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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30 14:53:27瀏覽501|回應0|推薦5 | |
醫學研究的漫長道路上,除了勤勉不懈的醫師與研究人員之外,有個不容忽視的角色就是 – 贊助單位。 畢竟,醫師和研究人員也是一般人,基於人性對利益的渴望與研究倫理的考量,通常要求一篇研究應該主動揭露相關的贊助來源,讓其他人可以客觀評估他們的研究立場。但是,除了研究論文之外,這種「利益衝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COIs )的問題【註】,似乎還蔓延到另一個疆場。 2011 年 3 月份,一篇刊登於「內科醫學誌」( Archives of Internal Medicine )的研究則從另一個地方切入醫學研究領域中的利益衝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COIs )問題。這篇來自美國賓州大學醫學院的研究,鎖定的不是一般的醫學研究,而是由美國心臟病學會( American College of Cardiology )以及美國心臟協會( 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 )從 2008 年以來所新修的 17 份臨床指引(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CPGs ),這些指引包括臨床用藥選擇、治療方式等內容,作為醫師學習與參考之用。 以 James Kirkpatrick 醫師為首的研究團隊,將這17份指引主動揭露的利益關係資訊進行統計, 根據研究結果,那些活躍於編寫臨床指引的醫師們,有超過半數 (56%) 具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在這些利益衝突模式中,最常見的是同時擔任贊助單位的顧問委員、其次為接受相同贊助單位的研究經費、接受演講邀請與酬勞、以及擁有該贊助單位的股份。 如同 James Kirkpatrick 醫師所說的,臨床指引的內容與心臟病患者權益攸關,編寫人員應該要有相當的利益迴避限制。又如同研究結論所指出的,在心臟病臨床指引的編寫中,編寫人員具有利益衝突身分的情形十分普遍;然而,具有編寫臨床指引知識經驗、同時又不具利益衝突的專家人數其實很多。 對於參與編寫的人員,沒有相關的利益迴避規定;而對於不具利益衝突的其他專家學者們,又沒有足夠的動機讓他們參與編寫。這種狀況,可能不只是心臟病臨床指引面臨的問題;同樣的,也可能不只是美國面臨的問題。 一來,我國於臨床上多使用美國臨床指引作為參考;再者,如果由我國醫師自行編寫臨床指引,在沒有任何監督機制的情況下,相同的問題也可能產生。 因此,為真正維護病患的權益,政府衛生主管機關應就我國臨床指引使用狀況進行研究,查明是否存在有類似的問題,並訂定規範避免類似問題發生。 【註】 「利益衝突」( conflicts of interest )意指,某一專業人員或機構,關於首要利益的專業判斷,受到次要利益的不當影響。以編輯臨床指引為例,首要利益是基於專業知識與經驗,對於受有相關症狀的患者,給予最適當的處置建議;而次要利益就可能是自己的財務利益等。 而處理「利益衝突」的問題時,不在於「不能存在利益衝突」,而是「如何使次要利益不至於影響首要利益」。 資料來源: James N. Kirkpatrick et al. , “Conflicts of Interest in Cardiovascular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s”, Arch Intern Med. 2011;171(6):577-584. ( doi:10.1001/archinternmed.2011.96 ) 劉宏恩,論生物醫學研究中利益衝突 (Conflict of Interest) 問題之規範 ,律師雜誌, 319 期, 65-81 頁 ( 20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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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