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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8/25 20:50:11瀏覽206|回應0|推薦0 | |
許陽明:「 蔡瑞月舞蹈研究社」古蹟定位之後 由蕭渥廷、蕭靜文老師、劉峰松老師、黃桂冠老師、劉漢卿先生、陳林頌先生與筆者,大家共同組織搶救「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的工作小組,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在藝文界與幾位市議員強力的爭取下,該建物終獲市定古蹟的審查通過而保留下來了。看到舞蹈界要保護自己的歷史古蹟,竟需要以相當慘烈的行動來爭取,令人不能不質疑市政府保護古蹟的政策與誠意。發展局如果沒有要拆除該建築,並想建構一個事實上引致舞蹈界大為反彈的無當計畫,相信過程絕不是這樣。但此案能大幅擺脫習常的定型思考,讓古蹟指定的類型與視野,因此變得廣闊不少,且藝文界與小市民參與古蹟建構的力量得以受到肯定,其意義也是重大無比。 這也顯示出具有文化深層思考者,都知道這樣的一棟建築,其生命力量與歷史意義的維持,與「該建築與空間的歷史傳承者」之間息息相關,這決不是法院的強制執行,或生硬的官辦民營---等等一些膚淺的官僚說法所能達成。因為該棟建築的一個最大特色,與值得紀念的地方,就是「歷史與傳承」,與其現在還活生生顯示,從蔡瑞月女士使用後,至今一直存留的同樣氣質。因為市府原先計畫拆除該建築的打算,與「該建築的歷史傳承者」之間,存有相當大的互不信任感。所以市政府切勿想以法律的手段輕易地來切割這段歷史,如果要那樣用「法律來拆散歷史與擠壓文化」,可以預期將再引起更強烈的反彈,市政府切不可自以為是而一意孤行。 首先要面臨的就是如何讓「蔡瑞月舞蹈研究社」營造成一個市民參與且能制度化使用的公共空間;第二就是「蔡瑞月文教基金會」籌備處如何加緊腳步,展現能力與誠意,讓這棟建築的使用能維持正當性,並逐步展現其為屬於市民空間的公共性;第三是古蹟修復的問題。依傳統方式,處理這些問題最方便與最沒有創意的方式,可能就是「依法處理」。 依法處理固然不能說錯,但這三個問題之間還有一些空間與歷史的問題,市府與「該建築與空間的歷史傳承者」之間,未有良好的溝通與協調,因此「依法處理」不能說沒有繆誤。所以這些問題很可能還會引發另一波衝突。這些問題,如果能在一個更大且能相容的法理架構下處理與和解,如果市政府不必介入,該建築即能變成一個公共空間,也就是說市政府不必再以「官辦民營」為處理的幌子,市政府也不必浪費管理人員的薪資與營運費用,在市民、市府、「該建築與空間的歷史傳承者」之間,如果能形成與立下一個「公共大契約」(Public Grand Contract),並在此「公共大契約」的監督與運作下,市民即能自主地擁有一個真正屬於市民的舞蹈歷史紀念與活動的空間,那樣才是僵局解套的一個最好途徑。而如果古蹟的修復,「該建築與空間的歷史傳承者」也能在學者專家的協助下,展現依古蹟規範修復該歷史空間的實力,則權利與義務對等,那絕對會創造一個新的模式與典範。這樣自主空間才有可能,歷史傳承也才有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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