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特別費檢察邏輯 忽鹿忽馬
2007/09/30 19:32:57瀏覽1637|回應5|推薦45

特別費檢察邏輯 忽鹿忽馬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指鹿為馬」是一個家喻戶曉的成語典,秦朝權臣趙高獻給秦二世胡亥一隻鹿,卻說那是馬,胡亥不信,趙高便回問滿朝群臣。若有答鹿者,便一一加害。但看了聯合報昨日頭版的報導後,筆者忽然覺得指鹿為馬固然居心叵測,但趙高起碼沒有今天指鹿為馬、明天又指馬為鹿地「忽鹿忽馬」,對比侯寬仁檢察官在首長特別費案中「忽公忽私」變換莫測的斷案邏輯,倘趙高在世,恐也得自嘆弗如吧。 

民進黨天王特別費案偵結之時,看到謝長廷與蘇貞昌的不起訴處分書,在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部分,侯檢察官用「支出大於收入」的簡單算術,就輕鬆結案;但當初對馬英九卻不是如此,什麼算公?什麼算私?不但分得清楚,還分得嚴苛,馬六千多萬公益捐款,以「來源不對」全部排除不計,那時卻不見侯檢告訴大家只要「支出大於收入」,就不必再查! 

昨日聯合報列表揭露四大天王多筆發票的用途後,讓社會有了公評的基礎。 

謝長廷在眾多高檔餐廳的消費,可認為公務支出,部屬刷卡買的西裝、訂製的高屏衫,亦可歸類為因公參加特別活動所需;蘇貞昌女兒買書,被認定為代購公務用書;蘇女兒在飯店刷卡消費,也可以認定為因公宴客。 

試問,如果馬英九也用需發票報銷的特別費去買西裝並說是穿去參加「公務活動」,檢方會不會問馬:穿完後西裝是「歸還公庫」還是「侵佔公物」呢?倘若馬英九女兒的買書發票、飯店刷卡發票用來列報的話,檢察官會認定是「因公支出」嗎? 

筆者認為,對這些不符社會通念的「公務」支出,謝、蘇應該對社會大眾明確保證,的確是用於公務,並說明清楚相關的人事時地物,讓社會大眾可以查證。 

是公是私?檢察官的主觀竟如此「自由自在」,也難怪被起訴的呂副總統疑有內情,被起訴的游前院長會大喊是自己人動的手腳。當檢察官的區分公款私款標準好比白雲蒼狗、變幻莫測時,叫其他被起訴者如何不以「陰謀論」疑之。這讓我想到德國法學家英戈.穆勒在《恐怖的法官》書中的一句話:「檢察院壟斷了提起刑事訴訟的權力,政府便可以隨心所欲地揮舞手中的司法武器來對付任何反對派的政治家。」 

此外,被起訴者,雖要受審判折磨,但終有還清白的可能,但若有犯罪嫌疑的首長因檢察官護航而未予訴究,審判程序就無法發動,正義也就沒有落實的可能。 

唯今之計,只有期盼透過檢察機關的再議機制,由上級檢察機關將調查未盡周延的不起訴處分發回。只不過以檢方近來的表現,幾乎難抱任何希望。換言之,恐怕還是只有制度改革一途。筆者認為可以從三制約的角度來進行結構性的改革思考。 

一制約,檢察官受行政制約太過,故易淪為執政黨的附庸;二制約,社會制約卻太少,以至不管外界批評聲浪多大,檢方可以「一皮天下無難事」;三制約,司法對檢方的制約更是淪為紙老虎,刑法的濫權起訴與濫權不起訴罪形同具文。 

如何避免檢方繼續以「忽鹿忽馬」的邏輯傷害社會正義?減少行政制約而增加社會制約與司法制約,或許會是重要的制度出路。 

2007/09/29 聯合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vchen&aid=1266881
 引用者清單(1)  
2007/10/04 17:18 【老痞子在UDN】 [檢察一體]個屁!司法需要革命!

 回應文章

Jeff - Taipei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司法已死
2007/10/05 12:18

司法已死,在下以這句話回應,實在也是覺得很心痛。

但這是事實,畢竟,司法並未能真實獨立於政治之外啊!



時季常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這個案子
2007/10/01 18:04
這個案子,突顯了候檢察官缺乏常理和邏輯能力。

桃麗絲的家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陳長文律師 考慮過選總統嗎?
2007/10/01 12:45

以陳律師的資歷,以及為國為民的心,是否以更直接的途徑:

考慮過選總統嗎?

可能涉及個人意志,與實際的障礙!?


J教授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蘇先生的書
2007/10/01 11:01

聯合報2007.9.28「特偵組:偵辦呂游蘇謝 標準一致」報導:

  1. 蘇貞昌女兒蘇巧慧所購買的書籍,主要是他在祕書長任內想要跟年輕人互動,由女兒代為購買,係因公支出。
  2. 蘇貞昌另一個女兒蘇巧寧在凱撒飯店刷卡九千餘元,檢方認定是蘇貞昌因公宴客,而由蘇巧寧先刷卡付款。

所以,以後只要代購書籍、代付餐費,就都沒問題了嗎?

報導中又引述沈明倫之說明:由於特別費性質特殊,檢方對所有當事人均放寬查案標準,且依「不自證己罪原則」,被告無須作不利於己的陳述或舉證證明自己無罪,只要他們能做出合理說明,且沒有反證證明他們說謊,他們均會採信。

也就是《標準從寬+合理說明+檢方無法舉證說謊》→沒問題?

不過,個人認為不管是特別費或國務機要費,全部都應該不起訴,因為是制度的問題,不應該一些人起訴,一些人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