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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掉之前,一切都是言論自由?(感謝電小二推薦)
2011/08/02 16:35:18瀏覽1566|回應1|推薦23
在美國,如果說「歧視」(discrimination)是最大的一頂帽子,「言論自由」(free speech)應該緊追在後。

如同我國一樣,言論自由在美國,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權利。言論自由的精神在於,「我不同意你,但我尊重你有表達的權利。」同時,當然也象徵了民主社會追求的、最大限度的自由。

因此,在美國憲法相關的訴訟發展史上,言論自由最早、也最常被提出來討論;以美國的發展方向而言,傾向完全的開放。也就是說,當有任何法律或規定,涉及管制或限制言論自由時,司法判斷者會用最嚴格的標準來衡量;因此,能夠壓過言論自由,允許政府介入干預的言論種類,實際上是少之又少。


在廣大的言論自由海洋裡,有一種言論是特別受到管制的,那就是「與性相關的」、或所謂的「情色」、「猥褻」等言論。經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決定,對這種言論進行年齡上的管制,是不違反憲法的。因此,舉例來說,內頁含有全裸女模的雜誌本身不違法,但是不能出售給未滿
13歲的兒童。

在我國,經過
大法官第617解釋之後,確定了必須受管制的言論是「猥褻」言論及出版品。而所謂「猥褻」,指的是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交等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資訊;以及其他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在公眾環境、或不能忍受的資訊。

管制的方法包括必須採取安全隔絕措施、以及對於兒童與少年的特殊保護規範。管制的最主要理由則是:「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
 



除了猥褻言論之外
近年來,美國的社會團體呼籲政府能對「暴力影音、電玩」進行年齡的管制,加州政府也確實為此制定了相關法規。不過,命運卻是與猥褻言論大不相同

提供暴力影音、電玩的業者,主張加州政府制定的法規違反憲法對言論自由的保障,一狀告上法院;最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以
72的懸殊比例,判定加州政府該法規違憲,侵害人民的言論自由(BROWN v.
ENTERTAINMENT MERCHANTS ASSN.556 F. 3d 950
)。

之所以希望政府對「暴力影音、電玩」進行年齡的管制,並非僅是為了維持良好道德風氣之類的理由,而是引用科學研究的結果。已有多數的科學研究指出,觀賞與使用暴力影音、電玩的孩子,會具有較高的侵略性。

不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
Antonin Scalia大法官代表多數意見表示,「或許,這些研究確實指出了一些問題;但是,言論裡本來就充斥了各種問題,這並不足以讓政府對言論自由進行干預。」

提出反對意見的
Stephen Breyer大法官認為,他不明白為何最高法院對於同樣「有問題」的言論存在兩套標準。舉例來說,當孩子在暴力電玩遊戲裡,對女性進行綑綁、虐待、以及殺害的時候,都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然而,一旦這個女性角色脫掉上衣,就必須受到管制。如果說,為了保護兒童與少年身心發展,可以限制猥褻出版品的販售,那為什麼暴力言論就不行?

筆者比較認同反對意見的說法,不過,在美國關於言論自由的發展上,這樣的結果並不讓人意外。
2010年,有另外一個轟動一時的案件,就是政府可否禁止虐待動物影片的公開散播;在那影片中,穿著極為銳利、細跟高跟鞋的女人,將小狗活生生地踩死;最後,最高法院表示,或許是令人討厭的一種言論,但仍然受到言論自由的保障United States v.
Stevens(533 F. 3d 218




回到我國,刑法第235條只針對猥褻出版品進行管制,其他則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要求負責照顧兒童及少年的人,必須禁止兒童及少年觀看會影響身心發展的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以及要求媒體依法對含有特殊資訊的節目加以分級等。

然而,這樣的管制規範仍然存有一些問題。首先,節目分級對於避免兒童及少年觀看是沒有影響力的,只是讓媒體免除責任而已;第二,廠商將暴力電玩在沒有安全隔絕措施的情況下公開販售,是沒有法律責任的,縱使兒童及少年真的買了,而且還真的被檢舉,廠商也只是被處以行政上的罰鍰。以這樣的管制密度,要將暴力出版品從兒童少年的生活中移除,簡直是不可能的任務。


暴力出版品對於兒童少年的身心影響,確實已經有研究證實。研究發現,無論是對於兒童或青少年,觀看內含暴力動作之影片之後,與他人互動的侵略性都有顯著地增加;另外也有長達十五年的實證研究顯示,孩童於六歲至九歲間受到媒體中暴力內容影響的程度,與其成長至二十一歲至二十五歲時的侵略性行為有高度的相關性
George
Comstock and Erica Scharrer, 2003


在我國,對於暴力出版品的管制,雖然沒有遇上言論自由與合憲性的挑戰;然而,以現有的法規架構與密度,完全無法避免兒童與少年接觸這些暴力資訊。因此,面對暴力事件層出不窮、暴力犯罪年齡層下降的現代社會,或許,該是時候重新對
「言論自由」的範圍進行思考。

試想,
警方查扣了裝滿A片的小發財,只是因為那裡面的人脫了衣服,做著與性有關的事情;但當影片或電玩裡面,完成關於砍斷頭臚、獵殺高中女生、虐待、以及其他種種傷害行為時,只要穿著衣服,受到的管制就遠低於猥褻出版品。這樣,真的合理嗎




參考資料:

Times U.S., A Supreme Double Standard: If Violent Video Games Are Free Speech, Why
Aren't Sexual Images?
, 28 June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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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隱藏在卡通裡的
2011/08/03 13:02
卡通,一般人都會認為是給小孩看的,卻有更多的卡通是保護級或限制級,限制級比較容意列管,但保護級就很難了。像是蠟筆小新這種漫畫或卡通,就應該屬於保護級的,只因為主人翁是個小孩,就當成普遍級。
克禮司(drughealth) 於 2011-08-03 16:36 回覆:
您說得很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