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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轉星移大坪頂 當年軍中執行死刑的程序 1141023
警告:本文涉有死刑執行過程,閱讀時請慎入。
有關XFEL顯微攝影技術(參考科學人9月雜誌)
我們身體裡的DNA每天都會不斷地在發生損傷及修復中交互進行,為了確保DNA的完整性,避免細胞發生損壞,人體會將這DNA修復工作交由「DNA修復酶」負責,在研究上,這種酵素幾乎是一瞬間就把DNA修好了。先進的技術只能看到修復前、後的DNA分子靜態結構,但是看不到酵素催化反應的過程。
臺灣中研院生化所蔡明道院士與國際團隊合作,利用「X光自由電子雷射」(XFEL)的顯微技術及巧妙的實驗設計,首次捕捉到酵素修復DNA損傷的動態過程。
這XFEL是專門用來研究捕捉飛秒(10的-15次方秒)時間級距的分子動態,這原本是晶體學研究的關鍵儀器,可以捕捉到化學晶體的變化過程。因為X光是高能量的電磁波,而且無法用鏡面反射的方式增強其能量,所以必需要建置近2公里的直線加速器,另外還需要有放大輻射線的相關設備,因為設備建置及維修都很複雜,整組設備甚至連一座足球場也裝不下,所以這套儀器運作的成本也是十分驚人。
目前全球只有美、日、德、韓、瑞士等5國有XFEL,全世界需要使用這套設備的科學家,都必需經過一番競爭程序才能取得使用權,如果科學研究團隊的提案不能特出於其他研究團隊的提案,就得不到操作XFEL專業團隊的青睞,沒有作實驗的機會,而蔡明道帶領團隊的蛋白質研究計畫,陸續在日本及瑞士完成這個實驗。
生命正常運作需要各式各樣的酵素(酶),酵素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修復遺傳物質DNA的損傷。以長鍊形式存在的DNA會經歷多種損傷,其中最常見的就是紫外線的打擊損傷,常見的情況是DNA序列上相鄰的兩個胸腺嘧啶,受到紫外線打擊後,結構上融合成一體。
「光解酶」就是專門修復此類損傷,它會來到發生事故的DNA分子附近,把打結的DNA修理好,斷開回復原狀後脫離目標。這一連續的分子結合、反應與再分離的過程極為短暫,從來沒有人目睹這個過程是如何進行。事實上,人類未曾見過任何酵素的運作,因為酵素的作用時間太短了,連電子顯微鏡也來不及捕捉。如果知道這細節就有應用的潛力,包括在化學合成與製藥方面。
蔡明道表示,酵素從開始催化到形成產物,就像一部電影,所謂影片其實是一幅幅拍攝畫面連貫而成。研究團隊透過XFEL取得18幅畫面,人類總算能見到酵素作用的真實過程。
這18個畫面包括了三個階段:修復DNA、酵素活化位置恢復、DNA恢復原本形狀、酵素脫離。這三個階段所需的時間差異相當的大,如果以「奈秒」(10的-9次方秒)計算,僅需10奈秒DNA的損傷就修復完畢。活化恢復位置需要500奈秒。最後一階段DNA回復為雙螺旋的歸位及酵素脫離則需要20萬奈秒。
因為XFEL能分辨出更短的時間的差異,因此可以進一步剖析第一階段中,DNA損傷經歷哪些恢復步驟。從這些觀察顯示,酵素的催化過程比以前科學家所認為的複雜。維持遺傳物質的穩定對生物至關重要,不然就會發生基因突變,所以DNA一旦受到損傷,最好能馬上修復,從XFEL的觀察證據顯示DNA受到損傷後,人體經歷極短的時間內的一系列步驟就可以恢復原狀。
講了一大堆DNA,記得民國69年高一生物課本首次看到DNA遺傳基因,這還是我生平第一次聽到DNA這個名詞,可見當年臺灣的科普知識多麼的不太發達,46年過去了人類對於人體DNA的瞭解已經深入許多。
DNA的發現是科學家法蘭西斯-克里克(Francis Crick,1916年6月8日—2004年7月28日),英國生物學家、物理學家及神經學家,於1953年與詹姆士-華生共同發現了「去氧核糖核酸」(DNA)的雙螺旋結構,二人也因為此一發現而得到了1962年諾貝爾獎,獲獎原因是「發現核酸的分子結構及其對生物資訊傳遞的重要性」。克里克在2004年因癌症病逝於美國加州,他的同事科赫曾感嘆道:「他臨死前還在修改一篇論文;他至死仍是一名科學家」。
至於另一個得主詹姆士-華生,他的爭議事件可多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到維基百科去查一下,他是1928年出身,現年97歲還活著,這個網頁有提到他的主要爭議見解:https://scitechvista.nat.gov.tw/Article/C000003/detail?ID=9a3001c5-262c-446d-9180-496287887787。如果仔細讀一下你就會發現,他的觀點及見解跟川普差距不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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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年軍中執行死刑的程序
從我被找來支援軍法組書記官後,我知道要在最快的時間將業務上手,依照工作分工,理論上書記官應該是最沒有事的工作,但是組裡幾個軍官中,少尉軍官軍階最小,所以要負擔雜務性的文書作業工作,理論上還要管理軍法組二個文書兵的勤惰差假。
組長還開玩笑說我是「文書長」,這兩個文書請假的假條需要我蓋章同意,對於這件事我只有一個原則,你們兩人喬好就可以了,反正一定要有1個人在軍法組輪值。這些文書兵編制在師部連,所以他們請假的假單,不僅要師部科組幕僚軍官同意,師部連連長必需看到師部幕僚軍官蓋章同意後才敢准假,不然臨時有任務找不到人,這師部連連長會被幕僚軍官K。
我來支援第一天師父馬德隆就交接給我一個綠色的大鐵櫃,我們習慣叫這個櫃子為「證物櫃」,打開這個櫃子除了需要鑰匙外,還有一道號碼鎖,裡頭由上到下有好幾層,主要是放刑事案件個案的犯罪物證,當時的犯罪物證除了有開山刀、一些凶器外,還有一包安眠藥,那是一個姓毛的士官強姦女筆友的犯罪工具,後來我還收到一包劇毒的氰化物的證據,以後會寫到。
這鐵櫃的最下面一大層只放兩個綠色的軍用文書袋,右邊的是「死亡勘驗公務袋」,左邊的是「執行死刑公務袋」,師父告訴我,不要不信邪,有些事就是這麼邪門,這兩個袋子平常日子千萬不要碰,除非是任務來了才能拿出來使用。傳說如果摸了這「死亡勘驗袋」不久部隊就會發生死亡事故的意外或是凶殺案。至於執行死刑執公務袋,想也知道這東西是個不祥之物。
這兩個袋子有個特色,就是每次入櫃前,書記官會將下次使用所需的各式筆錄用紙、屍體檢屍圖、死亡證明書…等等的空白紙表備好,而且這兩個袋子各有專用的紅色硃砂印臺、利百代的藍色印臺、釘書機、捲尺…等,一旦需要進行驗屍,打開櫃子直接揹起勘驗袋就可以出發,需要執行死刑時,也不用再做任何文書資料準備。
在我服役期間就蕭規曹隨,每次外出驗屍回來,完死亡勘驗卷整卷後,最後會檢查一次,將需要的消粍品,例如筆錄用紙、屍體檢屍圖、釘書針…補齊,這些東西萬一沒有帶齊是會惹禍,因為有時屍體所在地位在荒郊野外,臨時沒有圖、紙、釘書針及印臺就麻煩了,準備這些東西就是我的工作之一。
我的師父第一次見到我時就擺明了說,下次萬一要驗屍或是執行死刑就輪到我上陣了,他說他在師裡當了1年5個月的書記官,就執行槍決了兩個死刑犯,算是運氣不太好。
前面講過刑法的審判與執行有個大原則,就是「人命大如天」,所有死刑判決案件的偵查卷、審判卷及執行卷都是永久保存,同樣地,屍體勘驗卷也是規定永久保存,另外死刑執行卷及屍體勘驗卷都得再陳送陸軍總令司部軍法處複核,確認執行過程或是勘驗結果無誤。
先講一件事,我大概是八字比較重些,在我任擔任軍法書記官任內沒有執行過死刑,聽執行過死刑的軍法官說,他寧願去勘驗屍體,不管屍體是腐爛到什麼程度,反正就是執行一項工作,而且還是抱著做善事的心態,讓死者可以入土為安或是為其伸冤,但是執行死刑犯槍決就不一樣,在心理上就有些負擔,因為把死刑犯提領出來時,還是這一個活生生的年輕人,不久之後就會變成一具屍體,那真的是殺人的感覺。
我一來就坐在我師父原來的辦公桌,我師父退位坐到旁邊一張空的辦公桌,在打開辦公桌的抽屜時,除了一大堆印章外,還有一枝完好未用的羊毛毛筆。我好奇的問我師父,這枝毛筆有何用處? 只見他露出一抹詭異的笑容,告訴我說這枝筆是執行死刑時使用,而且部隊遇有死刑犯要槍決前,軍團級以上的長官就會事先預訂這枝「執行過死刑的毛筆」,因為有長官們相信這枝筆執行過死刑,具有正義之氣可以避邪,同樣這毛筆也是使用一枝再買一枝,千萬不要一次買個一打回來備用,然後他就將這枝毛筆交接給我並說「以後看你的了」,結果我沒有用到,就將這支筆再交接給我下一任的軍法書記官。
在我師父退伍前,我一般軍事審判實務及驗屍工作都執行過幾次,所以沒有什麼問題,比較有問題的是「執行死刑」的處理程序,我就只能從閱讀近期的幾件死刑執行卷中學習。
當時的軍法是二級二審制,原則上,一審是配置在各部隊的軍法組審判,普通案件上訴二審,在陸軍由陸總部軍法處覆判庭審理,若是一審判決死刑或無期徒刑的案件,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自動上訴二審,這兩種案子的二審則是由國防部軍法處負責審理。除了少一個審級少,當年對於死刑案件的二審的判決通常很快就下來,從抓到嫌犯、偵查上訴、一審判決及二審判決,前後最快不到4個月,查過網路資料,有關中華民國來臺後,遭軍法單位判處死刑槍決的人數有多少? 國防部仍不公布,我猜想應該不少吧,當年光就我們師有不少死刑執行卷。
臺灣因為從76年7月15日解嚴,軍人除了犯殺人案件外,不太會判死刑,但外島還是屬於「敵前」,當年的陸海空軍刑法,有不少「敵前」犯本罪者加重處罰的規定,看了一篇老兵文章,民國76年他在金門南雄師服役,有小兵逃亡下海,被抓到後判處死刑,而且是由師長在師部集合場,集合全師官兵訓話後公開執行。
軍法組的文書有一個是師專畢業,他後來當上了臺北市某著名公立國小的校長,查了一下網路資料,他於113年8月1日公立小學校長退休後,到私立小學當校長,可以省得被一些怪獸家長或是老師濫告。他有一項專長就是寫得一手漂亮的毛筆字,不要小看這本事,在當年可以非常需要的技能。
當案件一審判處死刑並將相關案卷送交國防部軍法局上訴二審後,就得要開始準備相關的死刑執行程序,如果二審改判為無期徒或有期徒刑,那就直接將犯人直接發交軍法監獄執行,當時有「新店監」及「臺南監」兩所軍事犯監獄,若是二審將案件發回並指定由其他單位更審者,就將人犯連同卷宗移交給新的一審軍法單位更審,但上面這兩種情形發生的可能性非常小,通常都是上訴駁回上訴死刑確定。
依規定軍法組收到二審判決死刑確定的判決書及相關檔案卷後,必需於5日內(這個期限我不確定)執行完畢,這時整個軍法組都必需動起來,首先是專簽師長,陳明該案件經國防部軍法局覆判死刑確定,依規定應予以執行槍決。
然後要將這個判決的要旨,公布在師部大門口旁邊的牆上,這個公告大小約是全開的白報紙大小,要旨約略是:本部隊士兵○○○因犯○○殺人罪,經國防部軍法局覆判死案確定,依規定將於5日內執行…。當時可沒有什麼電腦印表機輸出,全賴毛筆寫得好的文書,將這個長篇公告寫好。我只有一個疑問問我師父,把這個公告貼在師部大門口示眾,師長不把我們殺了才怪?
我師父賊兮兮的對我說,師長當然會把我們宰了,雖然規定要公告沒有錯,但是沒有規定要公告多久啊,他都是要文書寫好了,拿著照相機帶著二個文書,到師部大門口衛兵司令旁邊貼上這公告,拍照證明確實有經過公告程序後,立即將這個公告撕下來。想想也沒有錯,有依規定公告了而且還有相片為證,前後公告不到3分鐘,有誰會看到才怪?
然後要將這二審確定判決書正本一份,送交后里軍事看守所駐點軍事檢察官,因為看守所也要一份判決正本存卷為據,並請看守所進行死刑執行的相關配合準備,當時10軍團有兩個軍事看守所,一個在后里軍另一個就在10軍團,因為10軍團所屬各軍事單位很多,所以關押在軍事看守所等待軍法審判的軍事犯很多,每年要槍決的死刑犯也不少。
再來就是開一個死刑執行協調會,出席者主要是軍法組軍法官、政三科監察官、師部憲兵官、師憲兵連連長、該士兵所屬單位的輔導長及所屬各旅、指揮部(炮兵、後勤)及獨立營連的輔導長。
協調的內容包括人犯押運路程的安全維護,這部分由憲兵單位負責,法場劫囚的案件可不只有電影上才會發生,執行槍決的處所在后里軍靶場。該名死刑犯所屬單位輔導長的任務,主要是通知死刑犯的家屬到場,等人犯槍決後由家屬領回屍體及遺物,總不能把屍體扔在靶場不管吧 !
至於其他單位的政戰主管,則負責將其所屬各連隊的不良分子或是不服管教分子,集中以卡車載到靶場觀看死刑的執行,通常每連指派1至2人到場觀看槍決執行,因為要保密而且有的單位駐地離后里靶場很遠,這些觀看死刑執行的士兵,常常是睡到凌晨3點,突然由輔導長叫醒起床著裝後,直接上軍卡載到后里靶場,天方亮直接觀看執行死刑,這種驚嚇程度對於心理上的衝擊很可怕,比看恐怖電影還可怕,這算是當時各師的一種軍法教育宣導方式。
臺灣現在已不太執行死刑,而且也不會用這種「殺雞警猴」式的軍法教育宣導,不然有人看了槍決現場,回去得了PTSD還可以要求國家賠償,但說句老實話,這種血淋淋的軍法教育效果還真有效,看過網友的論壇,有些在連上欺負善良的不肖士兵,看過槍決執行現場回去後,不僅變乖很多,而且還會反過來勸同仁當兵要好好當,千萬不要違法亂紀。
執行死刑的憲兵是由駐在師部的憲兵排班長負責,當時苗栗算是個小地方,292師的憲兵連除了是師憲兵外,還得負責苗栗地區的地方憲兵任務,憲兵連連部就在苗栗市區,師部則駐有一個憲兵排,負責師部側門站崗,只有軍車可以從大門直接開進去,人員都必需從側門進出。
另外並作為軍法組使用的軍事警察,遇有押送人犯任務都要指派憲兵押送,通常是將人犯上銬後,用軍車送往軍事看守所羇押,這個駐師部的憲兵排有4個班長,這時就要他們到軍法組用抽生死籤的方式,誰中籤就得負責這一趟執行槍決的工作,若是已經執行過死刑任務的班長,則豁免不用再抽這次的生死籤,我心想去年槍決了2個士兵,那就有2個憲兵班長執行過任務了。
想也知道,這幾個憲兵班長可能當兵前連雞都沒有殺過,結果竟然抽到要執行死刑槍決任務,心理的震憾應該很大吧 ! 有一次一個班長帶一個憲兵到軍法組押解人犯,我師父事後跟我說,上次○○○的死刑槍決就是由這班長負責執行,他開完槍後一臉蒼白全身顫抖,連站都站不穩,我心想廢話,第一次殺人當然會嚇壞。
分工完畢後,就等待執行槍決那一天的來臨,當天一早天未亮,師部餐廳提早供應早餐,吃完早餐後大家上軍車前往后里軍看守所。負責安全維護的憲兵則荷槍實彈,負責從軍事看守所到后里靶場,沿路的交通管制及人員管制,閒雜人等不得接近靶場。
等到達后里軍看守所的軍事法庭,執行檢察官會命令看守所的憲兵將人犯提領出來,製作死刑犯的死刑執行筆錄,問明犯人的年籍資料後,檢察官會對人犯問說:你涉嫌犯○○殺人罪,上訴二審後經國防部軍法局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現在要執行死刑,有無意見? 我在死刑執行卷看到這執行筆錄這幾句話時,覺得這句幾話有夠恐怖,簡單口語就是:你犯了○○○罪,現在案件確定要執行死刑槍決,你還有什麼話要說嗎 ?
我看過幾個執行死刑個案卷,大多是回說沒有意見,沒有看到當場喊冤枉的情形,可能他們心中早已預料有這個結果。作完這個死刑執行筆錄後,要將人犯前、後、左、右各拍一張照片為證,待執行完畢後需再對倒在地上的屍體翻身前、後、左、右再各拍一張照片,證明被槍決的人犯身分無誤,作為確定受刑人確實死亡的證據,為了避免有營私舞弊、法場換人類似的事情發生,這些照片都收錄到死刑執行卷中,執行後限期送陸總部軍法處覆核。
拍完照後人犯隨即押上軍車,直接載往后里靶場,靶場的憲兵會拿出由看守所提供的最後一餐、香煙及高梁酒讓死刑犯使用。大多的死刑犯大都吃不下東西,僅喝酒及抽幾根香煙,但依習慣憲兵都會餵死刑犯吃滷蛋,至於這傳統規矩怎麼來的? 我就不知道了。
憲兵會依照固定「五花大綁」的方式將死刑犯綑綁後,我查了一下網路,這五花大綁的方式現在竟然有AI教學,還真的嚇了一大跳,讓受刑人跪坐在地上並由軍法醫官用聽診器確認受刑人心臟的位置,再用紅色的粉筆標記受刑人心臟的位置。
然後就由執行槍決的憲兵班長上場,在幾乎貼近受刑人身體的地方,對其心臟直接開槍,有受刑人一槍就結束了生命,也有受刑人因為射擊意外,總共射擊了5、6槍才死亡,待受刑人疑似死亡後,再由軍醫官上去聽診,確認受刑人已經死亡,此時再由執行檢察官拿起毛筆沾上紅墨水,在先前受刑人製作死刑執行筆錄的簽名處,將其姓名予以塗紅,這有點像古代監斬官在死刑犯的名牌,圈上紅色的墨水。
此時再請受刑人部隊的輔導長,將受刑人的家屬從外面帶到現場製作家屬筆錄,想也知道受刑犯的家屬都是哭哭啼啼,連話都不一定說的清楚。這筆錄在詢問完家屬相關年籍等相關資料後,檢察官直接問,今天執行死刑的受刑人與你有何關係?(同時用手比了一下,受刑人屍體的方位。)大多是女性親屬來收屍,家屬會回:我是他的媽媽或是其他身分關係。
然後執行檢察官會問家屬,對於受刑人因犯罪依法執行槍決有無意見?有哭到說不清話只能表示搖頭表示沒有意見,有認為受刑人是冤枉的,我還讀過受刑人母親對同案另一個被告僅判無期徒刑表示不服。其實這是有原因的,因為另一個被告在軍事法庭因逃亡罪受審時,當庭自首他們逃亡期間曾經犯下結夥搶劫殺人案,依刑法自首必減規定,所以判無期徒刑。
人死不能復生,家屬怎麼說,在場的軍法書記官就直接記載在筆錄上,最後執行檢察官會問家屬,今將死者屍體交由你處理,有無意見? 死者將予以土葬還是火葬? 依當時規定,屍體如要火葬必需取得軍事檢察官同意,並在死亡證明書上蓋上「准予火葬」的欄位。
問完家屬筆錄,軍事檢察官會問明家屬需要幾份死亡證明書正本,由軍法醫官製作受刑人死亡證明書,軍法醫官蓋上職章後,再由軍法書記官及軍事檢察官蓋上職章,同時也需將一份死亡證明正本存收錄於該名犯人的死刑執行卷中。等家屬拿到死亡證明書後,就由家屬在負責聯絡的連隊輔導長協助,聯絡殯葬業者處理處理後事。
當受刑人執行槍決後,在場觀看死刑執行的士兵們就先行離開,待完成屍體交付手續後,除了看守所的憲兵在現場協助家屬及處理刑場善後外,其他的人就離開現返回部隊。
當時軍中的習慣,死刑犯都是操靶場執行死刑槍決,後來因為民眾抗議,因為一大早就聽到死刑槍聲會被嚇到、在馬路旁邊的靶場上執行受到驚嚇…等等原因,後來民國七十七年國防部軍法局下令,以後國軍不得在靶場執行死刑槍決,而是借用法務部各監所的刑場執行,並且附件還有張表,載明所有地區的軍法單位,應向何監所借用刑場,臺中監獄刑場是我們執行死刑規定要借用刑場的監所,把人犯從后里看守所押到臺中監獄執行,這段距離還真的有點遠。
回到部隊師部辦公室後,軍法檢察官會再上一個簽給師長,陳明受刑人業於○○時○○地執行槍決。軍法書記官則是將這所有的書類、資料、整理成死刑執行卷,等幾天後相片洗出來錄卷,最後由書記官編頁製目(就是編寫頁數並像書本一樣製作目錄)後,在卷繩上貼上封條並蓋上書記官的職章。
對於比較特別的執行死刑案,例如因犯重大貪污罪一次槍決5名受刑人的案子(這案子以後會講),軍法組會找錄影業者到場拍攝製作執行現場的錄影帶,作為以後軍法教育使用,想不到這卷錄影帶後來還有別的用途。曾見過網路上有不少軍友被找去參觀死刑執行。
大家都以為當時的成功嶺是新訓單位,上面有兩個預備師,一年除了接三梯大專學生集訓外,平常則是作為一般新兵的入伍新兵訓練,因為新訓單位受訓學生來來往往,而且成功嶺的新訓幹部都是經過特別挑選(我當年在步校報名就沒有被選上,不過也還好沒有被選上。)所以這兩個預備師的軍法組,可能是全陸軍最單純的軍法組了,平常主要的工作就是辦辦新兵的軍法教育、督導督導師部禁閉室之類的行政工作。
但是預備師還是有實兵營,依照當時的編制,成功嶺二個預備師的步兵旅是新訓單位,負責新兵的訓練工作,如遇戰時召集預備軍人補充後,即可成為實兵野戰師,如果是步兵單位,受召的預備軍人直接發枝步槍,編入步兵營旅,就可以上戰場作戰了。
至於步兵師作戰時的最重要火力支援,炮兵單位可不能這樣辦,不可能將炮兵預備軍人召集後,未經再訓練就直接開上戰場作戰,不然前面的步兵真的有被自己人轟死的危險,所以炮兵及其他補給、裝甲等需要專業的兵科,在成功嶺的二個預備師還是採取實兵營編制,也就是在成功嶺還是有正常編制的炮兵營單位。
民國77年6月20日臺中縣霧峰國小,發生2名國中女生遭姦殺案,嫌犯不久就抓到了,是一對親兄弟陳志明(28歲)及陳寶源(21歲),這對心理變態的兄弟,其中弟弟陳寶源當時正在臺中成功嶺的炮兵營服役,當年不論軍法或是普通法院犯強姦殺人罪都是一律死刑,現在則有可能會認定被告「心理變態疾病」而逃過死刑,後來陳寶源因為軍法審判比較快,民國78年初就執行槍決,哥哥也判處死刑經過三審定讞後,於79年5月在臺中監獄執行死刑。
軍法審判死刑案件確定的速度就是比普通法院的速度快了很多,這也導致幾年後發生的蘇建和3名死囚涉嫌強盜、強姦及殺人案,是否為冤案無法續查的問題?當年案發可以確定有行凶的犯人,因為只有現役軍人王文孝,因為其軍人身分(海陸99師軍人)在民國81年1月11日就被軍法執行槍決,但是蘇建和等3死囚案直到81年1月12日地方法院才進行一審審理,因為王文孝在偵查及軍法審判筆錄中,皆供稱本案確有共犯,而且王文孝在被軍法槍決前,仍表示蘇建和等人確有涉案,有句俗話「賊咬一口入骨三分」雖然沒有其他的事證或人證足以證明蘇建和等人確有涉案,但因同案被告的自白被當成他們3人犯罪的證據,這個案子不斷被最高法院發回更審,3人在死刑與無罪中徘徊折磨。
有關同案被告自白的效力問題,是那幾年國家司法考試的熱門的考題,蘇建和3名死囚案最後於101年更三審判決無罪,再依速審法規定不能上訴而確定。如果當年王文孝沒有那麼快,就被海軍陸戰隊99師軍法組槍決,釐清本案相關的犯罪事實及警察到底有無刑求逼供等問題? 可能比較容易些。
上面講過成功嶺的軍法單位因為業務較為單純,以軍法教育為主,已經多年未執行死刑犯槍決,等他們需要執行死刑槍決時,想想10軍團中近幾年內哪個軍法組執行死刑案件最多,然後就直接想到我們師,他們的軍法官直接打電話給我們軍法官,請益死刑的執行過程,因為電話中實在講不清楚,後來我們直接借給他們一卷錄影帶參考,就是那一卷一次槍決5名受刑人的錄影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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