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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
2008/01/05 18:09:00瀏覽1738|回應3|推薦50

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

2008/01/05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馬英九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並與馬英九聯名告發沈明倫等檢察官在陳雨鑫案濫權不追訴後,沈明倫檢察官以德國法學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來「自況心境」,乍聞之,筆者只有「啞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會感到憤怒吧。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鬥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耶林的擲地之聲,可不是叫那些被檢察官以違反正義方式侵害權益的人噤聲不語,而正是呼籲所有人,遇到侵害人民權益的檢察官,都應不計身分、不計利害站出來反抗。 

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耶林還舉個被法律人引為經典的故事。「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 

換言之,既便權利只被侵一分,英國人的習慣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價來索回那一分的正義!因為他們計較的不是個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會的公理正義,也正由於英國人這種對個人權利受侵害時絕不妥協的態度,漸漸的,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膽敢濫用權力欺凌他人,因為掌握權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會以十倍力量捍衛私權,他絕討不到好處!於是強凌弱、眾暴寡的不義泛惡,也就會漸漸絕跡。 

這種不鄉愿的堅持,才是耶林為文的精義所在。不鄉愿,為個人權利奮鬥,不會因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選總統、有沒有當過法務部長而有所不同,那是每一個人的當然義務,怯懦不為者,耶林以「世上最卑鄙的行為」稱之,因為這樣的人默許惡行而助長惡行的,其惡甚至不下於為惡之人。 

這時,當我們用耶林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所樹立的行為準則,回過頭來檢驗馬英九時,兼有法律人、權利受侵害人以及總統參選人三種身分的馬英九,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難道還不明顯嗎?馬英九可以選擇當個「悲情的受害人」,默不吭聲,這對他的選舉是有利的,因為台灣社會向來有同情弱者的傾向。但如果馬英九這麼做,我對他才會十分失望,若干社論認為馬英九應保持總統參選人的高度,不宜興訟,但如果馬英九面對法院判決都指謫檢察官有製作不實筆錄的行為,卻還選擇鄉愿不作為的話,其不但沒有參選總統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爛土中和稀泥」。 

最後讓我們再次咀嚼耶林的話。 

「『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 

「勿寬容不法」這是台灣最需要的公民品質!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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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vchen&aid=1512224
 引用者清單(1)  
2008/01/06 12:29 【老痞子在UDN】 告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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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正在對抗不法欺民的惡徒,懇請大家的支持
2008/01/10 11:12

一場人為故意肇事的車禍,讓我先生的手腳終身帶著殘缺。而他才36歲,正值人生黃金時期,卻被這場草菅人命的車禍奪走了一切。

車禍當晚,「聯結砂石車」從同向「後方」高速駛來。在擦撞到「居前行駛的機車」後,不但沒停車,反而突然右轉,更直接且猛烈的撞上我夫妻人車。重創我夫妻二人。

  • 交通警察 包庇勾結業者破壞現場
  1. 包庇勾結砂石車業者,破壞現場証物-清理我先生遺留在砂石車底下的血跡。
  2. 製作假筆錄:謊稱砂石車底下的血跡為黑色油汙。
  3. 又趁我先生傷重大量失血,逾兩小時之久的情況下,強逼我先生作「第二次」吹氣酒測。(案發時,我先生已在車禍現場完成酒測才送醫,路口監視器可証)
  4. 又在我夫妻住院期間,謊稱現場無監視器,待我出院回現場蒐証時,監視器卻已消失無蹤了。

            (以上所言全有憑証http://tw.myblog.yahoo.com/betterlife-ken8007

  • 車鑑會、檢察官、法官 顛倒是非、惡劣栽贓的欺民行徑

遺留在砂石車底下的受害人血跡,呈現遭高速下撞擊的血跡噴濺痕。我夫婦二人受傷處全在左側,機車受損處也僅左車塑膠車殼;砂石車右側車門板金有一直接撞擊的凹痕。血跡、人車受損情況,已鐵証如山的指証著砂石車肇事撞人的事實。

但是,「小老百姓的鐵証如山是個屁;官官相護的片面之詞說了就算」。

從交通警察作假筆錄、配合破壞現場,至「車鑑會」、「檢察官」、「法官」全都在睜眼說瞎話。完全漠視直接証據的存在,藉職務之便,行不公不義之欺民行為。扭曲事實,栽贓我先生酒駕為車禍的肇事者。

我夫妻僥倖大難不死,才能揭發這一干欺民敗國已久的黑官。砂石車故意肇事撞人危害的是全國人民的安危;不肖執法人員藉職務之便欺民的惡劣行徑,受害的還是全國的小老百姓。

「寬容不法,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先生就是一直摒持著陳教授的這種理念,一直努力著向不法惡徒抗鬥。

我夫妻倆為了揭發這起黑官欺民的內幕,向各主管機關陳情,卻遭各式理由搪塞。

向大眾媒體投訴,也遭封鎖。

走上街頭抗議,卻因人單力薄、以及現下「自掃門前雪」的冷漠,發揮不了任何作用。

此事不揭發出來,不法惡徒會更囂張。

誰也不能保証下一個受害人絕對不會是自己!

與其深受其害時才來後悔莫及,何不現在就站出來支持我們的行動!

讓黑官欺民的惡劣不法行為曝光,黑官才不敢再輕舉妄動,肆無忌憚的欺民。百姓才有安居樂業的基本人權。

司法不公受害人自救關懷協會 http://tw.myblog.yahoo.com/betterlife-ken8007


Ning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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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治時代來臨奮鬥
2008/01/08 18:27
馬英九特別費案雖然二審勝訴,但這不過是蕭紅筆下黑龍江省呼蘭城中的大水泡子上邊結了一層硬殼;馬英九如果不控告沈明倫、周士榆、侯寬仁三名“特偵組”檢察官涉偽造文書和瀆職,這個大水泡子不知道還會讓多少人人仰馬翻!!!

以下節錄自 -
CEO講堂
企業法治時代來臨 作者 陳長文
11位 遠見領導人物的前瞻觀點 財經企管叢書 天下遠見出版 2004年

結語 - 呼蘭城的大水泡子

在蕭紅的小說《呼蘭河傳》中,描寫呼蘭城中有一條大街,中間破了個大泥坑,人們管它叫「大水泡子」,只要下起大雨來就會泥濘不堪,泥水漲潮,淹到處污濁不說,行人想過都得攀著街邊牆垣挨過,常弄得灰頭土臉、滿身大汗,一個不小心,照樣摔進泥坑。如果連著十天半月的晴天,那更是糟糕,泥面是乾的,看起來很平整,但底下的泥卻是軟的,經常有馬車誤以為是平整的路面,但底下的泥卻是軟的,經常有馬車誤以為是平整的路面,一個跟頭栽進了這個坑,傷及人畜,這時你會看到呼蘭城的街坊,熱心的出來施救傷者,拖出馬車,幫忙清理善後,但的是,大家這麼熱衷於「處理善後」,卻從沒有人想過,把那個坑給填平。

我常覺得,許多面對法律問題的企業管理者,不就有點像呼蘭城的居民面對「大水泡子」時的態度?有時候,即使看到了法律問題,不求根本解決,只求迂迴繞過,結果就像雨天時的呼蘭城民一樣,弄得滿身泥濘,運氣不好的,還是照樣滑進泥坑。但最怕的還是連問題都看不到,表面上營運狀況一帆風順,就像表層乾涸的大水泡,你以為是平整的路面,緃馬過去,誰知那大水泡子表層硬、底層軟,一個跟頭栽過去,人仰馬翻,然後得花上十倍的力氣「處理善後」。

中國時報 A4/立委選舉特別報導 2008/01/04

檢察官若算小 百姓算什麼

【黃錦嵐、楊肅民/新聞分析】

馬英九甫獲高院判無罪,馬上展開反擊,控告三位檢察官偽造文書、濫權不追訴。面對馬英九強勢反擊,沈明倫以「小檢察官」自居,還以金剛經的「人生一切有為法,如夢幻泡影」寬慰馬英九,荒謬透頂。

檢察官在法庭上要風是風、要雨是雨,遑論特偵組的檢察官,手捧「尚方寶劍」,要起訴誰,就連馬英九、呂秀蓮等也不敢攖其鋒;要不起訴謝長廷、蘇貞昌,也沒人敢再議。如此權勢還說自己是小檢察官,恐怕沒有人會服氣。

更重要的,手握強制處分權的檢察官辦案,尤其是特偵組辦的都是「重大弊案」,動輒刑期八年、十年,甚至十數年,涉及當事人的一生清白不說,講得更重一點,檢察官濫權起訴的結果,就是讓當事人一輩子如夢幻泡影,一生努力全報銷,哪個人面對檢察官起訴能輕輕鬆鬆地「如夢幻泡影」?照這個邏輯,上訴與不上訴都如夢幻泡影,檢察官乾脆放棄上訴算了。

當馬英九特別費案二審宣判無罪時,就有不少資深檢察官私下表示,這個時候不曉得檢改、檢協會的代表性人士在那裡?為什麼沒有人跳出來講幾句公道話?

與馬英九共同告發三位檢察官的陳長文素性溫和,亦忍不住直言,法律人要有道德勇氣,檢察官更要當維護正義的使者,不能讓人指責「法律人誤國」,共同揹負司法之恥的罵名。

就法論法,馬英九的「挑戰檢察官行動」,成功率很低;但就法制面觀察,卻凸顯檢察官掌握起訴與否大權,若生怠惰、濫權不起訴弊情,缺乏外部制衡機制的實務問題,謝長廷特別費案就是一例,連再議的內控機制都沒有!

如今,馬英九的告發案,已經凸顯出檢察官可能濫權或怠惰不起訴貪瀆案,卻無外部制衡機制的缺失,檢審會制度未來是否可能成為司改核心?備受矚目。

大老鷹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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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應思考
2008/01/06 21:14

你是「鑽取巧門」之法?還是站在「大是大非」之法?

你是站在財團站在權貴這一邊之法?還是站在弱勢這一邊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