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外交部長表示我國與萬那杜的邦交可能生變。其實,類似這種「外交戰」的戲碼,從國民黨政府執政時期,特別是一九七九年美國承認中國大陸以後,即一直存在。近年來,諸如貸給巴拉圭的相當於一百三十多億元新台幣,這筆貸款在五年免息後,巴方仍無力償還,未來只怕是一筆呆帳;哥斯大黎加挪用我國的經援款項來支付外交部薪水;我國花了二億台幣在巴拿馬捐造的兒童博物館卻遭閒置;大把大把的鈔票捐到他國元首名下的私人基金會等等情事時有所聞。一次次地折了金錢,損了尊嚴。不知大家可曾想過,我們可能選的是一個「錯誤的戰場」呢?
日前民進黨籍立法委員蕭美琴委員表示:「例如,賴比瑞亞政權遭到全世界唾棄,台灣卻仍須維持與賴國的關係,這些都是台灣的悲哀,也是台灣外交必須正視的問題。……大國不歡迎台灣支持某些政權不穩定甚至貪污、販毒的國家,台灣若不改變外交思維將會被邊緣化。」這實在是很簡單的道理,如果,你是賴比瑞亞的人民,看到台灣資助國內腐敗的政客,你作何感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如果,你不喜歡國內的官員是貪官污吏,就不要去別人的國家製造貪官污吏,不是嗎?
政府斤斤計較多一個邦交國或少一個邦交國,計較到無所不用其極,計較到在國外出盡洋相,計較到花錢賄賂他國首長敗壞其他國家的風紀,有沒有問過只怕連小學生都知道答案的問題:「我們叫不叫『中華民國(或台灣)』,幹嘛要萬那杜、賴比瑞亞、巴拿馬承認?」
從國際法的角度來看什麼是「國家」,一般都會援引一九三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蒙特維多關於國家權利與責任公約」(the Montevideo Convention of 1933 on the Rights and Duties of States)第一條規定作說明,該條列舉了下列國家的要素:「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有下列資格:(一)固定的人群;(二)確定的疆界;(三)政府;(四)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其中第四項,「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大概就是政府拚命「買邦交」的緣故。這可說是一種對國際法的「認識不清」。
首先,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未必是以「邦交」來衡量的。實質的外交關係如經貿關係或我國以各種經濟實體、貿易實體、漁業實體名義參與國際社會,或許更是一種「與他國交往能力」的展現。
其次,就算執迷於「邦交」,這形式條件中,也完全沒提及要有多少「數量」的「邦交國」才算成就這第四條件。是一個,還是一百個?反正只是想達成象徵性的意義,那二十七個小國,和一個小國的邦交,有什麼差別?反正「有」就好了,不是嗎?因此,就算要「買」這象徵性的「形式」邦交,我們也只需要買一個就夠了,何必讓一堆二十幾個國家對台灣予取予求?而且從好的方面來看,集中力量、資源扶持一個國家,把台灣的民主、經濟經驗移轉給這一個國家,直接並實際地嘉惠該國的人民(而非政客),發展更堅實的邦誼,成為真正的「兄弟之邦」,這不是更有意義的事嗎?
第三,依照國際法承認理論的通說,係採宣示說,亦即台灣是不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在國際法上並無仰賴於他國的承認。
筆者能體會政府想要讓「台灣走出去」、增加國際能見度的用心。但力氣實在是用錯了方向。如果那幾百億買邦交的錢,拿來賑濟世界各國的難民、資助全球愛滋病的防治,以限制溫室氣體排放,並將對全球工業生產形成極大衝擊的「京都議定書」為例,其中即有以「植樹」扣減溫室氣體排放量計算的規定,政府也可以用龐大的買邦交經費去第三世界國家植樹,一則打造綠色國家形象,二可降低溫室氣體排放限制對產業的衝擊。
與其繼續這種「餓死自己卻枉做小人」的外交政策,政府實在應該好好善用有限的人民鈔票,做一些真正有益國家外交的事。
20041210自由時報自由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