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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不容少數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
2008/01/03 23:13:31瀏覽3245|回應6|推薦47

陳長文聲明

3 January 2008  

不能鄉愿姑息、不能坐視縱容

-不容少數檢察官敗盡檢察公信 

  馬英九先生以「被害人」身分對侯寬仁在特別費案中的製作不實筆錄惡行涉及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的部分,提出告訴,並委任長文等為告訴代理人;馬英九也同時和長文以兩位關心檢察正義的公民身分,聯名對侯寬仁、周士榆、沈明倫三人涉及刑法第125條第1項第3款之「公務員濫權不追訴罪」進行告發。這二部分的犯罪事實,已在告訴狀和告發狀中敘明,於茲不贅。

  為什麼要對侯檢察官等人進行告訴與告發呢?理由很簡單,有過當懲,有罪當罰,如是而已。而最有責任在這兩個案件上,揭過舉罪的人,就是既為受害當事人,復為總統參選人的法律政治人馬英九。

如同馬英九在二審無罪的聲明中所說的:「這一切的不白之冤,既曾加諸於我,也就可能加諸其他人民身上。」今日此時,部分檢察官違法濫權的苛酷刀筆會指向馬英九,明日他時,這刀筆就會指向其他無辜的民眾。

長文更認為馬英九是一個法律政治人,經歷了特別費案的風風雨雨,應該更可以體認一般民眾對司法正義的渴求,如果他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時,能勇敢伸張、對抗不義,也等於告訴人民,他當選總統後,有能力也有決心捍衛人民的權利!這是為什麼我們必須舉發侯寬仁檢察官等人涉及罪行的原因之一。

此外,在整個特別費偵查的過程中,侯寬仁檢察官等少數檢察官的獨斷,不但虛耗了大量的司法資源,讓本應集中力量偵辦貪瀆重罪的「特別偵查組」,萎縮成為「特別費偵查組」,更由於其不法專擅,幾乎斷送了整個檢察機關的公信力。

而來自法院的一審與二審判決書,就像一個探照燈,讓這些檢察官恣意妄為的濫權惡行,曝在強光的照射之下。如果,這些惡行是如此昭然,而最後,他們卻可以逍遙無事,依然「好官我自為之」,無人可奈他何!這是長文所不能容忍的,是全體法律人所不能容忍的,更重要的是,這也是所有正直、專業的檢察官都不能、也不該容忍的。

豈可放任這少數的害群之馬,讓所有的檢察官、所有的法律人共揹司法之恥!共擔「法律人不爭氣」與「法律人誤國」之惡名!?

  此外,令人極度遺憾的是,對於告發侯寬仁等檢察官濫權不追訴的犯罪惡行,檢察機關竟視若無睹,遲遲未對之依法訴究、重懲立威,甚至連再議程序,亦未見檢察總長及法務部長積極處理,再議程序遙遙無期,更連起碼的行政調查與處分皆未進行。「官官相護」的陋習以及生怕家醜外揚的護短心態,令人遺憾!既然檢察機關沒有作為,放任公平被褻瀆、正義受踐踏,那就由其他看不下去的法律人來舉發不法!

  最後,長文認為這也是一個教育檢察官的機會,台灣在長期戒嚴的時期,司法運作處處受到行政權的限制,然而,解嚴後的二十年間,法院審判的獨立已略見成果,但雖然多數檢察官仍兢兢業業、克盡職分,也在許多個案上有不錯的表現,但檢察機關的整體表現卻仍讓人頗為失望,理論上,解嚴應已去除限制司法體系進步的所有障礙,鳥籠之門已然開啟,但檢察機關似卻仍甘作籠中之鳥,尤其部分檢察官仍甘為政治工具,透過選擇性辦案的方式濫權以追訴(含上訴),打壓政治異己,或不追訴縱放嫌犯,最為可惡。

  透過這次的告訴與告發,懲罰違法濫權的檢察官,長文希望讓檢察官們能夠建立責任感,知道過去七十多年來未曾被援用的刑法第125條「濫權追訴與不追訴罪」並非具文,而是有其實際的制裁效果。這樣檢察官們就會知道自己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能更謹慎地行使手中的檢察權力,並進而真正走出政治與不當勢力的干擾,真正成為「維護正義」的使者。

這些年來,長文曾於檢察官協會等場合專題報告「假如我是檢察官」及「上帝的袍服,談司法倫理」,並透過著書「法律人,你為什麼不爭氣」,呼籲法律人要走出鄉愿、要爭氣,也不斷撰文,希望司法機關要能反躬自省,加快改革步伐。透過這次的告訴與告發,長文希望建立一個里程碑,用實際行動,打破法律人對同道惡行袖手旁觀的因循惡習,告訴大家,正義是法律人的最高價值、唯一良心!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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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vchen&aid=1507961
 引用者清單(2)  
2009/06/11 16:19 【老痞子在UDN】 馬英九總統本來就應窮盡所有司法救濟程序!
2008/01/04 09:53 【老痞子在UDN】 告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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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近年從事司法工作的感想概要之3
2008/03/23 07:51

附錄一篇短文是個人近年來從事司法工作的感言概要,亦請不吝指正。

 

順頌 平安

 

   後學 ○○○ 敬上 2008.3.22周六11:00a.m

                                             dyymylove@yahoo.com.tw,○○○○○

個人近年從事司法工作的感想概要      2008.3.22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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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近年從事司法工作的感想概要之2
2008/03/23 07:42

 

先生也算有緣,本月○○日從松山機場搭機□□□,竟然和馬先生同機,我也趁「機」請他在書上簽名,先生還問我「這是什麼書啊」,我告訴他『就是光復台北市前發行的書』。當時我隨身就帶著這本小書【○○○】,本來想當場送給他,但○○○應該注意避嫌和避險,尤其在公開場合更要保持中立,所以就暫且作罷。

 

今年2月下旬個人終於取得○○○○,目前正慎重考慮○○○○中,畢竟「自由才富有,健康真快樂」是個人近幾年來的深刻體認,在此謹恭請先生指點迷津,如幸蒙大師賜教,相信個人應該更能適切為司法界盡一些棉薄心力,也為我自己開創安身立命的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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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近年從事司法工作的感想概要之1
2008/03/23 07:38

敬愛的先生鈞安 

 

九年前有緣受教於先生,除了備感榮幸之外,實質上也真的獲益良多。這幾年仍然經常看到先生在書報雜誌及媒體發表高論,都是能夠讓迷失於錢事和權勢的法律人清醒覺悟並啟發智慧的醍醐灌頂,個人對於先生立德立功立言懿行盛舉的欽佩之心與日俱增。

 

2008年中華民國台灣總統大選在今日決戰,按目前局勢判斷,當先生看到這封信的紙本時,可能馬英九先生已經成為國家領導人;謹以一本小書(【○○○】)分享陳先生,如先生認為妥當,不妨斟酌轉贈馬先生,或許更有助於馬先生大展經世治國的壯志鴻圖。

 


vmalife-聚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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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鄉愿姑息
2008/01/04 14:58

是的法律之前必需要有真正的正義,尤其在這樣的時局更是需要您等有正義之人公開呼籲!!
 



niki在斯里蘭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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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2008/01/04 12:38
台灣正是須要大公無私包青天

Lu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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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是法律人的良知
2008/01/04 10:23
唯有法律人的實際行動,才能掃除現社會無法無天的陰霾,才是人民真正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