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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9/21 15:47:55瀏覽36|回應0|推薦0 | |
斗轉星移大坪頂 一件死刑案件 1141113
警告:本文涉有死刑執行過程,閱讀時請慎入。
進步的考古技術讓我們重返古世界 (參考10月科學雜誌)
現在的科技可以將一顆人類的顱骨,復原回生存時期的容貌, 從埃及法老王圖坦卡門到英國國王理查三世,我們常常在國家地理頻道或是探索頻道,看到這樣子的古人面目復原塑像。當然如果當年有留下人像或圖畫就更可能接近真實本人,最有名的是古埃及王后娜芙萊萊的胸像,她應該是長這個樣子,或是被美化成這個樣子。
在19世紀之前人們對於這些消失的歷史人物臉孔,主要依賴藝術家的想像力及創作技巧,憑著對人臉結構的瞭解程度及藝術手法,將一顆顆顱骨轉化成一張張古人的臉孔,這樣的復原方式過度依賴復原者(即藝術家)的主觀判斷,因此在準確性上常常被質疑。
19世紀後期德國解剖學家、人類學家韋爾克,透過記錄屍體的一系列軟組織,開啟了系統化的顏面復原技術。最有名的就是1895年(那一年日清簽訂馬關條約)針對一具疑似著名音樂家哈巴的顱骨進行臉孔復原,這種技術仍然有著復原者很大部分的主觀臆測因素,但至少加入了解剖學的科學知識,可靠性相對高了一點。
隨著人體資料不斷的累積,體質人類學與法醫人類學的研究進展,為顏面復原技術帶來更為穩固的科學基礎,開啟了體質及生物人類學家對於五官與骨骸關係的研究,為後續顏面復原的方法奠定了理論基礎。
雖然骨骼相較於人類的軟組織(皮膚或肌肉)可以保存更為長久,但事實上甫出土或刑事現場的顱骨會受土壤擠壓、風化、動物啃咬或各種人為因素的破壞,想要進行顏面復原過程,首先就要先對受損顱骨予以復原。
顱骨復原主要依賴專業人員像拼圖一樣,將碎裂的顱骨用特殊的粘著劑予以固定,缺少的部分則用石膏、黏土或3D列印的模件填補,特別是3D列印技術的使用,可以使用專業軟體配合人體資料的大數據,進行摸擬重組。
顱骨修復工作完成後,再來就是重建臉部外觀,研究人員不會在原始骨骼上進行重建操作(因為原件有其他研究的需求、保護珍貴原件、刑案證據、家屬要求領回…等等的事由),通常是使用斷層掃瞄或是3D列印等技術,重新輸出一個相同比例大小的顱骨模型,在這個模型上進行人臉重建。
重建臉部的核心原理在於:第一:顱骨的形狀與結構提供我們面部輪廓主要的基礎。第二:雖然個體間顏面有所差異,但人類軟組織的位置及生長模式是有規則可尋。
所以,透過特定方法來模擬肌肉等軟組織的厚度與排列,研究人員即可大致推測出該顆顱骨所有人的面部的樣貌。我只是有點懷疑,同樣一個人顱骨當然不會有很大的改變,但在不同年齡期樣貌差別很大不是嗎?人的胖瘦更是影響臉部樣貌,這在顱骨上應該不容易分辨出來吧? 我覺得最簡單的方法就是盲測,拿一顆有其生前照片的顱骨,送交專業復原人員予以復原顏面後,再與其生前照片比對,就可以比較復原的顏面及真實的顏面的相差程度,這樣可以瞭解其復原的能力到達何種程度。
上面說的原理似乎不難,但是在執行上,為了更貼近實真的容貌,精確瞭解軟組織生長的「規則」,就必需考量該個體的生理特徵,包括年齡、性別、族群及體重等因素,所以需要人類學家提供詳細的生物資料。
當顱骨的五官輪廓逐漸浮現時,復原的工作並未結束,真正的一張臉不在於骨骼與肌肉,而是更難考證的細節,例如頭髮長度、眉毛疏密及弧度、膚色、皮膚的質感,甚至是鬍鬚、疤痕或胎記等,這些在考古案例中大多欠缺科學依據,除非是在文獻、圖像或是DNA分析中找到直接的證據。
此一階段所重建的面孔,並非百分百重現當事人的真實樣貌,而是依據當時的科學技術與文化解釋等,透過專業的詮釋形成最佳的「推測版本」。
進入21世紀,數位技術的發展,CT與3D掃瞄技術被廣泛使用,透過電腦軟體的輔助,研究者可以在虛擬空間中,自由調整顱骨上的肌肉、脂肪與皮膚,提出一個古人不同年齡、體型及營養狀態下的多種模擬版本。
結語:現在顏面復原建立在解剖學、分子生物學、人類學…等等的科學基礎上,但最終賦予這些臉孔靈魂的,仍然是一種藝術性的詮釋與想像。所以我們以後看到這些古人的復原臉孔(例如圖坦卡門),不是抱著圖坦卡門「就是」長這個樣子的心態,而是根據科學的重建,圖坦卡門的真實長相「應該」和這個樣子差不多。
現在AI的發展速度很快,網路上已經有某個名人一生的簡短模擬影片,隨著資料庫更為擴大,或許不久的將來就有各種模擬古代歷史人物一生的影片,同樣的,這影片只是依據目前的歷史資料,這個名人(例如蘇東坡)應該是這樣子過了一生。
多年前有一個美國富人提到:我們將來都會復活(當然不是指未日審判來臨時的復活),隨著網路科技的發展,我們的一生個人資料都會被保存了下來(例如臺灣的戶政系統,不僅將現代人得戶政資料數位化,連日本時代的戶政資料也都數位化。)加上AI強力的搜尋及模擬能力,所以我們的身影將會在網路上被復活。
如果真有這一天,我們看到一個人一生的AI影片,也是依據現有的資料,這個人應該是這個樣子過了一生,而不是他的一生真的活成這個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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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死刑案
76年11月下旬步校預官訓練結訓,下部隊抽籤抽到苗栗292師,分發到874旅步3營步三連當排長,當時連上有一名回役兵,回役兵指的是犯了刑案執行完畢、假釋或其他原的停役後,再回到部隊繼續完兵役的士兵,他們犯的罪以逃亡罪為大宗,再回役分發回軍隊時,就由上面直接分發到各基層連隊。
部隊的主官管對於這些回役兵管理上也很頭疼,因為逃亡過的士兵再逃亡率極高,所以通常連衛兵都不敢讓他們站,萬一他們想不開要逃亡,站衛兵又是脫離部隊掌控的最佳時機,這時帶著槍直接逃亡,那禍就惹大了。
逃亡罪在軍中是小罪,當年占8成以上的軍事犯都是逃亡罪,但攜械逃亡可是重大犯罪,依照當時的陸海空軍刑法,攜械逃亡最高可以判處死刑,而且發現有人攜械逃亡,要立刻向陸總部及各憲兵隊…等單位發布逃亡通緝,這通緝發出去為什麼有一份副本給陸總部? 就是這案件已經錄案到陸總處軍法處,就算人回來了一定是進行軍法審判,誰也不能把這個案子給吃掉。
如果不讓回役兵站衛兵,那要他們做什麼工作? 大多是當伙房兵或是不用拿槍的工作,讓他們乖乖的待到退伍,我連上因為連長開了一個洗衣部及福利社,這個回役兵就負責在洗衣部及福利社幫忙。
這個回役兵看起來像個小癟三而且不常太講話,你也不知道他到底在想什麼? 對他的模樣的最好描述:很像是在賭場幫忙賭客買香煙及檳榔跑腿的豎仔,或是在色情理容院門口拉客的皮條客,我跟他幾乎沒有說什麼話。在76年12月某日我跟幾個士兵聊天時,很難得他也在其中,當時他面無表情淡淡地吐出一句,他今天早上被指派到后里觀看師部軍法官執行死刑,我直覺因為他是回役兵,上面才會指派他觀看死刑執行。
不久我到874旅旅部支援綜合聯絡官,過年放假前的一個旅部周會,旅長李友生對大甲東營區的所有官兵訓話,他提到大家快放年假了,放假期間務必要遵守相關規定,並提到今年本旅兩個士兵放假出去,竟然犯下結夥搶劫殺人案,他們兩人後來被抓回來後,其中一人在軍事看守所每天夢到死者來討命,一直無法入睡,他最後受不了向軍法官自認他們的犯行,導致另一名共犯被判死刑並在年前執行。
我聽到旅長的這些話,只覺得這件事離我很遠,死者討命之說應該是犯人自己的心理問題,有些十惡不赦的壞蛋,像陳進興、胡關寶或十大槍擊要犯之類的殺人犯,他們殺的人可多了,就沒有死者向他討命嗎?
二個多月後我收到命令到師部軍法組支援軍法書記官業務,為了瞭解死刑案件的執行程序,將這個案件的偵、審及執行卷看過一遍,才知道這個案子的始未。
這兩個犯罪人就稱為甲及乙吧!甲乙兩人不僅是同鄉,而且還有親戚關係(是「表兄弟」還是「堂兄弟」我不確定),巧的是兩人新兵受訓後都分發到292師,而且又都在874旅的步兵連服役,這兩個人在當兵之前就不是守規矩的人,應該也是地方上的問題人物。
因為大甲東營區在臺中縣大甲鎮往外埔鄉的小山頭上,所以一般在此服役的軍人,休假時都會到大甲火車站搭乘客運或火車離開,這一次甲、乙兩人排好同一假次,放假時結伴離開營區。
收假的日子到了,甲、乙兩人並未按時回到大甲東營區,於是部隊依規發出離營通報到師部參一科及軍法組,當時軍法組對於單純逃亡案件,都會給連隊7天的時間,讓連隊想辦法把人找回來,如果過了7天沒有回來,軍法組就向相關單位發布通緝,全國的憲兵單位特別是逃兵住所地的憲兵隊,就會開始搜捕遭通緝的逃兵。
因為甲、乙兩人超過7天仍沒有回到部隊,於是這兩人的通緝就發了出去,過一陣子這兩個人被憲兵逮捕後,送交師部軍法組審理,軍法組就以他們涉犯逃亡罪為由,將這兩人羈押到后里軍軍事看守所,進行後續的軍法審判。
原本這是一件單純的逃亡案件,依正常的程序審理,為了避免共犯串證串供,在審理期間通常是採分離審問,除非是要他們對質供述不一的事實,結果在第一次審理時,甲出庭後竟然當庭向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表示,他們在逃亡期間犯下搶劫殺人案。
初聽聞甲的陳述,在場的軍法官都不太相信,心想這傢伙該不是在看守所關煩了,想到外頭透透氣所以胡扯另犯重罪,這種情形真的發生過,有些泯不畏死的犯人為了想到外頭透透氣,甚至利用這種外出查案的機會逃亡,是有可能故意謊報另犯重罪。
軍法官當庭訓斥了甲一頓,甲還是說他們真的犯下殺人搶劫罪,而且死者每天晚上都會來向他討命,讓他連續多天無法入睡,軍事檢察官懷疑地看了甲一眼,問甲你們真的有搶劫殺人? 沒有說謊? 甲表示他絕對沒有說謊。
於是軍法官要甲將犯罪過程陳述一遍,依據甲的供述,休假當日甲與乙兩人結伴要回家鄉,當時他們身上並沒有多少錢,他們在大甲火車站搭上候客的計程車,指示司機載他們前往后里,他們在搭車前已計畫搶劫這名計程車司機,身上並帶有小刀做為犯罪工具,從大甲到后里有一條縣道名為「甲后路」,是大甲海線往山線的主要道路,中間會經過臺中縣外埔鄉。
在車子到外埔鄉時,他們要計程車司機將車子停下來,拿出刀來要求計程車司機將身上的錢都給他們,計程車司機看到這兩個小鬼想搶劫,於是進行抵抗,過程中甲、乙兩人將計程車司機殺了,洗劫完司機的財物後,兩人將計程車及受害司機棄於偏僻的荒郊野外後,開啟了亡命之路。
軍事檢察官對甲的供述還是半信半疑,雖然甲不斷重申所供述為實,軍法官還是認為甲的說法可信度有問題,為了避免讓甲耍了,要求甲畫出棄車棄屍的位置圖後將甲還押,然後指示師憲兵到甲供述的地區查證,確認甲的供述是否屬實。
沒想到憲兵回報,在那個地點發現一輛遭丟棄的計程車,而且車內還真的有一名男性死者,這下子確認甲的供述屬實,既然找到了屍體,軍事檢察官就帶著我師父到外埔鄉進行屍體勘驗。
這些事是我聽我師父說的,他當初在場也以為甲在說謊,軍車苗栗開到甲后路後由憲兵帶路,車子在小路上東轉西轉,最後開到一處偏僻果園後方的小路上,終於看到計程車及車上的屍體。
時值盛夏中部地區天氣炎熱,屍體在野外放了這麼多天,已經腐爛非常嚴重,依據我師父的說法,他覺得最麻煩的是屍體上有一大群綠頭蒼蠅飛來飛去,在進行屍體勘驗時,這蒼蠅有時還會停留在活人身上,沾過腐屍的綠頭蒼蠅帶有很多細菌及微生物,這些蒼蠅在他身旁飛來飛去,讓他覺得很難受,我看著屍體照片,想像一下當時的情景,還真的有些可怕。
於是我養成了一個習慣,凡是我外出驗完屍體回來後,將公文袋扔在辦公桌上,先跑到浴室將全身洗乾淨,所有身上穿著的衣物全部換下洗乾淨或送洗,再回辦公室整理這一次驗屍的死亡勘驗卷,幾趟下來,師部軍官連同仁看到我下午3、4點跑去洗澡,就知道今天我去了什麼地方。
自古刑事審理上有一句話:捉賊見贓、捉姦見雙、殺人見屍。有了甲的犯罪過程供述並找到了被害者屍體,案件成立,於是再提訊乙,乙因為甲已承認搶劫殺人之事,所以也坦誠認罪,民國77年的陸海空軍刑法的刑度很重,光是軍人結夥搶劫就是唯一死刑,搶劫殺人也是唯一死刑,特別是犯了人命案件那更就軍法難饒了,我前一陣子找到當年的陸海空軍刑法,經過多次的修法後,法條內容與現今相差很多。
這裡有一個問題,甲是在開庭時向軍法官表示犯下結夥搶劫殺人案,當時偵查機關並不知道這宗犯罪及犯罪嫌疑人,所以甲的自承犯罪有刑法上自首的效力,依當時的刑法,自首屬量刑上必減事由,相對的乙則是被知道犯罪行為後才承認犯行,屬於訴訟上自認,只能是量刑上的考量依據,非審判量刑時的必減事由。
一審判決結果:甲判決無期徒刑,乙則判處死刑。依刑事訴訟法一審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判決,自動上訴二審,二審由國防部軍法局審理,因為案件證據確鑿,二審判決很快就下來,上訴駁回。
師部軍法組收到確定判決後,就依我先前提過的程序執行乙的死刑,至於甲則是移送軍事監獄執行。
我看了執行前、後的照片,乙是一槍斃命,執行的過程沒有受太多的罪,倒是看到乙的母親在領回乙屍體的筆錄頗值得玩味,當軍事檢察官問她對本案的執行有何意見? 我師父在筆錄上只簡單寫了一句:我對同案被告不滿。
從這一句話,我試著想像乙的母親在庭上口頭上到底表達了什麼?合理判斷有三種可能。
第一:我兒子是個好孩子,都是被甲帶壞才犯下這個案子。
第二:兩個人是一起犯下這件重大刑案,結果乙判死刑,甲卻判無期徒刑,她對這個判決結果不滿。如前所述,甲的自首在刑法上屬於必減事由,這樣的判決在法律上沒有問題,以前也有計程車司機姦殺女乘客,只因牠自首所以判無期徒刑的案例。
第三:這個案件本來不會東窗事發,要不是甲自承犯罪事實並供出她的兒子是共犯,她兒子的犯罪行不會被發現,這個害死她兒子的甲竟然只判了個無期徒刑,她對這個出賣她兒子的甲感到不滿。
這是我第一次衝讀死刑執行卷宗,事後我將前後的事實串連起來,發現原來76年底連上回役兵被叫來觀看的死刑執行,就是執行乙的死刑槍決。當年徵兵制下所有體檢合的役男都必需進到軍中兵役,所以各種不良分子或是社會敗類都得要服兵役,例外情形只有依照當時的兵役法,遭判處以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之刑罰者,免役。這人以後就不用當兵了。
有些人知道軍法的嚴酷,平常為惡鄉里到了軍中倒是乖的很,但也有不少本身出自地方的角頭或是惡性難改,服役前就已經前科累累,當兵後依然如故犯下重罪,等到軍法審判時就後悔莫及。
我當排長時就有小兵號稱他家是流氓世家,欺負善良同仁被我修理,他還跟我嗆聲,後來我到師部軍法組後,有天我和師部憲兵官監督禁閉室的日常操課作業,一進禁閉室看到近30個關禁閉的士兵,在禁閉室內的小廣場上立正不動,在烈日下進行二個鐘頭的日光浴,我看了一下這人群被理光頭關禁閉的士兵們,發現那個跟我對嗆的小兵顏○○赫然在列,我走到他面前,叫了一聲他的名字,唸了一句:你還是不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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