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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0/10 16:47:22瀏覽112|回應0|推薦0 | |
斗轉星移大坪頂 第一次辦理送達的案子 1150108
四光年外的比鄰星(參考摘要12月科學月刊)
這一期科學月刊的臺灣編輯,講了一個1982年他就讀美國加洲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天文研究所時的故事,當時UCLA天文系的研究生都需要分擔有關社會的天文科普責任,這也算一種為民服務,小至接聽詢問天文相關知識的電話,大到該校天文臺開放民眾參觀時負責導覽講解,有一天天文系系秘書帶著一抹奇異的笑容,給了他一封來信並留了一句:這次輪到你了。
作者打開信後有些驚訝,這是一封來自澳洲監獄的信,信中兩名犯人爭執哪顆恆星離地球比較近,到底是半人馬座南門二?還是南門二旁邊的比鄰星?因為整座監獄沒有人可以給出一個令人信服的答案,所以他們決定寫信請教專業,請求美國著名的UCLA天文系解惑。
作者說當他看到這封信時整個人都呆住了,心想澳洲監獄犯人的探討及爭論議題都是這麼高的水準嗎? 我突然想起10多年前探索頻道有一系列的英國天文物理學家霍金的物理專業影片。在影片的開頭有一段霍金的個人獨白,大意是:雖然我因病被困在無法行動的軀體,但是In my mind I am free,可以窮碧落下黃泉地研究浩瀚的宇宙問題……等等。
或許那些澳洲監獄的犯人也是相同的想法,雖然身體被困在澳洲的監牢之中,但是In my mind I am free,我的心可以學習及探討各種宇宙尺度的問題,可謂是「心自由了,人就自由了」,例如本問題涉及四光年外的比鄰星。所以想好好進德修業,除了到學校讀書外,在獄中也是一條光明之路,可以讓人心無旁鶩。勇猛精進個人的知識程度。
作者說他試著像簡易庭法官解決紛爭的方式,努力給個週延的科學說法,讓雙方都有臺階可以下,解說的內容非常詳細,主要如下:
一、我們說的半人馬座「南門二」是由ABC三顆恆星組成,其中南門二A及南門二B的大小與溫度都與太陽相似,彼此因重力牽引以橢圓軌道互繞,這就是所謂的雙子星,兩者最近的距離是12AU(AU是地球到太陽的平均距離的單位,約為1.5億公里), 最遠是36AU,AB兩顆星相互公轉一圈約需80年。
二、南門二C星又稱為「比鄰星」,距離南門二AB兩星有1.5萬AU(就是地球到太陽距離的1萬5千倍),因為距離遙遠,所以比鄰星公轉AB兩星一圈需要55萬年。會被稱為「比鄰星」是它被認為是離太陽系最近的恆星,或許名稱是來自唐詩的靈感:海內存知己,天涯落比鄰。所以中文被命名為比鄰星。
三、所以地球為觀察點進行觀察,有時比鄰星會比南門二AB兩星離地球的距離近,有時反而比鄰星比南門二AB兩星離地球的距離遠。作者收到這封信的時候,剛好是比鄰星離地球比較近的期間,此時比鄰星距離地球為4.23光年,南門二則是4.37光年,但在很久很久以後這個情況會改變,我私下算了一下大約14萬年以後。
因為南門二ABC三顆星是距離地球最近的恆星群,所以有很多科幻小說都是以這個南門二作為故事的主軸。最有名的就是長篇科幻小說「三體」,它因為得到這個被稱為「科幻界諾貝爾獎」的「雨果獎」長篇小說獎,而舉世成名。
三體這本小說的想像力實在很豐富且而有些特別理論,例如葉文潔提到的「宇宙社會學」、「黑暗森林法則」等,在這本小說中描述這三顆星「質量相近」且互繞軌道複雜,導致生活在這三個太陽附近行星的「三體人」因環境生態的強烈遽變有滅絕的危機,三體人於是向其四週找尋適合星際移民的行星。
三體這本小說的情節跌宕起伏,特別是對人性的深刻描述,連美國前總統歐巴馬都讚不絕口,但這篇小說的前題假設卻是與科學事實不符。事實上南門AB雙星以近距離互繞,是一個雙子星系統,比鄰星其量僅為太陽的12%,以55萬年週期遙遠地繞著雙星系統公轉。
所以南門二不是一個複雜的三星系統,而是穩定的雙星系統,三體人在這地方應該活的很快樂。我曾經看探索頻道的天文節目,講到在宇宙中的恆星應該以雙星系統居多數,倒是像太陽系的單星系統算是少數,甚至有學者猜測太陽是與遠方的一顆白矮星互繞的雙星系統。至於宇宙中三星系統的存在性不高,當三方重力的交互作用下,可能導致星球的碰撞合併,或是其中兩星的重力,將第三顆星拋甩出三星系統。
三體這本書我看過,覺得內容還不錯,真的可以看看,網路上電子小說就可以找到,不過這小說寫的很長很長,要費點時間閱讀。 在2016年歐洲天文臺發現在比鄰星旁邊有一顆行星(稱為比鄰星b),其大小與地球相近,又位在比鄰星的適合居住帶,這讓人對這個離地最近的系外行星有了無窮遐想,或許真的還有「三體人」的存在。
2016年有場記者會,結合了俄國富豪密爾納、臉書的祖克伯及天文物理學家霍金,他們發表了一個前往南門二「星際旅行」的夢幻想法,當時還不知比鄰星旁真的有顆行星,在這一期的科學月刊有這個突破星擊計畫的詳細介紹,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來看看,真的In my mind I am free。
他們計畫將數千片郵票大小的太空船,在太空軌道上以雷射光照射加速,讓這些太空船加速到光速的20%,預計20年後可以抵達南門二。這些小太空船攜有相機及發射天線,到比鄰星拍照片後,再以光速將資料送回地球。近10年過去了,這個計畫經費沒有到位,微小太空船也沒有造出來,計畫前景黯淡,原來的雄心壯志早已折戟沈沙,從科學計畫成了歷史故事,霍金也於2018年離世。
如果沒有科技突破,人類所謂的星際旅行都是夢想,目前離地球最遠的飛行器是航海家一號,它已經在太空中飛了50年,到2026年底它與地球的距離非常遠,以光速計算約是「一光天」的距離,比鄰星離地球是4光年,兩者離地球的距離差別之大可以想見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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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送達的案子
到師部軍法組支援書記官,分工上,軍法組的軍法官們主要工作就是從事軍法審判工作,其他的工作就是書記官的業務。不過軍法組有兩個文書兵,書記官的工作絕大部分就再轉包給這兩個文書辦,相對地書記官算是輕鬆的工作。
我工作之一是製作起訴書、不起訴書及判決書的裁判書類正本,聽起來事情好像很多,但事實上這工作我的部分很簡單,就是製作所有的軍法審判書類經核定回來後原本交給我,我轉手交給文書將手寫的原本用中文打字機製作正本,這製作過程正本及校對工作都是文書負責,並在書類後的署名蓋上軍法官書記官的私章,我的工作就是看看全卷案情及各種書類原本,然後順手蓋個章而已,就是因為太簡單了,我幾乎都會將全卷及不起訴書或判決書仔細看一遍,至於起訴書我平常不太看,因為判決書會提到。
等正本印出來後,我就依照刑事訴訟及相關規定,將這些起訴書、不起訴書、判決書或裁定的正本,送達訴訟相關人。
第一次收到軍事檢察官的不起訴書是一件數人共犯一罪的相牽連案件,在刑事訟訴法,這種叫「相牽連案件」,最好是由單一法院審判以避免判決矛盾發生,但因為這個案子共犯有三人,其中兩人為非軍人,另外一個是我們師的小兵,審判權不同不能由單一法院審理,這種情況軍法機關常常會等一般地檢或法院先不起訴或判決確定後,再依據確定不起訴書或判決認定的事實及軍法組偵查認定的事實進行審判,以避免發生判決矛盾。
這案子的事實從這三個共犯的自白是這樣發生的,我們師的小兵甲跟二個堂兄弟到○○火車站附近的酒家喝酒,在喝酒的過程中與酒客乙敬酒聊天,乙提問道:你們三個人是混哪裏的? 甲說他們是混在地這裡○○火車站的角頭,結果對方乙竟然說:「○○火車站我很熟,沒聽過你們啊!」
甲等三人因為覺得被人嘲笑沒有面子,在乙在喝完酒出了酒家門口,四人就起糾紛,最後的事實就是乙被人殺死,嫌犯就是甲跟他兩個堂兄弟,其中一個堂弟還是未成年犯,所以這個案子的三個嫌犯一個軍法審理、一個普通法院刑事庭審理、未成年人那一個則是少年法庭受理,還真的是一條魚切三斷,三方各分一段。
案子發生後,很快就查到嫌犯,但是被害人已經死亡,死人是沒有辦法為自己辯白及說明案發經過,於有關刑案的發生原因及行凶過程,只能依照相關人的陳述及現場證據,進行犯罪事實的認定,特別是本案中沒有證人可以證明案發過程,所以採用的事實都是來自這三個嫌疑犯的自白。
可以想像他們供述的事實與實際的事實間應該有不少的差異吧? 或許可能雙方早就有仇怨了,剛好在酒家相遇,就在酒家附近動手行凶,不若他們說的如此簡單,通常很少人會因為這一句「○○車站我很熟,沒有聽過你們啊!」就直接把對方給殺了。
如前所述,兩人非軍人由一個普通法院刑事庭審判、一個少年由法庭審判,另一個軍人則由軍法審判,軍法審判甲的這個案子就先停下來,等普通法院確定判決的結果,案子拖了一陣子,等到我來支援前不久,這兩人的不起訴及判決確定,法院認定的事實都是當兩方發生糾紛後,動手殺人的是甲的未成年堂弟,甲跟另一個成年堂兄弟只是在旁邊勸架,並未有實施殺人的構成要件行為。很難想像二個人衝突,另外二個人勸架,結果把對方給勸死了。
當時的偵查科技並不發達,臺灣的治安非常不好黑槍橫流,還有十大槍擊要犯的通緝排行,就如同先前所說,認定犯罪事實需依證據,人死了無法辯駁事實,端賴偵查犯罪的人依據相關人員的供詞及相關證據來認定,我們只收到一份不起訴書及一份確定判決書,至於該二人的相關偵審資料並沒有給軍法機關,所以我也不能看看偵查的過程是否盡到偵查之能事,軍法檢察官於是依據普通法院認定的事實及現場的證據,對甲予以不起訴處分是正確的,只是我心中有個疑問。
於是我問承辦軍事檢察官,這個案子我看起來,可能不像普通法院確定判決認定的事實那麼簡單,很多共犯犯罪後,在無法推缷責任的狀況下,常常會由其中一人扛起責任,而這個扛責的人常常是未成年人,因為未成年人依少年事件處理法會判的輕很多,我們假設一下,這個案子是不是也可能是這樣子,甲等三人共同犯罪殺人,然後由未成年的堂弟出來扛刑責?
軍事檢察官跟我說,少尉你說的有這個可能,但這必需要有證據支持,不然的話,他們三人口供一致是由未成年的被告所為,在沒有證據可以推翻他們的共同說法下,司法上也只能這樣認定事實。
其實在刑事訴訟法的嚴格證明的要求下,這結果我可以預期,很多政治人物在刑事庭判決無罪後,都誇大其詞的說司法已經證明他的清白,其實這是一個邏輯陷阱、一個詭辯,只能說司法沒有證據可以嚴格證明他有罪,至於他事實上有沒有犯罪,司法審判是沒有辦法證明,這是上帝的事,可惜大多數的臺灣人不能瞭解。
我沒到想到的是,甲這個案子不起訴確定處分送達後,過沒幾天我遇到的第一件驗屍案,被告就是甲,這個人也算是個凶神惡煞級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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