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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寫醫療臨床指引的利益衝突
2011/03/30 14:53:27瀏覽501|回應0|推薦5

醫學研究的漫長道路上,除了勤勉不懈的醫師與研究人員之外,有個不容忽視的角色就是 – 贊助單位

畢竟,醫師和研究人員也是一般人,基於人性對利益的渴望與研究倫理的考量,通常要求一篇研究應該主動揭露相關的贊助來源,讓其他人可以客觀評估他們的研究立場。但是,除了研究論文之外,這種「利益衝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COIs )的問題【註】,似乎還蔓延到另一個疆場。

2011 年 3 月份,一篇刊登於「內科醫學誌」( 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的研究則從另一個地方切入醫學研究領域中的利益衝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COIs )問題。這篇來自美國賓州大學醫學院的研究,鎖定的不是一般的醫學研究,而是由美國心臟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 )以及美國心臟協會(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從 2008 年以來所新修的 17 份臨床指引(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CPGs ),這些指引包括臨床用藥選擇、治療方式等內容,作為醫師學習與參考之用

James Kirkpatrick 醫師為首的研究團隊,將這17份指引主動揭露的利益關係資訊進行統計, 根據研究結果,那些活躍於編寫臨床指引的醫師們,有超過半數 (56%) 具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在這些利益衝突模式中,最常見的是同時擔任贊助單位的顧問委員、其次為接受相同贊助單位的研究經費、接受演講邀請與酬勞、以及擁有該贊助單位的股份

如同 James Kirkpatrick 醫師所說的,臨床指引的內容與心臟病患者權益攸關編寫人員應該要有相當的利益迴避限制。又如同研究結論所指出的,在心臟病臨床指引的編寫中,編寫人員具有利益衝突身分的情形十分普遍;然而,具有編寫臨床指引知識經驗、同時又不具利益衝突的專家人數其實很多。

對於參與編寫的人員,沒有相關的利益迴避規定;而對於不具利益衝突的其他專家學者們,又沒有足夠的動機讓他們參與編寫。這種狀況,可能不只是心臟病臨床指引面臨的問題;同樣的,也可能不只是美國面臨的問題。

一來,我國於臨床上多使用美國臨床指引作為參考;再者,如果由我國醫師自行編寫臨床指引,在沒有任何監督機制的情況下,相同的問題也可能產生。

因此,為真正維護病患的權益,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就我國臨床指引使用狀況進行研究,查明是否存在有類似的問題,並訂定規範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註】

利益衝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 )意指,某一專業人員或機構,關於首要利益的專業判斷,受到次要利益不當影響。以編輯臨床指引為例,首要利益是基於專業知識與經驗,對於受有相關症狀的患者,給予最適當的處置建議;而次要利益就可能是自己的財務利益等。

而處理「利益衝突」的問題時,不在於「不能存在利益衝突」,而是「如何使次要利益不至於影響首要利益」。


資料來源:

James N. Kirkpatrick et al. ,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Cardiovascular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Arch Intern Med. 2011;171(6):577-584.

( doi:10.1001/archinternmed.2011.96 )

劉宏恩,論生物醫學研究中利益衝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問題之規範 ,律師雜誌, 319 期, 65-81 頁 ( 2006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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