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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識先於法律,讓律師成為尊貴的職業(下篇)
2007/10/09 10:54:52瀏覽1269|回應0|推薦19

器識先於法律,讓律師成為尊貴的職業

我對律師的期許

國際律師論壇

中國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基礎與社會作用

法務市場實況的調查與分析

主辦單位

神戶大學“市場化社會法動態學研究中心”(CDAMS) 

共辦單位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杭州·2007107

陳  長  文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教授委員會主席

2)律師如何參與社會? 

      當前的法學教育,至少有三個缺失值得關注: 

一、     缺乏典範,甚至充斥著負面的典範;

二、     法學教師把知識與實踐切割開來;

三、     考試主義的貽害。 

就像上述的未成年人繼承的案例,不管你是一個律師或者法官,甚至一般的民眾,當你知道一個年幼的孩子,在以前父母親去世的時後,不懂得法律的規定直到有一天突然間發現,原來自己已經繼承了父母親的一切債務,從此人生變得大不相同,因為,他已經在起跑點上背負了他無法、也不能承擔的債務,如果你是律師/法官/債權人會怎麼反應?如果這樣的法律,違反了我們對於公平、正義的認知有最基本的法律ABC,但卻不見在有大學教《民法繼承篇》的教授站出來強烈批判,原因便在於這些法律教授只關心「課堂教授的知識」,但法律有無被尊重、落實、踐踏、扭曲,則毫不在意。更糟糕的是,法學教授無動於衷的冷漠會傳染給學生,當學生看到老師對黃鐘毀棄、瓦釜雷鳴的亂象無動於衷,學生們會以為冷漠沒什麼可恥、噤聲沒什麼不對,鄉願縱容法律人扭曲法律是很正常的事。(所幸上述案例終於引起一位承辦法官的注意,並且透過判決加以糾正,目前正積極推動修法)。 

不當隱匿的允諾者 - 「正如,一片葉不會枯黃,如果沒有整株樹的默許, 同樣的,沒有你們大家隱藏著的惡念,犯錯的人也不會犯錯。」黎巴嫩哲學家紀伯倫(Kahli Gibran)的詩句,說明會讓人覺得驕傲的法律人,乃是不鄉願的法律人,會讓人氣餒的法律人,就是鄉願的法律人。「大多數的法律人一定覺得很無辜,那些主政的法律人又不是我,我自己行正坐穩,憑什麼要與這些人一起背罵名。」我必須承認以前我也不會如此不平,但最後我終於明白,這些差勁的法律人敢肆無忌憚地玩法毀法,敗壞法律人的名聲,就是因為人的師長、朋友、同學等其他法律人對他們的惡行噤聲不語,甘願做個「隱匿的允諾者」。 

四、從尊貴的律師到尊貴的法律人──兼談檢察官、法官、政治家 

由於法律體系的複雜,社會環境的差異,在探討律師職業、對律師懷抱期望之餘,我們也應該要省思某些關鍵性的問題在作為規範性的法學之間要如何面對或處理?像權利或其他的「大話」真理。我個人認為,倫理,不管是東方或西方,都是以經驗主義為出發。有學者認為,道德的價值判斷和理性判斷的區別,在於“道德是非判斷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性判斷,而道德之實踐則純屬價值判斷”。說到底,法律是一個關於真相、事實的辨析,然後賦予評價的過程。而事實是由證據顯示的,沒有證據就沒有事實。欠缺證據的一些行為或跡象,是不具有法律意義的;道德或倫理是在事實階段或者評價階段產生的?法律判斷是價值中立的嗎?顯然不是。 

我們的社會欠缺法律文化的土壤。因為,法律如果不是僅僅象徵外在管制工具或意象的話,它必須在人們內在心理產生作用,這可能是基於宗教、家庭教養、或者一個傳承的過程。西方社會真正有這種法律脫離外在管制印象的時刻?應該是在什麼時候?還是一瞬之間而已?概念不容易被切割,更不易被定性。道德也是。法官的判決沒有顏色?檢察官辦案不分顏色?只有當事人有顏色?如果法官、檢察官心中真有顏色、立場的不同,甚至影響其審案、辦案的方向與作法,那麼,法官的顏色到底是什麼?檢察官的顏色究竟又如何?法律真正應該有顏色?法律的顏色又是什麼?法律是一個凹凸鏡?還是無塵室?我聽說在中國大陸不同的地方竟然有許多法院的法官因為貪瀆而被調查、羈押、審訊,我不禁納悶:這些有問題的法官、檢察官是否在薪資方面不足以溫飽?而一旦薪資、地位都受有保障之後,法官、檢察官在倫理上又應該何自處?衣食足而後知榮辱。沒有溫飽問題的法官,需要什麼樣的倫理?所有這些問題都非常值得我們一起省思。 

以臺灣為例,在當前的臺灣已經走到法律人治理的地步,儘管成效不彰,卻也提供我們一面真實的借鏡;中國大陸幾年前可能有鑒於臺灣法律人治理的劣跡,而有「工程師治國比較好?還是法律人治國比較好?」的爭辯,我想要以前面所提的考克斯與理察森的小故事作為結語。倫理其實是一種分際?也是一種無形資產。法律制度就是一種無形資產。可能具有無限的價值,也可能被棄之如敝屣。對當權者來說,重要的是他要看到法律的這種無形資產的價值所在,知道要怎麼發揮他的作用。 

五、結語:選擇什麼樣的法律人生? 

法律人所受的訓練是一種對於宏觀事理的發掘、邏輯的辯證,最重要的是,法律人對專業的堅持、社會公義的理念與行動,都是有助於公共事務的參與與治理的基礎。重要的關鍵在於:儘管法律人並不一定優於其他專業的人員,然而,在現代法治社會的背景下,卻仍有其優勢。法律人除了要以其法律的訓練,掌握公共事務治理的合理框架之外,責無旁貸的更要關懷社會、照顧弱勢、明辨是非、勇於務實論辯,學習參與式的民主程序,以蒼生百姓為懸念,有勇有謀的為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而堅持與奮鬥。就此而言,法律人當國家領導人的時代,或許還是能創造屬於人民福祉的時代。深深的盼望在可預見的將來,在座中的某位優秀的律師可能就擔綱了國家社會的重責大任,或者為社會的改革做出巨大的貢獻,以此與所有兩岸的法律人共勉之!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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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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