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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不到蘿蔔的驢子?科技與法律的對話整合
2007/07/26 12:18:10瀏覽2540|回應0|推薦24

追不到蘿蔔的驢子?淺談科技與法律的互動 

主講人:陳長文 (交通大學、台積電科技法律講座 - 林昱君整理) 

知識的四種形態 

(1) 知其實(know-what)

有關事實的知識,例如統計、調查資料等,此類知識通常包含在許多常識中。

(2) 知其因(know-why)

知道為什麼的知識,例如自然科學的定律或原理,此類知識經常是在

(3) 知其法(know-how)

知道如何去作的知識,例如企業研判市場景氣或是技術操作機器等,此類知識通常由個人或企業個體所發現(發明)和擁有。

(4) 知其誰(know-who)

知道誰擁有你所須要知識的知識。

把科技神燈放在好人手上

神燈等於科技,只有與法律密切結合,才能給人類帶來福祉 

我們先從三個故事來看知識經濟、科技、法律的關係。第一個故事,從美伊戰爭看法律與科技,事實上聯合國憲章規定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武力,可是美國仍然執意打仗,為什麼?就是對科技能力的信心,它覺得可以在很快的時間內攻占伊拉克,只有少數伊拉克軍人會喪失生命,廣大的老百姓不會受到波及,這都是拜科技之賜。

第二個故事是阿基米德,羅馬人進攻敘拉古城,本以為敘拉古城一定會不戰而降,沒想到迎接他們的是一陣陣飛出來的鏢箭跟石頭,阿基米德用槓桿、滑輪、曲柄和齒輪等知識,把羅馬人嚇了一跳。


第三個故事是槓桿原理,阿基米德說,「給我一小塊放槓桿的支點,我就能把地球舉起來。」


所有的知識經濟或所有人類活動都需要規範,法律就是一種規範,我們希望把阿基米德所說的支點變成法律,這個目的是希望透過人類活動,以法律的規範達到人類最高境界。


人類開始使用機器後,經濟模式比較多,波動比較頻繁,造成的問題也比較多,使得法律跟科技的互動增加;接下來知識經濟時代,資訊科技的發展使許多知識快速累積、傳播、成長,科技以等比級數速度發展。


法律要跟上科技發展


法律不但要跟上科技,還要和科技結合,科技的目的是追求人類更高的福祉,法律則是希望科技的發展不要踰越科學家或技術人員本來該做的事情。法律不一定是消極約束,有可能扮演引導的角色,這時候法律跟科學絕對要有非常緊密的互動。

知識的種類分為顯性知識跟隱性知識。顯性知識是可以符碼化的知識,將顯性知識符碼化並快速傳遞,是知識經濟時代的重頭戲;隱性知識比較不容易符碼化,比如經驗、祕訣,因為隱性知識不容易符碼化,如果你有強力的隱性知識,不容易模仿,競爭者難以取代,這是一種競爭優勢。


科技跟法律怎麼互動?作家劉曉峰說,「嘗睹西陜崎嶇山路,好事者常於驢首前懸一青蘿蔔,吾驢乃奮蹄踏踏,一路奔青蘿蔔而去。」這裡驢子就是法律,青蘿蔔是科技,舉這個例子是說,法律好像永遠跟不上科技。比如生殖性複製,中華民國法律說不可以,醫療複製好像又可以,試問,你我念生物科技的人,有沒有那麼頂尖的知識來說可以?沒有這種知識基礎,立法者立法出來一定糟糕。像老鷹跟石頭,老鷹是科技,飛得很高很快,石頭就是法律,我們怎樣把老鷹綁住,讓牠能夠翱翔,但是又不會飛到看不到的地方。

科技發展會改變社會關係,不管網路科技、生物科技,或是戰爭武器科技,都改變了社會關係、倫理關係,因此產生立法需求。


法律有一定程度的被動,有時候會有超前立法,但是愈來愈困難。但是,法律也有一些主動的性格,例如,美國先進細胞科技公司宣布成功製造人類初期胚胎,但是該公司執行長卻表示,「此事有一大變數,那就是美國國會。」法律還沒有動,有些企業家就不敢動,所以法律在被動中仍能干預或引導科技的發展。


科技造成社會變化,法律反應不及。現在的線上遊戲蒐集虛擬貨幣寶物,玩遊戲過愈多關,就有愈多珠寶鈔票,有些人就變成職業玩家,很多人喜歡這些鈔票珠寶,因為他可以晉級,於是產生場外交易,如果有人破解遊戲或把東西偷過來,那不是真的錢,犯法嗎?


科技不強調倫理,法律要解決這個問題。倫理的立場決定了,法律就可以開始運作了嗎?比如複製,如果生殖性的複製可以,當然沒有問題;如果醫療複製可以,生殖複製不可以,醫療跟生殖的界線不是十分明確,問題就會變得更複雜。這些界線的問題不是法律人單純用法律知識所能解決的,因此科技法律整合愈來愈重要。


科技與法律合作帶來福祉
剛剛提到複製人,有個國家說可以複製人類,其他國家都說不可以,結果所有的複製人都到這個國家去,除非每個國家協商達到共識,將生殖性複製視為國際罪行,然而跨國整合不是那麼容易。


關於科技法律的問題討論,第一個案例是十五歲的挪威少年Johansen寫了一個程式DeCSS,破解電影業者讓數位影音光碟(DVD)只能透過特定影碟機才能收視的技術程式CSS,並將該軟體之原始碼公布於網路上供人下載,後來美國電影協會對Johansen提出告訴,主張未經授權的重製就是侵害著作權,並且破壞了DVD市場,結果挪威說Johansen沒有違法,這樣做到底對不對,不是我們今天討論的範圍,但是科技法律的確存在許多問題。


如何運用科技法律?研發是企業經常性且重要的活動,在研發過程中,要密切觀察競爭對手的技術研發與專利申請,免得白做了,所以搜尋資料庫變得非常重要。專利申請後,蒐集競爭對手可能的專利侵權資料,對其他國家可能侵權的廠商收取專利授權金,或對其提起訴訟以擴大自己的市場占有率,這些都成為企業經營不可或缺的競爭工具。


從個體面來看科技法律整合的必要性,假如你是公司,你要怎樣把科技跟法律結合在一起,科技包括管理是一種科學,這種科學要把人事管理、行銷管理、績效管理透過資訊科技、同仁之間的整合,做成一套非常好的模式。


從總體面來講,國家對科技的發展要有一個方向,法律要鼓勵、引導科技,科技也要輔助法律。


最後,大家都看過天方夜譚的故事,神燈就等於科技,威力無窮,擺在好人跟壞人手中會發揮不同的功能,只有法律與科技密切合作,才能帶給社會與個人長遠的福祉,這就是科技與法律合作的必要性。
 

12/12/2005

科技始終來自人性? 科技與法律的對話整合 

賴英豪/報導  

知名律師陳長文先生,日前應清華大學之邀擔任科技法律所的諮詢委員。有鑒於科技的進步對法律造成的衝擊,因此於六月一日在清大第一講堂發表「科技與法律」的專題演講,他認為法律應該和科技整合,避免科技盲目發展產生不良後果,並適當分配社會資源使科技發展更進步。

科技與法律均是當今熱門的課題,且都和人的日常生活脫不了關係,陳長文認為兩者的共同點就是為了人類生活的更真、善、美而努力;但是法律必須了解人與人間的關係,因此充滿了價值判斷和各種不同的角度,而科學則重掌握客觀世界運行的規律,沒有價值判斷牽涉其中,較為單一與規則化。而長期以來,本質上超越國界的科技對以主權為界的國內法律,造成衝擊並產生失衡的問題。

科技發展結果會影響法律的結構與內容,同樣的法律的規定也會限制或促進科技的發展。陳長文以Dolly複製羊和網際網路衍生的問題為例,認為若停留在科技至上的思維而不廣泛的從倫理、社會、法律價值等角度思考的話,則結果的妥適性與可行性必定產生偏差。他認為科技本身並沒有問題,但重要的是科技所帶來的諸如污染、智慧財產等影響。科技的活動即人類的活動,所以亦是法律規範的對象,最好當然是能與科技進程同步。

陳長文認為,法律雖無法完全即時反映當代生活,但為了引導科技的發展並避免對人類產生危害,法律有時仍有必要對未知情境做出「超前立法」的設計。陳長文以加州法律對生物複製技術限制為例,指出法律應該掌握科技的特質,隨時因應調整,進而引導其回歸人性價值,並讓人不會害怕科技。所以法律與科技必須緊密結合,過猶不及。

最後,他期許法律人與科技人能有自省,致力於法律科技化以及科技人文化。此外,由於法律面對無國界限制的科技,常有窮於應付的窘境。因此,國外的法律制度值得借鏡,並透過國際組織的合作整合,以全球觀點加以切入,方能切實執行對科技的規範。

陳長文小檔案:


台灣大學法律學士,哈佛大學法學碩士以及博士學位,為國內知名理律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曾擔任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秘書長,以及海基會副董事長兼首任秘書長。 

大學風報 2000/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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