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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9 15:48:42瀏覽1352|回應0|推薦31 | |
時常想,我們生活在一個比以往都還要自由、人權受保障的時代。 不過,有些人權,卻隨著科技進步與社會變遷,悄悄地徘徊在平等之外。 今天想分享的是,關於以健康為名,在新時代裡的 - 「不健康歧視」。
*** 2001年的7月份,台灣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現衛生福利部)將原本的保健處、以及省政府衛生處下的公共衛生研究所、家庭計畫研究所與婦幼衛生研究所,合併成立了國民健康局(現國民健康署)。 在那之後,社會進入了一個新紀元,也就是從過去的被動疾病防治,走向積極的健康營造。 健康營造的出發點是好的。 但一旦它從一個輔助、支援的角色,成為一個權威、具有干預能力的角色時;這種有專業背書、又具有公權力樣貌的知識傳播者,很容易就能將其價值觀,灌輸並影響這個社會。 因此,價值觀稍有不慎,即可能引起全面性的價值觀偏差。 改編一句羅蘭夫人的名言:「健康,健康,多少的歧視假汝之名而行﹗」
*** 「健康」一詞,不同於疾病。 一個人若是受「疾病」所苦,不只是在檢驗數據結果裡發生問題,身心也因此所苦。 但一個人如何叫「健康」?或許,醫生會告訴你,健康檢查數據正常,就是健康。 但實際上,「健康」,只是一種相對的概念,也只是一種暫時的狀態。 一個人,可能是大家眼中最健康的,卻突然罹患絕症。相對地,一個人,也可能從來沒有多為健康做什麼,就這麼勞碌地一生,最後安享天年。
因此,是否要以政府推廣的「健康」態度過生活,是每個人的自由。 在不傷害到別人權利的範圍裡,每個人本來就有如何生活的自由,這是民主社會裡最基本的原則。 就如同,菸害防制的目的,是在保障不吸煙的人,有不吸二手煙的權利。而政府沒有權力、也不應該僅因吸菸「可能」讓人不健康,而處罰這個「不健康」的行為。 「不健康」行為的本身,是不能、也不應該被拿來處罰的。
*** 在我們生活的社會裡,有一種處罰,不是來自公權力的。 那就是 - 「歧視」。
「歧視」是一種長期對人精神上的壓力,讓人感覺低自尊、自我貶低、甚至因此自我傷害。 只要有感受過的人,無論對方是基於你的性別、性向、種族、身材、或任何與他人不同的地方,一定可以理解。那並不會比真實的處罰來得輕微。
*** 以「肥胖防治」為例: 當政府為了推廣政策,反覆地、一再地、強調「肥胖」是一切不健康的源頭時;這個「肥胖=疾病源頭」的價值觀,緩緩地,滲入這個社會每個角落,影響大多數的人。 有著醫療專業為此背書,民眾更容易接受這樣的價值觀。就如同過去,社會合理地歧視漢生病患一樣;只因為政府、與當時的醫療環境認為,這些人是對社會有害的。
這使原本就對肥胖有歧視的人,有了歧視的合理理由。 這使原本就對自己身材自卑的人,有了自我貶低的最佳推手。 這使很多人,產生「瘦」就是健康的謬誤。
或許,體重正常後,身體機能確實會有所改善。 但以促進一個人實質健康而言,「健康的心態」,其實比「瘦」是更重要、也更貼近真實的。 一個「健康的心態」包含很多層面,包括對自己身體的了解、願意提昇健康狀態的動機、正確的飲食運動與生活概念等。 最重要的是,正向與快樂的心。
「健康的心態」會讓一個人主動去尋求身體的健康;而不是因為受到環境的壓迫,被動地、不得不地,去改變自己以迎合他人的喜好。
而當一再把「肥胖」宣導是一切不健康的源頭,以廣告、新聞、廣播明示暗示肥胖是糟糕的、丟臉的、讓生活不快樂的;這不是幫助民眾建立「健康的心態」,而是對於民眾的「不健康」加以責備。 姑且不論有多少人,是真的因為政府推廣的政策本身而瘦身成功;這些政策推廣的方式,已經為台灣社會建立起強而有力的價值觀 - 「歧視肥胖是合理的,因為政府宣導方式就是這樣」。
*** 2007年,耶魯大學Rudd食品政策與肥胖中心團隊研究發現,臨床上,女性比男性更容易面臨「肥胖歧視」,應該說是「體重歧視」。當BMI值同樣介於30~35之間時,女性比男性,受到醫生歧視的機率高了3倍之多。 2008年,一份刊登在肥胖研究期刊(Obesity)的博士後研究指出,以美國人進行研究對象,在十年內(1995,1996~2004,2006)先後兩次訪談結果比較下,受訪者感覺受到歧視的比例從7%增加至12%。 2010年,美國公共衛生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刊載同樣由耶魯大學Rudd食品政策與肥胖中心團隊的研究,研究指出,縱使社會對於肥胖的標籤化與歧視(stigma and discrimination)已被提出十幾年了,這個對於身心健康都有所損害的問題,始終被廣泛地忽視。 甚至,肥胖的人因其體重受到責難,一般人認為這樣是在幫助肥胖者改善自己的健康,因此這些責難行為都是合理的。
2011年,一份刊登於人類學研究(Current Anthropology)期刊的多國研究發現,人類對於「肥胖」的負面標籤印象,恐怕已成為國際性的情況,甚至是在一些過去以「胖」為美的區域。 研究作者Brewis教授表示,這種改變迅速地讓人驚訝。針對改變最多的、也就是人們對肥胖者的批判言論部分,Brewis教授也指出,最主要與公共衛生部門廣告傳達的負面訊息有關,這些內容讓人認為肥胖是疾病,並引導人們去批判肥胖本身、而非肥胖背後隱藏的環境因素。
懷想10多年前,在台灣,妨害性自主罪的女性受害人,家人認為去起訴反而丟臉,因此隱忍甚至強迫女性嫁給犯罪人。現在聽來可怕,但當時的社會價值觀認為是合理的,甚至認為這能警惕女性有更合宜的舉止。家暴案件來到了警察局,在當時,通常被認為是家務事而要求受害女性的先生,將受害人帶回家好好「處理」。 典型的歧視就是如此。由多數人的價值觀主宰,認為少數人就算因此權益受損,也是少數人自己的錯。 當時歧視的是女性,現在歧視的是肥胖者,其實沒有什麼不同。
縱使是基於醫學上的理由,也不能容許以醫學為後盾的歧視。 1990年代,由於當時醫學認為痲瘋病是性病、是高度傳染力的疾病,因此由整個政府與社會對痲瘋病患者加以歧視,將其置於如同監禁的狀況下數十載。在醫學進步後的今天,已經知道當時是錯誤的,但因歧視造成的傷害已無法彌補。【參考】 更不用說在更早以前,同性戀者被認為是精神異常,甚至是精神性傳染病,被強制送入精神病院接受治療。現在也被從精神疾病診斷手冊移除,不再認為同性戀是疾病或需要被治療。
醫學因挽救人類生命而強大,但也同時具有潛在的強大歧視能力。對於基於醫學理由的歧視行為,應該要盡可能避免。
實際上,生活在歧視底下的人,不是只有真正符合肥胖標準的人。 所有,因為這個社會,普遍認為越瘦越好的人,都因此受到影響。 在這種價值觀底下,距離「健康的心態」,就越來越遠了。
*** 因此,當面對自己、或親人的不健康行為,不要急著去批判行為本身,或是因此自我貶低。 因為這樣做,往往不會帶來健康的效果。
比起不健康行為本身,更重要的是,那反映了我們生活裡存在的問題。 生活裡的負面情緒、不快樂、壓力,會以各種形式與自我選擇呈現,無論是透過肥胖、壞習慣的養成、或是多種慢性病,進而一步步壓垮我們的身體機能。
「珍惜」自己的身體,「傾聽」自己身體的需求,並且「尊重」它的不舒服。 在不會傷害到別人的前提下,怎麼過生活,是自己的自由,不需要被責怪,也不應該受到歧視。 若想要更健康,別忘了除了身體健康,心的健康也是同等重要的;如此一來,才能有長久而紮實的青山喔!
參考資料: 1. 台灣立報,歧視的重量:污名遍及全球 擊潰肥胖者自信。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15857 2. Rebecca M. Puhl et al., “Perceptions of weight discrimination: prevalence and comparison to race and gender discrimination in Americ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Obesity (2008) 32, 992–1000; doi:10.1038/ijo.2008.22; published online 4 March 2008. 3. Tatiana Andreyeva (directed by Rebecca Puhl & Kelly D. Brownell), “Changes in Perceived Weight Discrimination Among Americans, 1995–1996 Through 2004–2006”, Obesity, Volume 16, Issue 5, pages 1129–1134, May 2008. DOI: 10.1038/oby.2008.35 4. Rebecca M. Puhl et al., “Obesity Stigma: Important Considerations for Public Health”, American Journal of Public Health, Volume 100 , 6 , Pages 1019 -1028 , 2010. Doi:10.2105/AJPH.2009.159491 5. Alexandra A. Brewis et al., “Body Norms and Fat Stigma in Global Perspective”, Current Anthropology, Vol. 52, No. 2, April 2011. DOI: 10.1086/659309 6. New York Times, Fat Stigma Spreads Around the Glo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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