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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01 17:09:36瀏覽16|回應0|推薦0 | |
斗轉星移大坪頂 牛內場女郎被搶案 1150409
神奇的生物科技:天蠶變
研究發現,蜘蛛絲是強度最強的天然纖維之一,強度約是同尺寸鋼絲5倍,但是蜘蛛具有獨居性,難以集體養殖產絲,而且蜘蛛吐出來的絲也難以收集。
聽起來像是科幻電影的劇情,但生物科技領域對這個問題,目前已經有了重大的突破!科學家確實已經研發出能吐出「類蜘蛛絲」的基因改造蠶,這種蠶是基改生物並不存在自然界。
這項稱為「基因剪刀」技術的核心構思很簡單,蜘蛛絲雖是自然界最強韌的纖維之一,但蜘蛛具有領地意識且會互相殘殺,無法像蠶一樣大規模集體養殖,有不少朋友小時候應該養過蠶寶寶吧 ? 如果可以讓性格溫和且產量穩定的蠶寶寶代工,生產出類蜘蛛絲的蠶絲,是個最佳解決方案。這個世上真是「只怕想不到,不怕做不到。」
蜘蛛絲的強韌度結合了高強度與高延展性,在強度上, 足以媲美高級合金鋼材。韌性:吸收能量的能力極強,比凱夫拉纖維還優秀。技術突破上,透過基因技術將蠶的基因改造,使蠶生產的絲發生變化。科學利用各種基因編輯技術,將蜘蛛的「大壺狀腺絲蛋白基因」植入蠶的基因組中,這種大壺狀腺絲蛋白基因的序列通常非常大且重覆性高。
目前的研發的基改蠶,其吐出的複合絲在韌性上已達到天然蜘蛛絲的水平,在某些實驗數據中顯示,其強度甚至比防彈背心常用的凱夫拉纖維還要高出數倍,怎麼看起來有點像金庸小說鹿鼎記,韋小寶那件刀槍不入的護身寶衣 ?
與傳統蠶絲或石化人造纖維相比,這種基因改造的蠶絲具有以下特點:
超高強度:可用於手術縫合線、防彈衣、人造韌帶。
生物相容性: 蠶絲本身與人體的相容性高,適合植入式手術醫療。
永續生產: 蠶可以大規模養殖,生產過程比合成纖維更環保。
輕量化: 極高的強度/質量比,適合航太或運動器材。
雖然在技術上可行,但想要進行商業化生產還有幾個門檻:
基因穩定性: 尚必需確保這些基改蠶的下一代蠶寶寶,也能穩定地吐出相同質量的絲,換句話說,就是這種基因改造蠶具有確定複刻基因的繁殖能力。
絲蛋白純度: 如何讓蠶吐出的絲中,再提高蜘蛛蛋白佔比,最終達到純蜘蛛絲的極致性能。
成本控制: 基改技術的蠶的初期研發與篩選成本極高,商業投入勢必需要考慮成本控制的問題。
更絕的是除了蠶外,科學家們還嘗試「基因改造羊」,企圖透過羊奶分泌蜘蛛絲蛋白,但目前成果,基改羊的產能效率比基改蠶低很多,畢竟蠶本來就是為了產絲而生的生物,羊可不是。
如果這種基改蠶絲技術全面普及,未來我們的衣服可能輕薄如蟬翼,又能堅韌到刀槍不入,不過我還是那個觀念,這種革命性新產品優先使用的項目,仍然會是國防產業。
有時想想人類這樣積極從事各種生物的基因改造,代理大自然的演化功能,該會不會有天搞出基因改造的「超級人類」,利用改善人類的基因而加強身體功能,例如、體能、記憶力、抗病能力和壽命……等。這不僅是天下大亂的問題,霍金認為這種超人類具有強大的競爭力,會導致現存未基改人類的滅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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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肉場女郎遭搶案
某日上午某地區憲兵隊押一個軍法通緝犯到軍法組,這個嫌犯身上有不少的擦傷痕跡,倒不致於致命傷,如果有骨折以上的嚴重傷害,軍事看守所會拒絕接受這樣的嫌犯羈押,原因很簡單,近來曾經有幾件軍事犯羈押沒幾天,就在看守所內不明原因死亡的案例,經過解剖的結果,發現這些死者身上都有骨折或內出血的傷勢。
為此國防部軍法局特別下了一項專案指示,要求軍法單位羈押嫌犯之前,應先檢視確認嫌犯無重大傷害或行動不便的情形,這個命令很長,首先說明了近來發生的嫌犯送至看守所後,不久即死亡的案件,解剖死者屍體都發現有嚴重骨折或內出血。而且這項專案指示還特別講明,相關移送死亡嫌犯的憲兵隊是哪幾個地方憲兵隊,我看了一下就是那幾個憲兵隊,特別是○○憲兵隊移送的通緝犯,就發生了二、三件。從這內容可以看出哪幾個憲兵隊有凌虐嫌犯的行為。
從此之後,凡是這個○○憲兵隊移送來的嫌犯,在辦理人犯交接前,我都特別會要求嫌犯脫光只穿內褲,查驗一下身上有沒有傷痕,並要嫌犯跳幾下、做幾個伏地挺身,看看嫌犯有無痛苦的表情,有時候被打到內出血是看不來,但是嫌犯活動一下,就可以看看表情有無異情。都沒問題後才會收下嫌犯及憲兵移送書、筆錄等資料。
不看仔細檢視會出大麻煩,如果我們收了通緝犯,但是后里軍事看守所認為傷重不收,那我們軍法組就慘了,這嫌犯你要怎麼處理?將其關在禁閉室?照規定嫌犯不能在師部禁閉室過夜,原因是曾有重大犯罪的軍事犯,從禁閉室逃出去,從此下落不明。
聽我師父講,這件事就發生在我們師部(後來我在FB的292師群組,有軍友確認這一件事。) 依犯人所犯的罪一定會判死刑,結果軍法組收到嫌犯時,依當時的模式羈押及關禁閉都是關在禁閉室,兩者有獨立的關收空間,沒想到這嫌犯竟然從禁閉室逃出,從此消失於茫茫人海,再無任何消息。
我師父還跟我說,他曾經聽到一種說法,嫌犯的家境及背景不簡單,安排嫌犯偷渡潛逃海外取得新身分,至於真的還是假的,我就不知道了。就因為這件事,更改了軍事犯的羈押的地點,各軍及軍團設有獨立的看守所,除了有軍事檢察官駐點,而且管制嚴革 。
不要懷疑人在困境中的能力,我就曾經遇過一件在憲兵抓捕中,企圖跳樓逃跑致小腿骨折的逃兵,因為腳骨折的原因,后里軍事看守所不收,只能先放在師部看守所,想不到不久幾名關禁閉的士兵竟然逃出禁閉室,這名小腿骨折的逃兵也在其中,厲害啊 ! 軍法組立即對這幾名脫逃犯發出通緝,後來陸續有抓回來。
這個牛肉場女郎搶奪案子,經軍事檢察官經過訊問後,將嫌犯予以收押,我看了一下憲兵移送資料,原來這小兵酒後騎機車,搶奪了一位年輕女士的肩包,經被害人大呼搶刦後,有見義勇為的路人甲,在機車經過身旁時一腳將機車踹倒,制伏嫌犯後報警處理。被害人及見義勇為的路人甲,都在警察局製作警詢筆錄,被告經查明是軍事逃犯後,警方就讓當地的憲兵隊來提人。憲兵隊也做了簡單的筆錄,就將嫌犯送到軍法組。
在警詢筆錄及憲兵隊的筆錄中,被害人指稱嫌犯騎機車經過她身旁,突然「伸手」搶奪她的包包,在協助制伏嫌犯的路人甲在筆錄中亦稱,親見包包在嫌犯手中,我特別看了一下這被害人的個人資料,她是○○歌舞團的舞蹈工作者,看了這個○○歌舞團的名字,心想這不是牛肉場嗎 ? 被害人該不會是牛肉場的跳舞女郎吧 ?
對於被害人及路人甲,在刑事訴訴訟的過程中都具有證人的身分,偵查期間必要時可再次進行訊問,軍事檢察官再綜合提出相關事證後起訴嫌犯。所以我發出傳票,請被害人在指定時間到軍法組接受訊問,第一次發傳票有人收了,但被害人沒有準時出現,我再發出一張傳票,並蓋上「抗傳即拘」意思的大章,通知被害人如果不來出庭,我們將會強制拘提她進行訊問。
發出第二次傳票後,被害人還是沒有準時出現,當我真的準備指揮憲兵前往拘提她,因為政三也有收到這個案件的通報,先前政三監察官問我,如果被害人不來應訊,你們要怎麼辦 ? 我回答: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辦理,指揮憲兵拘提她。
應該是監察官跟軍事檢察官提到我的主張,二天後軍事檢察官突然問我:少尉,你真的要憲兵拘提被害人來庭 ? 我說:對啊 ! 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證人拒絕接受傳喚,必要時得拘提之。這是因為證人以親自見聞做證,所以可以拘提,至於鑑定人的專業意見,因為具有可替代性,拒絕傳喚時沒有規定得予以拘提。
軍事檢察官嚇了一跳,訝異的跟我說,少尉千萬不會拘提被害人,你想想派憲兵拘提一個牛肉場舞者,會惹上多大的禍事。我問那她不來怎麼辦 ? 軍事檢察官說憑警詢筆錄的陳述、被搶的包包證物等,就可以起訴嫌犯了,硬把她抓來她,她死不作證怎麼辦 ? 少尉,不要惹事 ! 我心想老大你們說不拘提,不干我的事那就這樣吧 !
當嫌犯搶奪罪被起訴後,被告家屬找了一名律師,律師來電要求閱卷,當時的閱卷就是把全案資料影印回去(包括被害人及路人甲的警詢筆錄,所以律師可以知道被害人及路人甲的個人資料),影印費用就由被告律師支付,當時沒有自動影印機,光是印這一大堆的資料,我可花了不少時間。
不久我們收到被害人家人的電話,指稱被害人已經出國了,什麼時候回來不知道。
在進行言詞辯論前,被告律師提出答辯狀,內容大意是:這個案子純屬誤會,被告當時酒後騎車不穩,機車通過被害人身旁時,機車的右照後鏡勾到了被害人的包包,並不是被告故意伸手搶奪被害人包包。
真的是:法庭的被告有講故事的權利,法官有盡全力判斷故事真實與否的義務,有個名詞「案重初供」是有其道理。
當正式進行言詞辯論時,被害人還是沒來,路人甲倒是願意出庭作證。當傳喚路人甲證人時,他說事發當時他聽到有人大喊「搶劫」後,順勢踹倒被告機車,他沒有注意到被害人的包包,是在嫌犯手上或是在機車的右照後鏡上,審判長提示路人甲的警詢筆錄問道:那為什麼你在警詢筆錄上,會說機車倒地時,被害人的包包在被告手上 ? 路人甲說:那是警察自己寫的然後就要我簽名,我事實上真的沒有看到。
按理路人甲與被告律師應該不認識,不是嗎 ? 但是路人甲在當庭作證陳述時,眼神不斷望向後方的被告律師好幾次,依照路人甲的肢體語言,這些話該不是被告律師教他的吧 ? 依照此一思路,被害人家屬電話通知被害人出國,不知何時回國…等,該不會也是這律師教的 ?
被告陳述時,表示當時因為喝過酒,他的神智有些不清,他沒有伸手搶奪被害人包包,確實是照後鏡勾到,他也因此騎車變的不穩才會摔車,至於警詢筆錄及憲兵隊的筆錄都是被迫簽字認罪。
神奇喔 ! 證人跟被告的陳述內容,都與被告的答辯狀相互應和,我怎麼看怎麼奇怪,開完庭後我跟檢察官說,被告及路人甲的證詞應該是被告律師教的,他回問了我一句話:少尉,你能證明這一點嗎 ? 見鬼了,這種事除非內閧,不然外人怎麼知道。
最後判決結果,被告證據不足,無罪。但是他違規酒後騎機車,直接抓去關禁閉,按規定禁閉可以關15天或是30天,我們特別優惠被告讓他關足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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