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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6 22:27:09瀏覽1107|回應3|推薦9 | |
這幾天台鐵車廂性愛趴的新聞轟動了整個社會。在各界異口同聲地譴責這樣荒謬的事情時,蔡姓主辦者所表達的觀點卻可能更需要我們深思:『舉辦性愛趴是為要實現少數族群的性癖好…,在我們眼中「一男一女」的形態也很奇怪。』 也就是說,整件事真正的徵結是:如果這件事的女主角小雨已成年,沒有金錢對價交易,而且是在非公開場所進行,那公眾輿論對整件事是否就無權表達異議?甚至應該尊重他們表達其個人理念的自由,只要沒有人被強迫? 雖然主辦者的觀念與目前的社會道德標準迥異,但是多數人似乎不知道該如何回應這樣的觀點(除了不希望發生在自家孩子身上)。畢竟在高舉人權與自由的現代社會,我們不得不承認這事件的確有個人自由的空間。 其實,類似的觀念早已透過電影小說、網路夜店、或八卦新聞滲透到我們的生活,甚至在中小學的教育現場都可以發現其影響。若以學術性的語言表達,這就是所謂的「性權」:「簡單來說,就是人不能因不同類型的性的選擇、表達、傾向、行為等等而受到岐視和迫害。」(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性權就是人權宣言》)。這裡所謂的「不同類型性行為」當然包括多P雜交,只要不是強迫別人。 在過去二十年來,「性權運動」的確曾為一些在性別或性傾向處於弱勢的族群(如傳統社會中的女性或同性戀者),提供一個發聲與支持的力量。但是當主事者嘗試引用「性權」來為其行為作辯護,或是當社會對於其觀點的道德性選擇沉默時,我們其實已陷入「自由至上主義」(libertarianism)中對於「身體自主權」的迷思,而不知道事實上聯合國的《普世人權宣言》中其實從未肯定過這樣的「性權」存在。 主要的關鍵在於,一個「人」所擁有的,並不是只有身體的自由,更有心靈的尊嚴與社會的連結。這些因素本來就互相影響,不能只單獨強調其中一項。此外,身體的「需要」與「慾望」(或癖好)是完全不同的:前者的滿足能使一個人完全,肯定心靈的價值,也為整體社會帶來貢獻;但後者但卻是將心靈臣服於肉體,很容易沉迷而後被控制,因而減損個人與社會的利益。 舉例來說,去年十一月,好萊塢女星黛咪摩爾著名的開放式婚姻(即婚約中不限制對方的性行為對象)最後卻仍因為第三者介入而以離婚收場。這提醒我們「強調個人的慾望(或癖好)」其實過於片面短視,反容易為當事人與社會帶來自己所不能承擔的傷害。 所以,雖然這樣的「特殊性癖好」是屬於個人隱私與自由的範圍,我們不應該像若干衛道之士指責嘲諷這些當事人,但這卻不代表社會大眾不能對這樣「極端的性權觀點」表達反對之意。事實上,如果我們能開始發揮道德勇氣,在類似事件尚未影響更多人之前能有智慧地勸阻,節制社會上已過於泛濫的聲色誘惑,教導成人如何將過多的情慾以合宜的方式來轉化,並同時以更實際的性教育來幫助孩子釐清觀念,也許我們就可以避免下一個小雨或可能性侵別人的癡漢出現。 畢竟,這個事件的背後絕對不只是成不成年或公不公開的問題而已。
** 原文發表於三月五日台灣醒報: http://anntw.com/awakening/news_center/show.php?itemid=29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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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