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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識先於法律,讓律師成為尊貴的職業(上篇)
2007/10/09 12:18:13瀏覽2154|回應1|推薦30

器識先於法律,讓律師成為尊貴的職業

我對律師的期許

國際律師論壇

中國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基礎與社會作用

法務市場實況的調查與分析

主辦單位

神戶大學“市場化社會法動態學研究中心”(CDAMS) 

共辦單位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杭州·2007107

陳  長  文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教授委員會主席

    

今天會議的主題雖然是中國律師事務所的經濟基礎與社會作用,但是,律師事務所只是律師工作的載體之一,我們都知道,廣大的中國律師群體在中國的歷史上,從沒有受到如此巨大的關注,也可能沒有像現在一樣的機運,會以律師的身分在中國的整體發展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今天中國的律師受到關注的可能並不是他們的經濟狀況或者是社會作用而已,更多的是中國的律師對於未來中國的法治發展究竟應該或者能夠扮演什麼樣的角色?很榮幸,在此我能以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教授委員會主席以及在臺灣擔教授/律師逾卅年的身分受邀致詞,光華法學院標舉「專業典範與社會公義」作為創院的理念,其中的核心之一,就是跟律師這個執行法律、以法律為業的群體有關。我非常願意以今天的主題:「器識優於法律,讓律師成為尊貴的職業」,做為我對律師的期許並表達我對大會所有與會人員以及其他律師同業、未來所有的法律人的一個深切的願望,也期許未來法學院(當然包括光華法學院)所培育的所有學子都能相互勉勵,共同致力於中國的法治建設與公義社會的志業。

一、Archibald CoxElliot Richardson-法律人的典範

在法律人中,我最敬佩與推崇的人是誰?我的答案是:已故的美國前司法部長理察森。讓我們來看這位哈佛法律人的故事。理察森就讀高中時,同學問將來想做什麼,他說:「從政」(politics)。因為他覺得:「若能秉持良知奉行,政治是最難的藝術,也是最尊貴的職業。」(If pursued conscientiously - politics is the most difficult of the arts and the noblest of professions.)(這句話放在臺灣(或大陸?),大概會被認為是反諷吧。)理察森是如何實踐他所謂尊貴的政治?他歷練種政治職務,在尼克森總統任內當過衛生教育福利部長、國防部長,複又由尼克森任命為司法部長,正當他攀上政治生涯高峰時,卻選擇從峰頂走下。因為當「政治」與「尊貴」不能並存時,他選擇後者。 

七○年代水門案爆發,擔任司法部長的理察森,為昭公信,任命他的哈佛大學老師、素負清譽的考克斯擔任特別檢察官調查尼克森總統。考克斯鍥而不捨追查,令尼克森十分惱火,下令理察森將考克斯免職。理察森拒絕,並遞出辭呈。嗣後尼克森要求司法部副部長拉克爾薛斯免職考克斯,副部長也不從而遭免職,最後由司法部第三號人物鮑克代理司法部長職務簽署了解職令,考克斯去職,這事件美國史稱「星期六大屠殺」。這事件被列入美國史冊,考克斯並被譽為「國家的良心」。 

其實,在水門案爆發當下,情況與目前的臺灣十分類似,一群律師、法律人當家治國,卻治出了美國歷史上最大的醜聞弊案,讓當時的美國人民對律師性格深感痛惡,「律師」二字有如過街老鼠,讓法律人抬不起頭。還好,還有像考克斯這樣的法學家(律師)、像理察森這樣的法律政治家,挽回了法律人的面子。其後,美國律師公會痛定思痛,為了扭轉法律人、律師形象,推行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重訂專業行為典範(類似律師倫理),並要求全國法學院將之列為必修課,方慢慢重建人民對法律人的信心[1][2]

我想用這個故事,作為今天演講的一個楔子。

二、從法學院到執業律師

1)律例之辯[2][3]:法學院的教育目的在服務人民

  一個法律學府教育是否成功,不在於它教出多少達官顯要,而在於它教出了多少能抗拒「達官顯要」誘惑,堅守正義、不屈不撓的法律人典範。[3][4]惟律不足以成社會,重視人性、重視經驗、重視實用、重視整個法律文化的傳承與積累,慎始於先,或許才是最基本的功課。

  一直在思考:我過去在臺灣所受大陸法系的教育方法,以教科書為主的,對年輕人、剛進入法學院的年輕人到底有多少意義?除了博聞強記之外,這樣的方式可以培養多少真正獨立思考的靈魂?和我法律系畢業後美國所受的教育與此有何不同?我想,美國他們沒有本科的法學教育外,重視案例、重視經驗、重視解決問題的思考能力,重視不同意見的思辯過程,是最大的差異所在。

  我認為律師正是這樣一個角色。在倫理的規範下,依照法律解決當事人的問題,同時對當前的法律體系提出疑義。例如在臺灣最近發生的例子,關於繼承人(包括未成年子女)因為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或者限定繼承(大陸有繼承法,依規定繼承人以所繼承之財產為限負其責任,被繼承人之遺產必須先清償債務後,所餘財產才可以繼承,因此,比較不會發生類似臺灣的情況。臺灣現行的繼承法規定,繼承是一種概括繼承,不管是債權或債務,通通都歸繼承人,如果是年幼的小孩,也是由那個年幼的小孩繼承債務)竟然無限制的繼承了被繼承人的債務;這樣的法律規定或者實務運作,都充滿了對人性可能的誤解以及法律精神的扭曲,如果僅僅遵照現行法律,而不加思考辯證,提出質疑(繼承人的知識水準等),那麼法律訓練的目的何在?法律又如何能夠表彰正義?可能的話,上述對於既有的法律規定的思辯與訓練,如果提早運用到法學教育,佐以必要的課程設計與實習的機會,我相信對於今後的法學教育應該會有很大的影響。我們不能讓學子們太晚發現「原來社會的真實情況跟教科書說的很不一樣」,教科書是輔助、不是主要。要從案例中逐一的尋找、追問法律的道理,通往法律應有的道路。

2)法學教授與律師:尊貴的邊界-有所為和有所不為

  我擔任法學教授,已經超過三十五年。從早期社會對教授的認知與對律師角色的看法的不同,我可以深深感受律師只是一種職業,並不高貴。起碼在一般社會大眾心理,確實是比不上教授的。這或許是中國傳統觀念裏的「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的陰影在作祟。我自己就曾在報紙上投稿,注明自己是一個法學教授,是以法學教授的身份寫作,但是因為編輯知道我是理律法律事務所的所長和執行長,還是將我的身份改為律師,或許我心中的那把尺也經常有所動搖吧。

今日的社會,情況也許跟以前有所不同,但對我而言,我還是不禁好奇:律師應該如何自我認知?如此認知的原因何在?律師如何可能成為尊貴的象徵? 

就像剛剛所提的考克斯與理察森的故事,我認為律師應該隨時提醒自己:不做什麼跟要做什麼同樣重要。要做什麼可以是一種高尚的、理想的抱負;但是,不做什麼、在什麼時候不做什麼,卻也是非常重要。考克斯跟理察森都曾經很積極的做了些什麼,不論是教書或者進入政府部門推動與司法相關的工作,他們都盡到法律人所能盡的職責;同時,在歷史關鍵時刻,他們卻也都一本初衷,根據良心、根據法律的信仰、根據對正義的堅持,選擇不做什麼,鐘鼎山林,我認為他們都顯露出一種法律人的高貴形象,同樣值得尊敬。

3)義利之爭[4][5](義利並重還是貴義賤利[5][6]):法律人如何慎始?

最近常聽到年輕的學子進法學院的一個主要原因是:賺錢。這頗讓我詫異。因為,這樣的誘因似乎在我以前進入法學院之前所未曾有過的。我或許不至於樂觀到認為進法學院,就跟進入一個慈善團體一樣,與社會的經濟脈動完全脫節。不過,我倒認為法律經常與所處社會的發展情況相連結。它確實是一個足以餬口的行業,如果連這個都做不到,又為什麼會有人要念法律?但是,如果以為念了法律就可以致富,那麼真實情況恐怕會讓人大失所望。除了少數例外,臺灣今年的個人平均薪資排名,新進律師只排在第21位,比一般上班族還不如。



[2][3] 俞江,傾聽保守者的聲音,律師文摘,第五卷。

[3][4] 200754,在一年一度的五四青年節,溫家寶總理視察了中國人民大學,寄語人大法學院:要培養頂尖的人才。(中國人民大學新聞http://www.law.ruc.edu.cn/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6771

[4][5]先秦時代,中國有所謂「義利之辯」,而其中儒家講求「貴義賤利」,墨家講求「義利並重」,張之亮《墨攻》中的革離,似兼具儒墨二家思想,未能厘清儒墨之別,此或受到日本漫畫原著的影響。儒家講仁講義講禮,沿著一套有等差之別的親疏之論,其重視義、本乎仁心。哲學大師勞思光先生指出儒家「攝義歸仁」,「義」乃從「仁」心出發而來,行之正當、合理,而「仁」心之所有發端於孟子所說的「惻隱之心」。《論語‧裏仁》「君子喻于義,小人喻於利」,孟子亦言「未有仁而遺其親者也,未有義而後其君者也」,可見儒家對義與利的看法,明顯是貴義而賤利。與儒家同為當時顯學的墨家,針對儒家等差有別論,主張「兼相愛,交相利」,認為「義‧利也」的「義利合一」思想。所謂「王天下正諸侯者,彼其愛民謹忠,利民謹厚,忠信相連」墨家義利兼顧,並認為義與利當可合一。後期墨家更對「利」尤為看重,《墨子‧節用》「凡足以奉給民用則止,諸加費不加於民利者,聖不弗為」,甚至「利天下為之」,視「利」為人生取向。http://www.inmediahk.net/public/article?item_id=175092&group_id=193 

[5][6] 孟子梁惠王篇。王曰:「叟,不遠千里而來,亦將有以利吾國乎?」孟子對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義而已矣。」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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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1 02:14
只是法律如戒律,律師如和尚。
得道和尚不多,大都裝模作樣。

法律人,法官欺騙。
書記官,亂彈。
推事,等因奉此。
司法行政官,穿針引線。
檢察官,欺壓善良。
律師,串謀,吃裡扒外。
公設辯護人;認罪最快。
監察委員;太監。
立法委員;拉屎不吃屎。

法家?閻王殿,判官和牛頭馬面。
壞人欺好人。吃人的走獸。
法律和法律人,可利用,不可信。