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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一打28年 謬劇何時停
2007/08/25 12:20:39瀏覽2323|回應3|推薦33

官司一打28年謬劇何時停 

2007.08.25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江元慶/世新大學講師】 

民國六十八年二月廿八日檢調發動偵辦的「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終於在今年八月廿三日三審定讞,以無罪收場。三名被告從三、四十歲的中年,打到成為近七、八十歲的老年。超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審判,是司法誤了三名老人,還是三被告誤了司法? 

這樁官司,絕不能、也不應被視為只是一場鬧劇。因為,三名老人為此案付出了半生歲月,司法為此案砸下龐大的資源,光是法官的人力就超過了百人。因此,在我們不得不問:這件官司,為什麼要打這麼久?類似案件又是何其的多? 

溯源訪查,從歷審歷次判決書中勾稽此案證據,發現這個問題的背後,藏伏著兩個盤根錯節,又彼此糾葛的問題:審判體系裡「人」與「制度」的問題。 

在人的部分。此案從民國七十一年高院判決,到最高法院九十二年更十二審判決,這期間長達近廿二年是呈現二審「擺」到三審、三審「盪」回二審的面貌。是法官人力不足、法官素質不夠?還是法官欠缺專業能力?還是三者兼備?檢察官儀式性的上訴更是凌遲式的對被告火上加油。 

從這些問題輻射而出,就勢必得要觸及更為龐雜的制度面、觀念化問題:法官和檢察官的淘汰機制、訴訟進行方式、以及檢察官上訴制度的違憲性等等問題。 

相對於此案的鮮明案例,是馬英九特別費的案件,馬案於六個月內一審無罪判決。「迅速審判」是人民的基本人權,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價值、是司法體系該有的積極作為;可是,兩相對照,重大矚目的案件能速審,小百姓的官司卻是訴訟之途無窮無盡。迅速審判是不為,而非不能呀! 

固然,一銀押匯弊案最後判決無罪定讞,部分原因是公務員圖利罪已修改;更重要的是,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案件沒有發回的實益,故維持更十二審無罪判決。 

最高法院承認,「本案纏訟近三十年,被告已受相當折磨」。既是如此,則人民不得不問:審判體系難道必須深刻體悟到人民遭受司法折磨,才有定讞判決的基礎與道德勇氣?司法當局難道不知道:對當事人來說,司法冤抑即便只有一天,就已經是磨難與痛苦,更遑論是歷經長達廿八年多的審判! 

一銀押匯弊案裡的三名老人,在法庭裡流浪了廿八年,終於可以安心的回家了。可是,還有多少人,正在各個法院裡流浪?三名老人把半生青春獻祭給台灣的司法,司法還要多少的祭品? 

就這個個案而言,除了這次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和更十二審的三位高院法官外,所有其他處理本案近百位的法官和起訴檢察官可有任何的遺憾嗎?而司法院和檢察體系的長官又該如何當機立斷的採取措施防止類似狀況呢?人民需要答案! 

2007/08/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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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文章

J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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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
2007/08/28 00:43
檢察官居然還要上訴,那個腦袋不知道裝什麼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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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種文章
2007/08/28 00:01

一值再想

司法改革基金會在幹嘛


anybody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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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確定
2007/08/26 19:44

這三位先生也在屈辱中度過了二十八年

能不嗟歎嗎

時光無法倒流

人生無法重來

法律在這裡的意義實在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