一堂課我就閃人了,怎麼可能看到你的考題。
他說有人證明看到我偷看了考題,我很堅持要他說出誰,他最後終於說了是黃○○指證我的,課後我直接找黃○○理論,想打他一頓,他說出他認為以我的個性一定會一起看考題。這案子說明了人證的不可靠性,說實話如果我有在場,極大的可能也會看一看數學月考題目。
第二個故事,發生在民國77年我剛到軍法組支援書記官,第一次開偵查庭的時候,警方移送了一件結夥竊取財物罪案件,被偷的贓物是水泥攪拌車,因為這個犯罪集團有個成員在我們師當小兵,於是軍事檢察官把這小兵傳來。
在訊問時只見他呼天搶地的喊冤,頻頻用頭撞牆壁表示受到冤枉,我當年學校剛畢業,也算是年幼無知,還真的有些相信這傢伙可能真的是被冤枉的,過幾天再找被害人進行訊問,來的是一個中年商人,專營水泥攪拌車租車生意,他說的很氣憤,表示這些賊實在可惡,他最新買來的水泥攪拌車放在他租用的停車場最裏面,一臺要價新臺幣800多萬,他們很識貨,專偷這幾臺最新的水泥攪拌車。
當年一部水泥攪拌車的價錢可以買臺北市中山區4間公寓,軍事檢察官問被害人,可有什麼證據以資證明?他說他的停車場車輛及人員進出有錄影紀錄,當年錄影方式是用大盒的錄影帶,不像現在用硬碟就可以長期錄影,而且建置錄影設備的費用也很貴,後來當庭審視被害人所提供的錄影帶,發現我們這小兵赫然在列,他真的是偷竊集團成員之一! 要是沒有這證據,雙方各說各話還真的無法釐清真相,從此後我真的不太相信被告講的話,讓證據說話吧。
第三個故事,發生在幾年前我在公務機關服務的時候,有天一個70多歲的老頭跑來政風處陳情,我的科員接見這老先生,他竟然直接向科員下跪請求申冤,嚇了我科員一跳,他陳情原因是警察冤枉他,他說他騎車從可以直接左轉的路口左轉,再直騎過了國際路時,被交通警察攔了下來,說他是從國際路需兩段轉彎的路口直接左轉,於是開了張違規左轉的罰單。
我想這罰單也沒多少錢,而且這老頭提供的資料顯示,他行政訴訟都已敗訴確定了,可以說救濟途徑已窮,找政風單位陳情也沒有用,見到他又哭又跪的模樣,就交下去給警察局政風室查一下吧! 回報的結果真的讓我傻眼,警察有現場錄影可以證明,這個老頭子真的是從國際路上直接左轉到省道,我真的搞不懂,這老先生到底在堅持什麼? 他所花費的時間及成本遠高於罰單金額。
事實有時真的很難證明的,特別是刑事犯罪的事實,在所謂的罪嫌唯輕的原則上,要嚴格的證明犯罪真的很不容易,法院判被告無罪,只因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有罪,但可不是證明被告無罪。
這讓我想起民國70年間讀大學時有名的華定國殺母案,以後再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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