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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31 15:17:47瀏覽2005|回應1|推薦15 | |
一般我們常說的「安樂死」,其實要再細分成兩個不同概念。 一種是「自然死」(或稱尊嚴死、安寧死等),這是在病人確定沒辦法治癒,醫生能預測死期將近的狀況時,放棄或拒絕不必要的急救行為,例如插管、體外心臟按摩、心臟電擊等。 另一種就是「安樂死」( euthanasia ),所謂「安樂死」,就是必須透過「積極的」注射藥物、其他促使死亡的方法、或是拔除原本安裝的人工呼吸器等行為,讓病人脫離原先的狀態,直接走向死亡。 因為必須要「積極的」做一些事讓病人死亡,「安樂死」在大多數國家始終是充滿爭議的問題。我國也不例外。依照我國刑法規定,如果在沒有經過病人同意的狀況下,醫師應家屬要求、或家屬本身,親自對病人注射藥物或拔除維生系統,這樣的行為會觸犯刑法的殺人罪;如果是病人請託醫師、或請託醫師以外的任何人,幫自己「安樂死」,依然要負擔刑法第 275 條第一項加工自殺罪的刑事責任(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我國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主要是以「無法治癒的末期病人」為對象,保障病人自己選擇「放棄或拒絕不必要的急救行為」,也就是「自然死」(尊嚴死)的權利。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在 2013 年 1 月 9 公布新修正版本,以下簡單介紹目前的規定 : 1. 所謂「末期病人」: 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因為醫學極限等考量,目前不包括植物人) 2. 安寧緩和醫療: 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3. 所謂心肺復甦術: 指對臨終、瀕死或無生命徵象之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等標準急救程序或其他緊急救治行為。 4. 所謂維生醫療: 指用以維持末期病人生命徵象,但無治癒效果,而只能延長其瀕死過程的醫療措施。 5. 如何選擇安寧緩和醫療? ( 1 )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如果本身已經是末期病人,可以在 2 個以上成年人(沒有受監護宣告的)見證下,共同簽署意願書。可以找親友、或醫院志工當見證人,但不能找住院醫院裡的員工。未成年的末期病人,則另外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本身年滿 20 歲(沒有受監護宣告),希望以後遇到同樣狀況的時候,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可以預立意願書,一樣要有兩個見證人。 ( 2 )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委任書 本身年滿 20 歲(沒有受監護宣告),希望在面臨緊急狀況時,由自己預先指定的人來幫自己做決定,可以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用書面的方式,寫清楚委任目的、內容,在自己沒辦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幫自己簽署意願書。 以往,有民眾已經預立意願書或醫療代理人委任書,不幸遇上緊急疾病或意外事故時,因身上並未攜帶意願書等證明,導致醫護人員為全力救治病人,常發生誤插管等遺憾事件。 因此,寫好意願書或委任書之後,只要將親自簽名填妥之「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正本註明願意將此意願加註於健保IC卡上,寄到原索取表單的醫院或台灣安寧照顧協會,這些單位會再把相關資料送到衛生福利部登錄小組完成加註。 台灣安寧照顧協會 地址:251新北市淡水區民生路45號 ( 3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 / 維生醫療同意書(病人昏迷無法表達個人意願時,由最近親屬簽署) 末期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最近親屬填寫同意書,但不能和末期病人意識昏迷之前表達的意思相反。 最近親屬的優先順位如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一親等直系血親。 舉例說明:配偶因為是第一順位,簽署同意書之後,沒有任何人可以反對。如果是第二順位的父母先簽署同意書,在真正不施行心肺復甦術之前,配偶都還可以用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 4 )撤回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聲明書 如改變想法欲撤回意願時,您只需要填「選擇安寧緩和 醫療意願撤回聲明書」,然後一樣將聲明書正本寄回台灣安寧照顧協會,原先預立的安寧緩和醫療意願及健保IC卡註記就能取消。 5. 簽署意願書後,意願人、或是代理人,皆可隨時以書面方式,撤回意願表示。也就是說,依然選擇進行心肺復甦術相關急救行動。 6. 就算健保 IC 卡中已經註記安寧緩和醫療意願 ,意願人在臨床醫療過程中,書面明示和健保 IC 卡上意思不同的時候,以意願人明示的意思為準。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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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健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