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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8 10:00:24瀏覽1058|回應2|推薦25 | |
公投原提案主文是「要求否決衛生署在九十八年十一月開放美國三十月齡以下帶骨牛肉、絞肉、牛內臟、牛脊髓之政策,重啟『美國牛肉輸台議定書』談判」,現在立法院修法卻還是允許「未滿三十月齡以下牛隻之帶骨牛肉」這部分進口;換言之,純就文字比較,公投提案目的確實沒有百分之百達到,那到底要算目的已達到、還是沒達到呢?公投還要不要進行呢? 第一,我們回到公投提案的「原始情境」,來探求連署提案人真意,才能求得正解。 以一、二十萬人參與連署而言,不但提案主文要簡要,文字也要淺白才可能達成。換言之,針對「公投」提案文字,我們應該做大方向上的寬鬆認定,而不宜從「精密技術性」的專業法律語言的角度來字斟句酌。 第二,公投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也就是說,直接民意只在決定大致的方向,它當然應該留有伸縮的空間,俾供立法院等國家機關來做更進一步的細緻規劃。絕不是說,立法院只能百分百作機械式的貫徹。 第三,從公投權利保護必要、權利行使經濟效率的原則來看,立法院這個代議機關在美國牛肉進口議題上,到底有沒有失靈到必須藉由公投機制來輔助或矯正的程度?這也是應予考量的重點。 總之,筆者肯定消基會等團體捍衛消費者付出與用心,同時,也體會到立法院的修法與原公投提案確實有未盡一致之處。只是,在立院已修法具體回應了要為「消費者健康把關」的訴求之下,是否真要走到勞師動眾、發動全國公投呢?則認為實在有再躊躇周延的必要。畢竟,丙吉「問牛」也要「問人」,還是回到探求連署人的真意及確符公投制度原旨,才真正是全民之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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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