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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5 12:04:44瀏覽1077|回應0|推薦18 | |
最近收到了殘障聯盟王祕書長的郵件。在信裡,她提到考上司法官的陳俊翰因為患有肌萎縮症無法通過體檢而致不能當司法官,陳俊翰向馬總統陳情後,考選部再次啟動跨部會的檢討。看了這則訊息我有許多感觸。「簡單的事,我們認真做」這句話很感動家中有重度障礙孩子的筆者。雖然上帝在身心障礙者的身體留下了不完美,但是身心障礙者認真的生活,他們比許多人都認真。 任何企業老闆,對是否要聘身心障礙員工,或許會有些猶豫,即便可以勝任,但相處起來,總是較為不便。 但以社會角度來看,若一份工作,健康和身心障礙者都能勝任,我們應該留給後者,因為健康的人可以為社會做身心障礙者無法做的工作。政府更應該是以社會整體角度來思考的「公共企業」,若是有任何公務員的職位是身心障礙者也能勝任的,就應該要優先保留給他們;即便不能保留,在體格上的限制,也應該要減少到最低限度。 這也就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精神,政府除了要積極的舉辦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之外,也應該減少不合理的體位限制。然而,立法的精神並未認真落實。 陳俊翰是二 ○○ 六年律師考試的榜首,也具有會計師的身分。但因為他身患肌萎縮症,曾經截肢,只能坐在輪椅上。依據現行考試體格檢查規定,他無法擔任司法官。 像俊翰這樣認真而行動不便的孩子,是不是每一種職位的司法官都無法勝任?筆者知道不是的。或許檢察官有時需要到外地勘查,但專門蒞庭的公訴組就未必,而聽訟的法官也是俊翰可以勝任的工作。或許有人會問,在司法官的培訓中,要分發到那裡是要競爭的,憑什麼這些工作就要留給行動不便的俊翰?筆者會說,就因為健康的人可以在其他地方貢獻。同樣的,如果俊翰有資格擔任司法官,視障者可以應考司法官並通過體格檢查嗎? 法官審判的一個「精神式的類比」叫作「蒙眼法官」( blind judge ),就是說法官在訴訟前,對於案情、兩造的身分應該是「盲目」的,這樣才能做出公正的判決。當然,這只是一種「類比」,希望法官能夠用一顆公正的心,不受外顯的假象干擾所誤,審慎的用正義之秤,實現公理。然而諷刺的是,當我們去揭櫫這種「心靈層次」的「盲目期待」,卻在真實世界裡,剝奪了視障者成為法官的可能,剝奪了司法官的應考資格。 考選部對殘盟解釋,許多公務員應考限制,背後當然有一套邏輯:色盲不能擔任駐外人員,他們無法開車接待賓客,也分辨不出國旗;五官畸型者不能應考調查局,因為行動搜證時容易引人耳目。這些理由存不存在可以去辯證,但另一個層次是,就算這些說法有部分確實,但真的沒有輔助性的措施能協助身心障礙者解決這些「被預設出來的困難」嗎? 而這中間更有憲法人權的價值必須重視貫徹,無論如何,政府都要負擔證明這些限制確實正當且必要,並且沒有輔助性措施可以加以改善;同時,也要解釋達不到這些「預設標準」的考生,無法勝任機關中的任何一個潛在職位,這才符合憲法「比例原則」的要求。 換言之,至少,政府要讓我們看到窮盡其努力的行動,做到「求其用而不可得」的誠意,打破慣性與成見,嚴肅的去檢討公務員考試的每一項體位限制,廣納外界的專家學者,特別是身心障礙者團體的意見,來判斷有足夠的證據支持限制的必要性時,方能夠維持該項限制。 身心障礙是上帝對人類的另一種恩典期待,「人」或許不完美,必須經由「政府」集眾人之力來進一步完善。「政府」沒有權力主張「身心障礙 」的適用;政府無心,勢將讓政府賴以存在的價值失所附麗;政府無能,則必會受到人民的唾棄。從殘障福利法到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再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連效率不時受到關注的立法院,都已經完成三個輪次的立法詮釋了,行政、考試各院又豈能自外!(作者為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會長) 2010-11-15 / 中國時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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