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長文:不能再用「以前都這麼做」做藉口
范榮靖整理 遠見雜誌 2007年8月 第254期
平日,一提起陳長文,總會聯想到他是華人第一大的理律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人兼執行長的身分,但鮮為人知的是,他研究財經法律與企業經營課題多年,也不遺餘力推廣這個課題的重要性。至今,他和理律的同事們已到過台灣與大陸各大知名學府,從台大、政大、交大到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講授相關課程。到底企業界該如何重新認識法律,陳長文提出他的見解。
成吉思汗的《雅薩法典》記載:「傳回不祥情報者斬。」一些倒楣的蒙古探子,傳回噩耗同時,也陪上性命。 許多企業主也常把企業法務或律師顧問的諮詢意見,視為專門傳達噩耗的討厭探子,因而不曉得、不會、或更糟糕地不願意去徵詢稱職的專業法律分析,一概地把這些法律資訊加以摒除。
但不同的是,成吉思汗統率驃悍的游牧軍隊,不適用現代法律緊緻規範的商業與社會環境;相反地,在現代社會裡,一個不謹慎的觸法決定,不僅造成企業重大損失,嚴重者將使企業倒閉,甚至企業主個人更受到民、刑事的追訴。換言之,企業主面對的已是一個在法律規範前提下的商業競爭社會。進行競爭之前,必須先通過法律這個門檻。
提升法務地位,放眼跨國經營
法律對企業的重要性,已經不亞於生產、行銷、人事、財務、研發或資訊管理等六大面向,是企業主做出穩健商業判斷的必修課題。況且,這六大面向也都包含各自法律。
企業跨國經營還得注意超國界的法律,它包括了相關外國實體法律和爭端解決法規,以及涉及勞工、環保、競爭、證券、對外投資、併購、智慧財產權等的國際公約。今天,進入21世紀,已是法律人執政。但從政府治理角度來看,政府機構、單位,重不重視法律呢?答案值得商榷。上行下效,政府若是重視,企業自然也就不會忽略。偏偏,實情不是如此。我發現,海峽兩岸上巿公司董事席次裡少有法務長,便是企業不重視法律的明例。通常,重視法律風險的企業,在做商業決策時,多會經過一定程序,集思廣益之下,犯錯機率較低。
在制度上,這些企業決策過程會建立標準作業流程,其中法律是不可或缺的一環,而這個法律意見也必須是適格、適當的。這些企業尊重法務,一定先行瞭解國內外法令規範為何,然後諮詢外部法務看法。因為尊重,法務做起事來更加兢兢業業。
維護股東權益,沒有奢侈藉口
企業主必須體認到,時代已經不同了。今天,公開發行公司的資金來自社會大眾,任何決策必須對股東負責,不能輕忽法務的重要。常見到媒體報導大型企業在外國受訴後,以上億美元和解的案例,或因為海洋汙染,被外國政府處罰千萬元美元者,在在顯示不重視法務而致股東權益受到損害的例子。
當然,如果股東願意站出來,對於企業的錯誤商業判斷提出告訴,也會對改變企業主的錯誤認識產生糾正的影響。企業主已經沒有奢侈的餘地,不能用「以前都是這麼做」為藉口,來代表現在就可以這麼做。
如果法律不合時宜,在現有的規定下,法務長應該仔細分析何者可做、何者不能做?如果做了,又將承擔怎樣的結果?然後諮詢外部法務意見,盡可能討論到每個環節,使得企業主做出最適當的商業判斷。在作法上,法務又可分為內部法務、外部法務(國內外稱職的法律事務所)。每家企業都會根據自身需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方法。
法律不能賺錢,但能避免賠錢
如果企業規模不大,不需成立法務部門,至少得錄用國內口碑很好的法學院畢業學生擔任法務專員。其次,企業規模大到一定程度,要有一個獨立的法務部門,直屬執行長。如果不是直屬執行長,而是歸其他單位管理,法務便不敢直言,更不用提對所屬部門的決策客觀評估了,法務功能便難以充分發揮了。其三,執行長必須全力支持法務人員,給予資源,也應保持開放的心,聽得進法務的建言。
另一方面,內部法務也必須對外,不只國內,還包括國外,找到最佳的律師事務所,以備不時之需。最理想的狀態是,一個企業既有內部法務,也有外部法務。平常例行問題,交由內部法務解決;有些棘手的問題則由內部法務配合外部法務負責。原因在於,法律規定瞬息萬變,沒有人可以懂得全部,只有分工處理才能因應。
或許,法律無法直接產生利潤,但換個角度來看,重視法律使得公司避免損失,等於也幫公司賺了錢,千萬不要自認是萬能或為了省小錢,而導致最後花大錢賠償,造成投資大眾的損失,甚至執行長等人的個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