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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5 00:56:13瀏覽1377|回應2|推薦18 | |
走出傳統迷思,尋找「國家」新意涵 ◎ 陳長文 捷克文豪米蘭昆德拉在其名著《生活在他方》中曾寫道:「人只有當他完全處在別人中間,才能成為自己。」這句話也可投射出政府在爭取我國國際地位的心理狀態。只有完全處在別人(國)中間,我們「才能成為自己」。這也是為何政府首長竭慮於創造諸如「Taiwan, ROC」或「ROC(Taiwan)」等名詞的緣故,係想藉「正名」凸顯台灣的國際地位。 不必非難這種「由群證我」的心理情愫,那是人性之常。只是若真的把「處身他國之中」當成首要,就該省視,我們所選的路徑,真的有助於「處身他國之中」嗎? 首先,中華民國(或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國家?一九三三年「蒙特維多關於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列有國家的四項要素:人民、領土、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筆者認為,我們無一不合,我們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已是國際法上不證自明的事實。或有人會問,為何多數主要國家並不承認遑論與我國建交呢? 國際法上通說所採的承認理論是宣示說,意即,特定國際法主體構不構成國家並不依賴他國的承認。這有二層意義:第一,我們是不是國家無待他國承認來確認;第二,即使我們是國家,他國仍無承認我國的國際法義務,承認與否,所據者不是法律理由,而是政治利益。換言之,我國不被他國承認,不是因為我們無法用國際法理說服他國認同我們是「國家」,是因為許多國家認為承認PRC比承認ROC要合於其外交利益。這樣的政治考量,即使ROC變成了ROC(Taiwan),甚至有朝一日宣布獨立變成Taiwan也很難改變。 這樣的外交困境該如何突破?筆者認為,我們該說服的不是基於政治利益擇中共而棄我們的各國,而是這「政治利益」所從出的本源︱中國大陸。因為,只要兩岸達成了默契與共識,在該共識的範圍內,各國沒有理由排斥與我國交往。 但要如何面對中國大陸呢?可以「對等互待」為核心概念,重新詮釋「國家」一詞的定義。何謂「國家」?「國家」的內涵是一連串「國際實踐」的結果。換言之,國家是一個與時俱進的詞彙。早期的國家,是絕對權力的化身,強調國家權力(或主權)的最高、不可分割與不可讓渡的特質。但近世以來,這樣的觀念已漸弱化。國際法的建立,即挑戰了國家的最高性,因為國家必須服從國際法。而二次大戰後,德國、韓國、越南及中國的分裂,形成「分裂國家」形態,不可分割的說法也因而動搖。分裂國家意謂著抽象概念上的一國,而實質分治的兩國,這就是「國家」一詞的新實踐,也賦予「國家」新的樣態與意涵。而所謂的不可讓渡,也在歐洲聯盟整合過程中顛破。例如歐盟各成員國的憲法均有「主權讓渡」的條款,藉以將傳統歸屬於「國家」的權力,讓渡給超國家組織來行使。 換言之,兩岸與其強調最高、不可分、不可讓的「國家權力」,不如創造一個立基於平等,非最高、暫時可分、可讓渡權力於雙方合意的默許的「未來的」超國家組織的「國家詮釋」。用「一個中國,各自表述」的邏輯來解釋,就是把「一個中國」詮釋為「未來的超兩岸組織」,這個超兩岸組織,只要兩岸合意,可以說它是「新國家」,也可以說它是類似歐盟的「超國家」。而所謂「各自表述」,則是對現狀的動態描述,雙方在這未來的超國家或新國家期待下,各自保有對現狀下,自我國家狀態的主觀詮釋權。雙方可協議,在現狀下互相認可對方為「國家」、「準國家」、「分裂國家」或「政治實體」。換言之,若大陸方面不願承認台灣為一個「完整國家」,則相對地變成自己也不是「完整國家」,完整國家的出現,則留待未來的兩岸合意或結合。設若「分裂國家」是個雙方可互認的「國家詮釋」。那麼大陸方面就該讓台灣擁有在「分裂國家」詮釋觀下的國際參與空間。 可能有人會預斷地說,大陸方面不會同意這樣的主張。然而大陸不是已從「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這種帶有隸屬性(中國大陸為主,台灣為屬)的主張,修正成「大陸與台灣同屬中國」的平等主張了嗎?這顯示了「對等互待」的邏輯就算困難,也比片面衝撞式的「國家堅持」較容易化解雙方的歧見。 最後,「國家」是一個實踐的過程。當兩岸共同默許、同意一種新的「國家形態」,就等於為「國家」在意義範疇上延展了新的可能。兩岸與其拘泥於傳統的「國家迷思」,何不坐下來,認真思索各合所需的「國家新意涵」呢? 2004.9.1自由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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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