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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閣揆不同政黨 遇事故哪個黨該負責 未釐清政治權責 暴露憲政罩門(聯合報 2000-04-01)
2008/05/24 10:35:29瀏覽120|回應0|推薦0

陳水扁先生邀請唐飛先生組閣,確實是在現有體制下的一步好棋。外界的反應多集中在討論唐內閣在兩岸關係、族群和諧、和國內穩定等方面,所能夠發揮的正面功能。不管最後唐先生能否順利組閣,本文無意探討個案或個人對政局的影響,因為個人的影響是短暫的,而國家體制的健全發展卻是長久的。在這段尋找閣揆人選期間所引發的相關問題凸顯了我國憲政與民主體制,在政黨政治,責任政治,以及政府體制上都面臨重大的問題。

責任政黨政府(responsible party government)的理想是許多政治學者追求的目標。美國政治學界甚至在1950年代組成一個特別委員會撰寫報告,來研究如何朝此目標改革。這個理想的基本要素如下:第一、各政黨在選舉前提出不同的政見讓選民選擇。第二、選民依政見作投票決定。第三、當選人及政黨在就任後努力實踐競選政見。第四、下次選舉在野黨提出不同政見供選民選擇。從這幾個要素來看,我們距離理想的民主政治還有很長一段距離,而其中結構性的因素是很大的阻礙。在總統制國家,總統直接向選民負責,作的好不好,四年後的選舉自有公斷。而在內閣制國家裡,內閣向國會負責,彼此可以用不信任投票及解散國會來相互制衡。在台灣的雙首長制度下,最為人詬病的是總統和閣揆的權責不清。行政院長是憲法明訂的最高行政首長,但是其權力來源來自總統的提名。行政院長和總統的權力分際將會是最主要的紛爭起源。過去同屬一黨的情形還比較單純,政治責任由一黨來承擔。在目前的情況下,如果行政院長是總統的幕僚長,那麼我國就是偏向總統制,而行政院長的任命也無所謂黨對黨的協商問題。施政成敗,由總統在四年後向人民負責。即便如此,還是存在著平時總統有權無責而行政院長有責無權的現象。假若行政院長果真是最高行政首長,那麼內閣人事應該由閣揆主導,而總統的權力僅止於憲法明訂的有限範圍裡。而為了要謀取立法院的穩定多數,黨對黨的協商不但不是分贓政治,而是歐洲內閣制國家的常態。這樣的政黨協商之後,才能夠清楚地界定哪些政黨是聯合內閣下的執政黨,以向人民負責。這兩種看法採行任何一種,貫徹實行,其實都還行的通。怕的是執政當局在不同的情況下採行不同的解釋,才是真正的亂源所在。在平常施政時把行政院長視為幕僚長,直接指揮閣員,影響部會決策。在發生重大事故遭致選民不滿時,又把閣揆視為最高行政首長,要求他下台負責。這種情形在過去屢見不鮮,不過牽涉到的只是個人利益,執政黨還是要負全責。在目前雙首長分屬不同政黨的情況下,權責的釐清就格外地重要了。 

不管是清流共治也好,超黨派全民政府也好,還是跨黨派全民入股,都強調國家利益在黨派利益之上,並進而引伸各黨派的人都可以一起來入閣,這個想法其實並不符合民主政治及選舉時提出的政黨輪替理念。果真如此,政黨可以加以解散,由民眾不分黨派地直接選舉適任的閣員即可。這樣的團隊更可能達到清流共治的目標。政黨本來就是由意識型態相近的人組成的團隊,以在選舉中贏得政權為目標。那一個團隊贏得選舉,就應該由其團隊負起執政的責任。不同的團隊,在平時由在野政黨監督執政黨,在選舉時相互競爭,才是政黨政治的常軌。選舉理應是選民決定國家未來走向的集體抉擇。然而目前的台灣政治,在選舉時候選人基於選票考量不願意在政策上採取明確立場,而選後又沒有清楚的政治權責劃分,使得選民在選舉時無從選擇政見,平時無法追究責任。在國家經歷五次修憲後,竟然連基本的憲政體制都還無法釐清。看來我們在民主政治的旅途上,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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